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成年乘客乘坐公交车时熟睡,在车到终点站时仍未醒来,被粗心的驾驶员锁在车中,醒来后选择从未上锁的车窗跳下导致脚踝骨折。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
未成年乘客乘坐公交车时熟睡,在车到终点站时仍未醒来,被粗心的驾驶员锁在车中,醒来后选择从未上锁的车窗跳下导致脚踝骨折。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024年5月3日,15岁的小唐从某镇站点乘坐公交车前往宣城市区。由于旅途时间较长,小唐在车上睡去。当日上午11时左右,公交车抵达终点站,驾驶员未巡视车厢便径直将车辆停靠至充电桩区域并锁闭车门离去。小唐醒来时,发现车内空无一人,车门紧锁。其尝试打开车门未果,又未找到车内应急呼叫装置,就从未关闭的车窗跳下,导致右脚踝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小唐被紧急送医,经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
事后,小唐的父母多次与某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某公交公司辩称驾驶员已按规范操作,车辆到站时通过语音播报、停靠等提示乘客下车,小唐未及时下车存在过错,且其跳窗行为并非合理避险方式,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交公司及其承保客运承运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交公司作为客运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乘客安全负责,包括确保乘客全部下车后再锁闭车辆。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在终点站未检查车厢即锁车离开,直接导致一未成年乘客被锁车内,违反了承运人应尽的安全检查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车内有乘客门应急控制器,但并无证据证明某公交公司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且客车面积较大,不能苛求乘客知道乘客门应急控制器的位置和正确使用方法,故被告某公交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70%。原告小唐已年满15周岁,已具备基本风险认知能力。事发时正值中午,且在公交终点站,车窗可以打开,其可通过呼叫、寻找紧急按钮等更安全的方法脱困,而小唐采取了跳窗这种不合理的脱困方式,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30%。因某公交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约定了免赔比例,法院最终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小唐损失2500余元,某保险公司赔偿小唐损失2.29万余元,驳回小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服判。
法官说法:
公交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工具,承载着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的责任。本案中,某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在到达终点站后未仔细检查车厢,导致未成年乘客被锁车内,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提醒,公交公司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车辆停靠终点站后务必确认乘客全部下车,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乘客,更应给予充分关注,确保其安全乘车。
同时,乘客在乘车过程中也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遇类似本案被锁车内的紧急情况,应保持冷静,优先通过车内紧急呼叫装置、敲打车窗呼救等合理方式寻求帮助,切勿盲目采取跳窗等危险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