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中评│明星头像被用作卫生间标识,商家岂能这样“玩梗”?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19 16:28 1

摘要:从曝光的现场照片来看,邓超和孙俪的正面半身照未经任何卡通化或艺术处理,就被简单直接地贴在卫生间入口处,十分显眼。照片周围也没有标注“男”“女”两个字,直接以此照片作为性别区分标识。

皖中评特约评论员 章平周(资深时评员)

近日,有网友发现邓超和孙俪的照片被制作成公共卫生间标识,两人头像分别替代传统“男”“女”标识。3月17日,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3月18日极目新闻)

从曝光的现场照片来看,邓超和孙俪的正面半身照未经任何卡通化或艺术处理,就被简单直接地贴在卫生间入口处,十分显眼。照片周围也没有标注“男”“女”两个字,直接以此照片作为性别区分标识。

将明星照片用作卫生间标识,对于商家这一“玩梗”行为,不少网友表示这样不太礼貌,有点冒犯了。

在日常生活中,卫生间标识虽小,却承载着引导功能,传统的男女图标简洁明了,早已被大众熟知并接受。如今,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流量、制造话题,开始在卫生间标识上 “别出心裁”。应该说,适当的创意无可厚非,比如有的景区会用卡通形象、当地特色文化元素来设计卫生间标识,既增添趣味性,又能传播文化,获得了大众的认可。但此次商家直接使用明星照片作为卫生间标识,显然已经越过了创意的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正常逻辑上讲,将照片用作卫生间标识应该没有经过邓超和孙俪的同意,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多项权利,且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卫生间作为一个相对私密的功能性场所,将公众人物的照片置于此处,可能会使公众对其形象产生不当联想,损害了明星在公众心中的形象,违背了公序良俗,从某种程度上也侵犯了他们的人格权。商家在追求创意和商业利益时,绝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大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商家想要脱颖而出,玩梗、制造话题并无不妥,可以成为营销的一部分,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事件为商家们敲响了警钟,在追求个性化和话题性的同时,一定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只有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才能实现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双赢。否则,不仅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还会遭到公众的唾弃,得不偿失。

图片来源:江南都市报、法治时报、网友评论等

合报皖中评融媒体工作室 出品

投稿邮箱:zhufy@hf365.com,594544237@qq.com

来源:合肥在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