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对照有关要求,对1.96万件重要政策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一方面有效预防了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另一方面也促进起草单位不断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央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记者王逸群)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对照有关要求,对1.96万件重要政策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一方面有效预防了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另一方面也促进起草单位不断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把握,推动制度全面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有关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惑和问题:比如大家担心在执行中出现不同地方把握不一致的问题,有没有统一的标准?再比如,针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经过监督和约谈后仍不整改的情况,到底如何追究责任?
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这个办法的出台,如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政府部门在起草和制定政策措施的时候,哪些红线不能碰?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打破垄断和隐形壁垒,让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可以在平等的政策环境下进行公平竞争,商品要素可以自由流动,保障进出自由。
如果政府在制定和出台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规章、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怎么办?比如,某地方政府发文指定某个特定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或者设置障碍不让本地企业迁出,不让外地企业迁入,这时候就需要对这些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自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有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落地。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此次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压实审查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周智高介绍说:“这次《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但由于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较为原则,起草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惑和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指出,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等。
王丹表示:“《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细化了市场监管总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职责。”
政府部门起草和出台政策措施,究竟如何保证公平竞争?哪些政策措施不能碰?红线在哪里?
周智高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首先是细化“颗粒度”,明确红线底线,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智高表示:“比如,《实施办法》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明确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通过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的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
其次,《实施办法》还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比如,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映情况较多。也就是说,有些地方政府要求,外地的企业想要在本地开展生产经营,就必须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是“不设立分支机构就不能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限制条件,给部分企业带来了不少困扰。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
周智高介绍说:“又如,在大家普遍关注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
此前,部分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大战,对经营主体获取土地、资金等各类要素作出过度承诺,在市场准入方面提供特殊待遇,扰乱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握不准。有的是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是“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其实,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准确的。
周智高表示:“这次出台《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这样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实施办法》出台后,如何保证落实呢?对此,《实施办法》作出了专门规定。简单总结,可以归纳为三点:
首先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并且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也要负起责任,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还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其次,如果发现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材料后,有关部门要在6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结论。最后就是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如果通过举报或者抽查的方式,发现了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并且拒绝监督约谈仍不整改的怎么办?
周智高介绍:“规定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监督工作、经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后仍不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有权机关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加强行纪衔接,保障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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