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我们的生活
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
社交媒体、购物网站、在线服务等
无不依赖个人信息的提供
然而
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尤其是近来频发的“开盒”行为
更是将这一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开盒者”通过非法获取或是传播个人隐私
给受害者带来了无法估量的伤害
网络上有不少真实案例
在“开盒”事件里,恶果比比皆是
很多被“开盒”者
可能会抑郁、自杀、家庭分崩离析......
“人肉开盒”再一次把信息安全问题
推到了公众面前
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资料
和隐私免受“人肉开盒”等
各种网络安全威胁呢
如遇到网络暴力
可截图留证举报,避免激化矛盾
一旦被“开盒”
积极向相关平台
或当地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权益
同时
公安机关不会放过任何一个
企图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
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犯罪分子
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刑事责任:
如果不法分子的“开盒”行为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出,组织 “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另外,不法分子对公民进行攻击谩骂,还可能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如果通过网络的谩骂攻击进一步获取钱财,还可能构成财产犯罪。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不法分子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网络本应是架起善意与理解的桥梁
而非刺向隐私的利刃
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需要我们共同抵制网络暴力
让技术回归善意的初心
让屏幕内外皆有温度
来源:黔西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