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056期|聚焦网络侵权形态,加大名誉权司法保护力度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19 02:24 1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侵害名誉权行为的高发领域。这种新型侵权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往往会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各界对此应予以充分关注和高度重视。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持续革新,新型信用评价手段层出不穷,其中一些名誉侵权因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侵害名誉权行为的高发领域。这种新型侵权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往往会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各界对此应予以充分关注和高度重视。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持续革新,新型信用评价手段层出不穷,其中一些名誉侵权因素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这不仅增加了司法认定的复杂性,也对恰当确定行为边界、准确划分责任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时,也在不断加强对该类行为的惩治力度。

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关联信息影响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

——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系企业征信机构,共同经营企业征信平台。丙公司在该征信平台中发现,案外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犯罪信息被关联到同名的丙公司董事长卢某的信息中。而且,与丙公司及其董事长卢某无关的多家吊销未注销的企业信息也被关联到丙公司。丙公司认为,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对其正常商业及融资活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删除、更正错误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在其运营的企业征信平台中展示了丙公司及其董事长卢某的信息,还包括同名的案外人“卢某”被认定为犯罪的信息及多家吊销未注销的企业信息。以上信息对外发布,将使不特定公众对丙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质疑,客观上降低其社会评价。甲公司、乙公司对于上述错误关联的信息未尽到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已构成对丙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综合考量甲公司、乙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案涉信息的影响范围等因素,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向丙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企业征信平台在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维护交易安全、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征信平台运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加工利用,在收集、加工、使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错误和虚假信息误导公众、侵害企业名誉,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征信平台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对数据利用的错误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督促该类机构审慎处理相关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更新与服务跟进,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内容准确,在拓展自身业态的同时不损害其它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汽车制造公司与马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汽车制造公司为新能源汽车领域知名企业。马某为汽车行业职业测评人,就职于汽车测评机构。马某在其社交平台公众号就某汽车制造公司内部管理、经营行为、产品设计、质量等发布不实信息,而且在未经实际测评也无其它依据的情况下,对该公司制造的汽车作出“跑偏”“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描述。某汽车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马某作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汽车测评从业人员,负有较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慎义务,在发布关于汽车测评的言论时,应客观公正。马某在未进行实际测评且无其它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某汽车制造公司及其旗下产品的评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降低公众对该产品的社会评价,侵害该公司名誉权。最终判决:马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典型意义

产品测评是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市场评价方式。测评人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测试对特定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作出评价和建议,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决策参考。测评人应客观地发布测评内容,真实反映产品的质量、功能等,避免不当言论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实践中,个别测评博主、测评公众号在未经实际测评且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的测评信息,该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可能侵害相关主体的名誉权,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本案判决有助于厘清测评言论的合理边界,引导规范测评领域相关行为。

【网络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等方式损害企业名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评价、捏造事实等行为。被侵权企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开心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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