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十余起非法改造射钉枪为枪支的刑事案件。该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存在安全隐患,暴露出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枪支管理法规的漠视。
近期,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十余起非法改造射钉枪为枪支的刑事案件。该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存在安全隐患,暴露出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枪支管理法规的漠视。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作用,麦积区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审判实践特公布该类案件特性及其中3起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法治红线不可碰”的信号,预防该类案件再次发生。
案件特性
技术门槛低,隐蔽性强
射钉枪本是建筑、装修领域的合法工具,但部分犯罪分子通过网购配件、观看教程,对射钉枪进行简单改造(如加装枪管、击发装置等),使其具备发射弹丸的功能。改装过程易操作、成本低,且通过线上社交平台传播技术,隐蔽性极强。
犯罪动机多样,法律意识薄弱
部分被告人出于“猎奇心理”“个人收藏”改装射钉枪,误认为“自制枪支不算违法”;另有人为牟利而改装出售,甚至形成灰色产业链。法院审理中发现,多数被告人对枪支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缺乏基本认知,存在严重侥幸心理。
法律定性明确,危害性严重
根据刑法第125条及司法解释,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能够发射指示或非制式弹药的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均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此类枪支若流入社会,可能被用于极端暴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3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发现自家田地的玉米被野生动物破坏,便在网络平台先后购买射钉枪、射钉弹及枪支配件等,并根据商家提供的改装枪支的教程,制造了一把枪支。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2:被告人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3年10月份,被告人边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店铺先后购买无缝钢管、射钉枪五件套、红外线瞄准镜、瞄准镜夹子、火药弹、钢珠弹等材料,在其家中使用电焊机等工具非法制造枪支1 支。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3:被告人甄某某、时某某、安某某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
2019年左右,被告人甄某某和时某某商议制造枪支,后甄某某在购买了射钉枪、射钉弹、无缝钢管,被告人时某某借了一个角磨机,二人共同改造枪支1支。2023年10月份,被告人时某某将该枪支送给被告人安某某持有,安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射钉弹方便使用。法院以甄某某、时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安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枪支管理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对涉枪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射钉枪的合法用途与非法改造仅“一线之隔”,不论基于何种目的改装,均构成犯罪。一旦定罪,不仅面临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个人及家庭也将承受巨大社会声誉损失。
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安全的最后防线。麦积法院将依法从严打击涉枪犯罪,对非法改装、贩卖、持有枪支行为形成高压震慑。同时呼吁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切勿因猎奇、逐利或法律无知触碰红线。唯有敬畏法律、共守规则,方能筑牢公共安全屏障,守护平安中国。
来源:麦积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