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一名网友在网络上发布恶搞视频,以于敏、申纪兰、孙家栋、李延年、张富清、袁隆平、黄旭华、屠呦呦、钟南山九位功勋英雄的照片为背景,配以讽刺歌曲和哭泣表情包。这种行径是对民族脊梁的亵渎,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九位国家最高荣誉功勋奖章获得者被恶意配上讽刺歌曲,这一行径不仅是对功勋英雄个人的侮辱,更是对国家尊严和民族精神的公然挑战。
近日,一名网友在网络上发布恶搞视频,以于敏、申纪兰、孙家栋、李延年、张富清、袁隆平、黄旭华、屠呦呦、钟南山九位功勋英雄的照片为背景,配以讽刺歌曲和哭泣表情包。这种行径是对民族脊梁的亵渎,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一、法律明文保护英烈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径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5年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查处的多起侮辱英烈案件中,网民王某玉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在网络平台上多次发布侮辱、诽谤贬低英雄先烈的内容,浏览次数达1万余次,最终因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同样,仇某明(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因公然诋毁贬损戍边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些案例表明,法律对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三、功勋英雄代表民族精神,不容诋毁
九位“共和国勋章”获得者是国家的栋梁、民族的脊梁。他们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中国核潜艇之父”黄旭华隐姓埋名三十载,潜心钻研大国重器;全国劳动模范申纪兰推动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解决了亿万人的温饱问题;屠呦呦研制的青蒿素拯救了全球数百万人的生命。(摘自军号文)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四、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的言行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信息,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此类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法律已经亮剑,正义不会缺席。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成为英雄烈士荣誉的捍卫者,对任何亵渎英雄的行为说“不”,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此类违法行为。
捍卫功勋英雄的尊严,就是捍卫我们民族的共同记忆和精神价值,就是守护我们国家的根基和未来。
来源:浮图15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