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民吴某在侯某的化妆品店铺中购买了兰蔻清滢爽肤水一瓶,400ML装,价格200元。侯某承诺店铺中所有商品“正品保障,假一赔十”。不久,吴某发现有人反映侯某销售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被告侯某销售侵犯注册
市民吴某在侯某的化妆品店铺中购买了兰蔻清滢爽肤水一瓶,400ML装,价格200元。侯某承诺店铺中所有商品“正品保障,假一赔十”。不久,吴某发现有人反映侯某销售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被告侯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侯某销售的兰蔻清滢爽肤水,经鉴定为假冒“兰蔻LANCOME”注册商标的产品。吴某为此诉至法院,诉请侯某返还货款的同时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侯某抗辩称即便自己是欺诈,亦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有关规定,不应当按照十倍标准赔偿。那么,卖家到底该是“赔三”还是“赔十”呢?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经营者应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或掺杂掺假的商品。本案中,侯某出售的商品属于假冒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侯某在直播中向公众明确承诺“假一赔十”,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使消费者产生了信赖利益,从而选择购买了案涉商品,销售者应对未尽责检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六)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承诺的赔偿高于法定标准的,消费者主张按约定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侯某理应在返还货款的同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随着网络消费的普及,直播带货等新业态迅猛发展,消费者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会遭遇虚假宣传、质量缺陷等陷阱。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积极选择协商、平台介入、投诉举报、司法诉讼等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全媒体记者 张玲
来源:鞍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