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红海龟!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象山法院开庭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19 14:04 1

摘要:3月18日下午,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涉案三人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周芮 王琳熠

3月18日下午,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涉案三人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

“近在咫尺的庭审现场,让我们人大代表‘零距离’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决心。”

“这场庭审对我们渔民来说意义深刻,我特意在手机上搜索还有哪些海洋生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政机关及协会代表等6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现场旁听庭审,象山、宁海、奉化等地300余位渔民通过共享法庭同步观看了庭审直播。这场看得见的生态司法课,将法律惩戒、生态修复与公众教育融为一体,打造了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的鲜活样本。

2023年9月21日前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获海龟一只,并通过其他船只将海龟死体运回港口。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收购该海龟死体,并以2600元的价格将上述海龟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

经鉴定,该海龟属于红海龟(蠵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万元。

经船员举报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并自动至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300元。

该案由象山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金李东担任审判长并组成七人合议庭,象山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尤先夫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庭审中,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红海龟是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列示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还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某积极缴纳了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15万元。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物多样性既是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保障。作为海洋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红海龟独特的生物特性使其在维持海洋生态平衡、推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传承海洋文化记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该案是象山县推行“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后受理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三名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严重危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也破坏了海洋生态平衡,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履行环境公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社会公众应引以为戒,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宣判后,审判长金李东在法官寄语中作出提醒。

近年来,象山法院系统构建刑事惩治与生态修复协同治理机制,将生态优先理念深度融入司法实践全过程,通过建立环三门湾海洋生态司法协作体系、创设“城市双修”流动共享法庭、创新性探索蓝碳认购生态修复机制等系列改革举措,形成了“惩治-修复-预防”三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闭环。

“公开庭审是一堂‘法治公开课’,可以最大程度发挥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的警示作用,强化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动与自觉,不断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宁波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魏金汉表示,全市法院将以此次公开庭审为契机,继续践行“预防为上、审判为本、修复为要”的司法理念,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持续擦亮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品牌,努力为打造更高水平的美丽宁波贡献法院智慧与力量。

来源:环球网海外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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