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职责是依法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而家属则迫切希望了解案件情况。此时,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律师能否将刑事案卷材料给家属查阅?这一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职责是依法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而家属则迫切希望了解案件情况。此时,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律师能否将刑事案卷材料给家属查阅?这一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刑事卷宗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这是认定是否构成该罪的前提。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刑事案卷材料并不当然属于国家秘密。
1. 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案卷材料通常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内部事项”或“工作秘密”,其秘密级别和范围需由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非所有刑事案卷都自动被列为国家秘密。
2. 部分内容可能被定密:如果案卷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特殊案件,或者卷内含有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手段、证人保护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办案机关可依法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此时,若擅自泄露,可能涉嫌违法。
二、律师是否有权向家属披露案卷内容?
律师的保密义务与当事人知情权之间需取得平衡。
1. 律师的保密义务: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即使案卷未被明确标密,若其中内容涉及敏感信息,律师仍应谨慎处理。
2. 律师的告知限度:律师可以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情况、解释法律规定、沟通辩护策略,但一般不得将案卷材料直接复制、交给家属翻阅。尤其是涉及证据细节、证人信息、侦查笔录等内容,更应避免随意披露。
3. 实务中的风险提示:即使律师认为某些材料不涉密,但若司法机关事后认定该案卷属于国家秘密,律师仍可能被追究责任。因此,多数律师采取口头概括告知的方式,而非直接提供案卷原件或复印件。
三、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
· 对象是“国家秘密”;
· 行为人有“泄露”行为;
· 情节严重。
律师向家属提供卷宗是否构成该罪,需具体判断:
1. 如果卷宗被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律师擅自提供给家属,且情节严重(如造成严重后果、多次泄露、涉及重要秘密等),则可能构成该罪。
2. 如果卷宗未被定密,或者律师只是口头告知概要内容,未提供具体材料,则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3. 主观方面:律师是否“明知”属于国家秘密而泄露,也是定罪的关键。如果律师合理相信材料不涉密,或司法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则缺乏故意。
四、典型案例与司法态度
实践中,确有律师因泄露案卷材料被处罚的案例,但多以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为主,定罪判刑的较少。例如:
· 某律师将案卷复印件交给家属,家属又将材料传播至网络,造成不良影响,该律师被暂停执业并通报批评;
· 另一律师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泄露侦查卷宗,最终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普遍态度是:律师应严格恪守职业伦理,不得擅自公开、复制、传递案卷材料,即使是为家属提供帮助,也需控制在合理限度内。
经典案例:检察部门的保密规定并不适用于辩护律师。当案件移送到法院后,该材料是否还属于国家秘密则取决于该案件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者该材料是否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以及法院系统的现行保密规定。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既未标明密级和保密期,检察部门也未告知应知悉者并作文字记载,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可能明知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为国家秘密,其不具备犯罪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210号指导案例: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五、律师与家属的正确沟通方式
为避免法律风险,律师可采取以下方式:
· 口头沟通案件进展和法律意见;
· 摘录部分不涉密的内容向家属说明;
· 如需家属协助核实某些情况,应谨慎选择信息范围;
· 对明显涉密的内容,坚决不予透露。
六、结语
律师将刑事卷宗给家属看,并非绝对合法,也非绝对违法,关键在于案卷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律师是否故意泄露、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在实务中,律师应坚持谨慎原则,避免因信息不当披露而引发职业风险甚至刑事责任。家属也应理解律师的保密义务,通过合法渠道了解案件情况。
来源:黄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