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梅雨季的雨下个不停,房间里又潮又闷。小海用力拉开掉漆的五斗柜门,里面用蓝布包着的,是爷爷留下的遗嘱。那句“将毕生积蓄和房产留给孙子小海”的字迹清晰,仿佛爷爷依然在自己身边。
爷爷临终前塞到小海手中的,不仅仅是一张存款单,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爱。可小海没想到,这份爱竟成了父亲眼中的“肥肉”……
文 | 严婷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梅雨季的雨下个不停,房间里又潮又闷。小海用力拉开掉漆的五斗柜门,里面用蓝布包着的,是爷爷留下的遗嘱。那句“将毕生积蓄和房产留给孙子小海”的字迹清晰,仿佛爷爷依然在自己身边。
10年前,小海的父母离婚,母亲再婚去了外地,父亲外出打工,几乎不回家,小海跟着爷爷生活。吃饭时,爷爷总把红烧肉夹进他的碗里;下雨天,爷爷的伞永远倾向他这边。中考前夜,爷爷在他书桌上放了一杯热牛奶,轻轻地说:“累了就歇会儿,爷爷陪着你。”这些温暖的片段,像老电影般在小海脑海中不断重播。
爷爷临终前,颤抖着双手将写好的遗嘱塞进小海手里,浑浊的眼睛里满是不舍与期望:“孩子,这套房子和这张存单你拿着,好好读书。”小海紧紧攥着遗嘱,泪水滴落在纸上。
在爷爷的葬礼上,多年不见的父亲来了,还带着继母和三岁大的弟弟,在灵堂前哭得伤心欲绝。葬礼结束后,小海拿出了遗嘱,父亲看到全部财产归小海所有时,脸色明显变了,但很快又恢复了悲痛的表情,提议道:“小海,你现在一个人住不方便,不如搬来和我们一起住吧,你阿姨可以照顾你。”就这样,小海搬进了父亲的家。爷爷的房子很快办好过户手续,租了出去,租金由父亲收取。半年后,小海去银行查询爷爷留下的存款,却发现账户余额为零。银行流水显示,这笔钱在他搬来的第二周就已被父亲全部转走。
小海问起此事,继母说:“那些钱你爸拿去投资了,以后赚了钱都是你的。”“那是我的钱!你们凭什么动?”小海喊道。父亲理直气壮地回答:“离婚协议上写着你归我养,我管你的钱天经地义!”看着父亲和继母冷漠的眼神,小海的泪水夺眶而出。小海给母亲打电话告知了此事。母亲很气愤,决定要起诉前夫。
庭审那天,小海的父亲坚称协议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是归自己的,自己作为监护人有权管理儿子的财产,而且,所有的钱都用于小海的生活和教育。小海母亲的律师仔细翻阅小海父亲呈上的单据,发现小海父亲把家庭所有开支都算在了小海的身上,大到厨房改造,购置空调、冰箱,小到菜市场买菜,都算作是为了小海的利益而支出的。律师指出:“这些消费是被告再婚家庭的消费,并不是小海的生活消费。况且,根据离婚协议,小海的母亲每月按时支付了3000元抚养费,小海500元以上的教育、医疗、兴趣班等大额支出,母亲也都承担了一半,而被告却说自己用爷爷的遗产来承担小海的生活开销,明显是减少了自己的抚养责任。更重要的是,被告在转移爷爷的遗产之前,既没有征得小海同意,也没有向小海的母亲报备。这明显是恶意侵占,不是为了小海的财产利益,而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父母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侵占的财产理应返还。”
此外,律师还表示,根据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小海父亲在转走100万元遗产后,短短3个月内就支取了近30万元,大量用于高档消费和旅游,甚至购买了一条价值5万元的金项链。法官当庭质问:“被告,你声称这些钱都用于孩子,那么请解释这笔金项链的消费是怎么回事?”父亲答不上来,脸色一阵青一阵白。
3个月后,法院作出判决:小海父亲必须返还100万元遗产及房屋租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拿到判决书那天,小海和母亲在爷爷的墓前坐了很久,小海又想起了爷爷常说的话:“做人要堂堂正正,做事要光明磊落。”他知道,无论走到哪里,爷爷的爱都会像那杯热牛奶一样,永远温暖着他的心房。
律师说法:
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首要责任是以自身财产履行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一种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具有不可推卸性。
在小海的成长过程中,其日常生活开销、教育费用、医疗支出等基础抚养需求,应由小海父母依靠自身的劳动收入、合法积蓄等来满足,这不仅是道德伦理的要求,更是法律的刚性约束。
倘若小海的父亲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小海的抚养费用,则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如与小海的母亲协商支付抚养费的比例、考量小海一些兴趣班的必要性等,而非直接将手伸向小海的个人财产。
父母身为监护人,对于子女财产确实有管理之权,但绝不意味着可以肆意支配。根据爷爷的遗嘱,小海才是其遗产的合法所有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小海的父亲擅自挪用小海的财产用于投资、购置首饰等行为,显然并非为了小海的利益,而是在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这严重违反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规范。
监护人管理孩子财产,必须遵循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每一笔支出都该落在实处,若将其挪作他用,本质上是对子女财产权的侵犯,也是对监护职责的背离。
监护人挪用未成年人财产,首先要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本案中,法院明确判决小海的父亲将非法挪用的100万元遗产全额返还给小海,同时房屋租金及因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也需一并归还。若因挪用行为致使小海遭受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或因财产被挪用产生额外费用支出等,小海的父亲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小海的父亲还需向小海赔礼道歉,从情感层面抚慰被监护人所受的伤害,修复受损的亲子关系。
除了民事赔偿,小海的父亲还面临监护资格被撤销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当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一旦监护资格被撤销,法院会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重新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更为严重的是,若监护人挪用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将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假设小海的父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小海的遗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就可能构成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婚姻与家庭亲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