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发布为我国碳市场的中远期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发展规划,标志着碳市场建设进入全面深化阶段。该文件作为
全国碳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202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发布为我国碳市场的中远期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发展规划,标志着碳市场建设进入全面深化阶段。该文件作为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文件,明确全国碳市场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制度抓手,提升了碳市场在国家气候治理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同时,该文件在市场层面提出扩大覆盖行业、完善配额分配、健全市场机制,意味着我国碳市场将逐步走向多行业、全覆盖,市场规模和活跃度将显著提升。在金融层面,将逐步丰富交易产品,扩展交易主体,强化金融机构参与,但同时强调风险可控。
在发展目标上,到2027年,全国碳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都以扩大覆盖范围为首要目标。到2030年,全国碳市场通过引入总量控制目标和有偿分配方式,以此配合我国在2030年碳达峰后碳排放逐渐降低的目标;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则是要逐步加强规则建设,形成全社会广泛积极参与的氛围,并获得国际认可。
《意见》从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提升碳市场活力、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和加强组织实施保障五个方面提出了发展指导意见。
(一)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意见》首先提出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其次,《意见》要求逐步建立总量控制、预期明确稳定的碳排放配额制度,同时逐步引入有偿分配和配额调节机制。第三,《意见》要求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试点碳市场机制创新作用。
(二)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意见》提出“加快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包括逐步扩大减排方法学覆盖范围,强化项目实施质量控制,加强全国碳减排资源统筹管理。《意见》对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给出两种应用指导,分别为积极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和积极服务有关行业企业国际履约和产品碳中和。
(三)提升碳市场活力。《意见》提出“丰富交易产品”,其目的是充分发现价格,为绿色金融产品定价提供锚定基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要以“稳慎”态度推进。《意见》还提出“扩展交易主体”,未来金融机构将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参与市场交易。
(四)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意见》在基础设施、MRV机制和信息披露的建设完善方面给出了相关指导。对于基础设施,未来要推进全链条、数字化、智能化的建设。对于MRV机制,《意见》从数据获取、数据过程管理、碳排放核查、相关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信息披露方面,《意见》提出完善碳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与信用监督体系。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意见》最后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法规支撑、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三个方面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事件
202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
点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的发布为我国碳市场的中远期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发展规划,标志着碳市场建设进入全面深化阶段。该文件作为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文件,明确全国碳市场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制度抓手,提升了碳市场在国家气候治理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同时,该文件在市场层面提出扩大覆盖行业、完善配额分配、健全市场机制,意味着我国碳市场将逐步走向多行业、全覆盖,市场规模和活跃度将显著提升。在金融层面,将逐步丰富交易产品,扩展交易主体,强化金融机构参与,但同时强调风险可控。
一、总体定位与目标
1.1 总体定位
《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明确“坚持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这表明碳市场的定位和设计初衷是为了有效控制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将碳市场与“推动传统产业深度转型,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行挂钩,表明碳市场还是我国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意见》还提出“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前者表明碳市场是利用市场化机制引导开展“控碳”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指挥棒的作用,进而实现碳排放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后者表明相关政府机构在碳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完善中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在顶层设计、法规制定、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培训指导中充分履行相关职责,引领碳市场健康稳妥发展。因此,碳市场未来发展既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效率,同时还要具备宏观稳定性。
1.2 发展目标
《意见》分别对我国两个碳市场制定了分阶段的目标,具体如下表所示。短期来看,全国碳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都以扩大覆盖范围为首要目标,将更多行业纳入到碳定价机制中。而到2030年,全国碳市场通过引入总量控制目标和有偿分配方式,以此配合我国在2030年碳达峰后碳排放逐渐降低的目标。而对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则是要逐步加强规则建设,形成全社会广泛积极参与的氛围,并获得国际认可,进而获得良好的减排效果和口碑。在获得国际认可方面,建议积极跟进《巴黎协定》第6.4条的发展进度,同时学习吸纳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等机构在提升碳信用质量方面的优秀经验。
二、重点发展方向
《意见》从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提升碳市场活力、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和加强组织实施保障五个方面提出了发展指导意见。
2.1 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
2.1.1 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
全国碳市场作为强制减排市场,将对纳入企业形成直接控排约束,对落实主体减排责任有重要意义。因此,不断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是充分发挥全国碳市场控碳减排机制作用的基础要求和保障。对此,《意见》提出:“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降碳减污贡献、数据质量基础、碳排放特征等,有序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和温室气体种类。”
目前,全国碳市场已经覆盖了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个行业,合计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近四千家,涵盖温室气体类型从二氧化碳(CO2426),合计将覆盖我国60%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下一步,全国碳市场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情况、行业排放总量和占比、行业数据监测统计基础、减排成本等情况,逐步纳入新的行业。对此,未来石化行业、部分化工行业、航空业等有望率先进一步纳入。2.1.2 完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碳排放配额制度是碳市场运行效率和减排效果的重要制度,也是碳市场能否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对此,《意见》从总量控制、稳定预期、有偿分配、调节机制几个方面给出了发展意见。
(1)总量控制
《意见》提出全国碳市场控排目标要逐渐从强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在设定总量目标时候,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包括碳排放“双控”目标、国家自主贡献(NDC)等;二是要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三是要考虑行业发展特点和转型成本;四是要处理好能源安全、供应链安全、民生保障的关系;五是要科学设定一个比较明确的中长期目标,以便后续其他政策的协同实施。
《意见》还提到,“到2027年,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一方面,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已基本实现行业碳达峰,可以着手开展降碳工作;另一方面,这些行业也面临去产能的压力,通过总量设置,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业转型,优化市场环境。
(2)稳定预期
《意见》提出,“建立预期明确、公开透明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全国碳市场自2021年7月正式开市运行以来,配额分配制度以两年一次的发布频率分期公布。由于长期缺乏碳配额总量以及配额分配方案的长期规划,导致控排企业无法根据准确的配额预测结果而提前有针对性地准备后续履约相关工作。而出台稳定、连贯、预期明确的配额分配方案,可以有效帮助控排企业建立长期减排发展规划和配额交易使用方案,有助于企业稳定推动减排工作,同时提升市场效率。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在资源禀赋、产业规模、发展阶段、经济水平、人口资源、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配额分配方法变得尤为重要。为此,国家应该持续调集资源,集中力量,重点研究,以获得公平、科学、合理的配额分配方法,保障各地发展权利,平衡各地减排关系。
(3)有偿分配
《意见》提出,“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有序提高有偿分配比例”。开展配额有偿分配将进一步体现“排放有成本,减排有收益”这一理念,进而刺激控排企业更深层次地开展减排工作。同时,有偿分配所获得的收入可以更好地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以欧盟碳市场为例,欧盟碳市场从第三阶段开始变引入配额有偿分配方式,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比例,其中电力行业为100%的有偿分配。而配额拍卖获得的收入有一部分将纳入专项基金,主要包括现代化基金(modernisation fund)和创新基金(innovation fund)。前者将支持13个收入较低的成员国实现2030年的气候和能源目标,后者用于支持净零和创新技术。
目前,在地方试点碳市场已经开展了有偿分配实践。例如上海、北京、天津在储备配额中设定了在必要时进行有偿分配的规则。而广东则将有偿分配常态化,并计划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具体来看,《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粤环函〔2025〕50号)提出:2024年度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其中,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数据中心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95%,自愿纳入的纺织、机场、公共建筑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97%,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比例为10%。
(4)调节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配额储备和市场调节机制,平衡市场供需,增强市场稳定性和流动性”。通过建立配额储备和调节机制,从而稳定市场交易价格,既有助于帮助市场参与者建立预期,同时有益于碳价发现,为后续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效的价格信号。
在这方面,欧盟碳市场是采用数量型调节机制的典型代表,建立了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并明确了配额结转规则。欧盟碳市场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由于不合理的配额分配方式、经济危机抑制配额需求等原因,出现了大量的配额盈余,导致市场交易价格暴跌,从而削弱了欧盟碳市场履约主体的减排动力。为了推动市场的长期有效运行,欧盟制定了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以此作为一项长期措施,解决欧盟碳市场存在的配额过剩问题。同时,欧盟碳市场还配套设置了配额失效机制,即从2023年开始,MSR中超过一定阈值的配额每年都会失效并被永远注销。在MSR的出台后,有效改善了配额分配过剩的局面,稳定了碳价,保障了欧盟碳市场的稳定运行。从MSR启动以来,欧盟碳价已大幅上涨。
在国内,北京碳市场在2024年发布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京环发〔2024〕18号),通过市场化手段调节市场供应,保障北京碳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2.1.3 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该部分内容更多的是《意见》对地方试点碳市场的指导。首先,《意见》对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基础定位仍然是“助力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其次,地方试点碳市场存在的另一个存在价值是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探索经验,这方面的探索主要体现在扩大覆盖范围、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健康有序发展碳金融等方面。例如,八个地方试点碳市场已经将各自属地的重点高碳排放行业纳入管控,并建立了对应的配额分配机制,这对于全国碳市场未来纳入行业配额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了有益参考。又例如,北京、天津、上海、湖北等试点碳市场已经探索将绿电购入使用与碳市场的履约规则进行衔接,有助于未来推进碳市场与绿电、绿证市场的制度衔接。因此,未来各地方试点碳市场要充分利用地方碳市场机制,积极创新探索,推动地方绿色低碳转型,并为全国碳市场积累有益经验。
2.2 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2.2.1 加快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
对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发展,《意见》从覆盖范围、实施质量、未来考虑三个方面提出了发展意见。
一是逐步扩大减排方法学覆盖范围,优先考虑“可持续发展效益显著、社会期待高、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重点领域”。目前,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经发布了两批6个方法学,并发布了第三批4个减排方法学的征求意见稿,涉及能源工业(可再生/不可再生能源)、交通运输业、燃料(固体、石油和天然气)的逸散性排放、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四个减排领域。而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中共有16种减排行业领域,未来还有更多领域的减排方法学值得期待,如碳捕集、利用和/或封存。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方法学质量和避免减排量的过度发放对全国碳市场的冲击,未来一段时间出台的方法学将具备技术原理和路径清晰、减排量核算争议小、减排潜力适中的特点。
二是强化项目实施质量,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减排项目的全链条管理,这就要求主管机构要制定完善详尽的制度文件,对相关工作的开展给予明确的指导和限制,同时加强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另一方面,项目业主和审定与核查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奉章行事,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是对未来的发展考虑,包括“加强全国碳减排资源统筹管理”,以及“规范各类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前者在于统筹协调全国减排项目的开发实施,一方面避免减排项目“一窝蜂”开展而产生的不良竞争,另一方面可以前瞻性地应对未来国际碳市场,避免国际碳交易对我国NDC实现的影响。后者则更多地强调规范市场,减少潜在商业欺诈行为,例如将非官方减排机制下的自愿减排项目进行包装而开展的非法集资和交易行为。
2.2.2 积极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
在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应用方面,《意见》重点给出两种应用指导:
一是积极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意见》更多地是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购买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实现大型活动碳中和或实现自身减排目标。事实上,包括山东、山西、福建等全国多个地区已出台了相关文件,推动辖区内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
二是积极服务有关行业企业国际履约和产品碳中和。例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推进国际航空业碳抵消与削减机制(CORSIA)试点阶段,航空公司可以通过购买CCER实现减排。未来,可再次推进ICAO对CCER的认可,以实现CCER出海交易,获得国际资金以支持国内减排事业。
2.3 提升碳市场活力
2.3.1 丰富交易产品
为了提升碳市场活力,《意见》提出“丰富交易产品”。但是相比于以往,本次《意见》在目标、态度和支持产品方面都有较大不同。
在目标上,《意见》提出“以全国碳市场为主体建立完善碳定价机制,充分利用全国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效的价格信号”。因此,丰富交易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现价格,以此为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定价提供锚定基准,为企业投资决策、金融机构投融资提供参考。
在态度上,《意见》要求“稳慎推进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与碳排放权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意见》特别使用了“稳慎”一词,要求金融机构以更加稳妥谨慎的态度开展碳资产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产品上,《意见》提出“建立完善碳质押、碳回购等政策制度,……拓展企业碳资产管理渠道”。因此,盘活碳资产,围绕碳资产探索开发更多绿色融资产品将会是未来一段时间重点发展对象,由此为控排企业的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充分资金支持。
2.3.2 扩展交易主体
受限于参与主体类型单一,导致全国碳市场长期交易活跃度有限。对此,《意见》提出“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适时引入其他非履约主体”。结合全国碳市场发展目标,在保证市场平稳运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大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将逐步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其他类型非履约主体则会根据全国碳市场发展状况,适时纳入。
另外,《意见》特别提出“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碳质押融资业务”。由前文可知,国家支持开展碳质押、碳回购等业务以盘活碳资产。但是受限于现阶段银行不能参与全国碳市场,银行无法在全国碳市场开户,一旦发生违约,国内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在碳市场出售质押碳配额。因此,不排除未来全国碳市场将率先允许银行在注册登记系统完成开户,以实现碳配额的有效质押,但是账户功能仅限于配额的转移冻结,而不能参与交易。
2.3.3 加强市场交易监管
《意见》提出“加强市场交易监管”,这也是碳市场发展要坚持“有为政府”的重要体现。具体工作包括加强政策信息发布,完善风险预警及处置程序,开展价格跟踪,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建立履约预警和管理制度等。《意见》还特别提出,要“加强对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这符合国家对开展碳资产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稳慎的态度。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将碳市场碳金融的发展提到全新的高度。碳市场碳金融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将关系到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局,这就要求建立夯实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科学防范碳市场金融风险,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加强法律与监管框架的制定完善,实施多层级监管;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金融服务;要坚持守正创新,不能搞伪创新、乱创新等,要做好实体经济支撑。
2.4 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
在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方面,《意见》在基础设施、MRV机制和信息披露的建设完善方面给出了相关指导。
2.4.1 基础设施
《意见》提出,“推动建设全链条、数字化、智能化的全国碳市场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强化服务功能,保障数据安全”。目前全国碳市场已经建成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管理平台,实现全业务管理环节在线化、全流程数据集中化。未来,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功能,实现对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数据和配额数据全流程跟踪,强化数据监管,实现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功能,以充分挖掘数据资产,更好地为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2.4.2 MRV机制
数据质量是全国碳市场的“生命线”。对此,《意见》从数据获取、数据过程管理、碳排放核查、相关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数据获取方面,《意见》从核算标准、监测技术、监测设备、监测规范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加快修订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探索开展基于自动监测的碳排放核算,加强碳排放关键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和检定校准,制定计量技术规范。
在数据过程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实施重点排放单位关键参数月度存证”。根据已发布的重点行业核算指南与报告要求,控排企业需按规定及时将相关监测数据填报至系统。此外,《意见》还将“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以提升监管水平和效率。
在碳排放核查方面,《意见》提出“完善重点行业核查技术规范,明确核查要点和要求,规范核查流程”。
在相关方管理方面,《意见》分别对重点排放单位、政府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了要求。具体来说,重点排放单位要积极履行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的主体责任;政府机构要加强数据的监督管理;同时对核查机构实施认证机构资质管理;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建立违规机构清出机制;推动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2.4.3 信息披露
当前全国碳市场在信息披露和信用监管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是披露范围和深度有限,企业排放数据、履约情况等信息尚未实现统一标准化,导致数据可比性不足;二是数据共享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不同部门间存在壁垒,信息传递不畅;三是信用监管工具较为单一,缺乏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信用约束力有待增强。这些不足可能导致市场透明度不足,影响价格发现功能,并带来潜在的金融和合规风险。对此,《意见》提出完善碳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及金融机构及时公开排放、履约、交易、质押等信息,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和价格信号的有效性。信息透明不仅能提升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还能通过社会监督形成外部约束,降低市场操纵和虚假报告的风险。同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与信用监督体系,可以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形成以信息披露为基础、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全方位监管格局。这对于守住全国碳市场“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提出到2027年,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政策体系与技术标准基本建立;到2030年,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通用框架与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未来,可进一步强化企业披露要求,逐步从自愿披露过渡到强制披露。
2.5 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意见》最后从三个方面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机构要强化对碳市场建设运行的政策支持,扎实做好本地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发放、配额清缴、数据质量管理等工作。同时,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管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强化政策法规支撑。该部分首先要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完善裁判规则体系;其次要加强全国碳市场与绿电、绿证等市场化机制的制度衔接;第三要制定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和交易收费规则,完善全国碳市场资金清算机制。目前,全国碳市场已经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针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也应尽快研究制定高层级行政法规,为自愿减排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是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巴黎协定》相关碳市场机制规则制定,建立全球碳市场话语权;另一方面,加强碳市场领域交流合作,推动技术、方法、标准、数据国际互认。对于后者,在202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和欧盟委员会签署《关于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将继续开展碳市场领域的信息、经验及专业知识的交流。在2025年7月,中欧领导人发布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将加强在能源转型、气候适应、甲烷排放管控、碳市场、绿色低碳技术等领域双边合作,协力推动各自绿色低碳转型进程。
三、我国碳市场发展现状
3.1 全国碳市场
目前我国全国碳市场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运行机制框架,出台了一系列注册登记、排放核算、报告、核查、配额分配、配额交易、配额清缴等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文件,初步形成了拥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以及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业务规则组成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在市场交易方面,截至2025年7月末,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为6.8056亿吨,累计成交额467.8399亿元。进入2025年后,全国碳市场遇冷。7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综合收盘价为72.48元/吨,相比2024年12月31日收盘价97.49元/吨,跌幅达25.65%。碳价下跌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配额结转政策要求,导致市场配额供应较充分;扩围行业在首个履约期不存在配额缺口;市场参与方类型及交易方式有限;受市场情绪影响,市场交易双方仍在心理博弈。
3.2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在框架制度方面,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出台一项顶层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四项技术规范,包括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审定核查实施规则、注册登记规则、交易结算规则;发布两批6项减排方法学,并不断推出新的减排方法学。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启动。2025年3月6日,首批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完成登记。
截止2025年7月末,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共有87个减排项目完成项目公示,预计计入期总减排量16843.4092万吨,预计年均减排量1579.9413万吨。从项目类型来看,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32个,并网光热发电项目11个,造林碳汇项目41个,红树林营造项目3个。
截止2025年7月末,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共有9个项目完成减排量登记,包括2个并网光热发电项目、7个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登记减排量合计948.2312万吨。
根据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的信息,CCER交易从2025年3月7日以来,截止2025年7月末,CCER成交量208.5009万吨,成交额1.8395亿元,成交均价88.23元/吨。
作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支撑单位,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已经开展了跨境碳交易的研讨。后续将开展相关国际碳交易的前瞻性和重点问题研究,以支撑主管部门有关工作。
注:
[1]资料来源:受权发布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新华网 [EB/OL],2025/08/25[2025/08/26],https://www.news.cn/politics/20250825/e0fb0a8ec1ee4014a8c7fc5487080a8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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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