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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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山东制定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山东制定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8月22日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

参与工作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5〕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纳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行政决策事项。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决策作出以及决策执行等过程中,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自愿、便民、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和执行单位分别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阶段公众参与,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或者执行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决策机关确定的部门在编制决策事项目录过程中可以将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编制完成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还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务公开专区、政府开放活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其他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方式等。

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重要规划等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形成涵盖重点内容的简明版,并在起草说明中重点说明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的,有条件的应当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采取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与会人员,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座谈会召开3日前,将决策草案等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决策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听证参加人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公众代表、基层组织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其他代表。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采取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地点和对象,对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等的意见。

第十五条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问卷调查。

第十六条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民意调查报告,载明调查事项、范围、方式、意见分析等内容。

第十七条决策事项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鼓励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与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相结合,不断丰富意见征询形式和渠道,拓宽参与主体的覆盖面。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利用人民建议征集渠道就决策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通过人民建议征集直报点和特邀建议人等渠道,收集特定领域或者群体意见。

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于决策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说明。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或者程序履行不规范的,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时,应当同时对公众参与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对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审议决策草案时,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

列席议题由政府办公室(厅)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做好决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在线问政、政府开放日等方式,了解征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意见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或者执行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对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估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决策后评估公众参与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或者执行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将开展公众参与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或者执行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提升决策公众参与质效。

第二十七条决策承办或者执行单位可以邀请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参加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提前介入指导。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所在单位对公民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决策事项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表扬。

来源:山东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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