摘要:针对一些经营者以低价诱惑消费者办卡,消费者预付相关款项后又“提钱跑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在大连市消费者协会的部署下, 3月21日中午,大连广播电台财经频道,邀请大连市法学会法治文化基层行志愿服务队、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冯丹
(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大连中心主任张添强)
针对一些经营者以低价诱惑消费者办卡,消费者预付相关款项后又“提钱跑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在大连市消费者协会的部署下, 3月21日中午,大连广播电台财经频道,邀请大连市法学会法治文化基层行志愿服务队、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冯丹丹、林海玲律师做客直播间,通过“直播连线、以案说法”的方式,向市民介绍遇到有关预付式消费纠纷时如何正确维权。
在美容店办了一张3000元固定套餐项目,消费了三次美容店关门了怎么办?
王金海律师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明确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某商场一柜台出租给一制作面点的自然人,该经营者发放预付卡,声称在此摊位购买面点8折优惠,半年后后来这个人经营不善“跑路”了,现在卡里还剩100余元,商场是否有退卡责任?
冯丹丹律师说,针对此情况,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了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如果经营者在商场有保证金,则优先退还消费者的预付卡剩余的钱。另外,消费者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有一家游泳馆销售不记名优惠卡,游泳一次竟然10元钱,不够成本,许多市民购买,但一个月后,游泳馆黄了,上百市民购买了卡,有的还没有消费过一次,后来发现经营者又在其他地方又承租了一家游泳馆,又开始销售预付卡了,对原来的老卡也不承认了。
林海玲律师说,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跑路”现象频发,这种情况就属于“职业闭店人”,恶意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从中牟利。因此,这个游泳馆的经营者涉嫌“职业闭店人”,以欺诈为目的诱使消费者充值,涉嫌诈骗罪。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经营者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有些不记名会员卡办了不退,不能转让,丢了不补……店家这些规定是否有效?
王金海律师说,最高法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受让人既享有原持卡人的权利,还享有请求经营者更名、修改密码的权利。
一市民在家附近办理了一张健身卡,使用一半后搬家了,新家距离健身房较远,想退卡是否可以?
冯丹丹律师说,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可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预付卡内剩余的钱。
一市民办了一张洗车卡,还没有使用发现有一家更便宜的洗车店,是否可以要求退卡?
林海玲律师说,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有利于贯彻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司法解释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但是,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三位律师提醒市民,预付式消费经常是购买一张卡,双方并不会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难免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市民在办理预付卡时,对于金额较大的预付卡,要求店家提供书面合同。对于金额较小的预付卡或不记名卡,应当注意通过手机拍照、视频方式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连市法治文化基层行志愿服务队在大连市法学会的领导下,积极为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通过为市民解释规范预付式消费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助力增强市民消费信心、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营主体诚信守诺,让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更加诚信友好的市场环境中开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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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藏金屋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