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有说法 | 放烟花受伤谁负责?消费者把整个“产销链”告了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19 04:51 1

摘要:燃放烟花本是喜庆乐事,但烟花本身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若出现意外,谁来为受伤的消费者负责?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红网时刻新闻3月18日讯(通讯员 邹晴 袁熙来 记者 肖依诺)燃放烟花本是喜庆乐事,但烟花本身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若出现意外,谁来为受伤的消费者负责?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3年1月22日,曾某从一家烟花店购买了某型号烟花。当日晚上12点,曾某在家中前坪距离烟花5-6米处燃放烟花时,烟花发生炸膛,致使曾某眼部被炸伤,评定为七级伤残。

曾某所购买的烟花,是烟花店从批发商处进货,其外包装写明制造商为“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且警示说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25米的地点燃放;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

另查明,涉案烟花的实际生产商为宁乡某花炮厂,该厂家是某烟花集团的授权生产方。

事故发生后,曾某将烟花店、烟花批发商、烟花集团及花炮厂全部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从燃放烟花的残骸实物和照片及曾某伤情分析,足以认定案涉烟花系在燃放时发生炸膛,致使烟花非正常散射,导致曾某左眼受伤,系产品质量存在缺陷。

关于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烟花店及烟花批发商,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无证据证明系因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故对于曾某要求该两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烟花集团作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及商业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案涉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系本案适格被告。

花炮厂经烟花集团授权实际生产案涉烟花,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

故烟花集团和花炮厂应对曾某的损失共同承担作为“生产者”的责任。

同时,案涉烟花包装上警示说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25米的地点燃放;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曾某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未按照燃放说明燃放、观赏烟花,未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按10%计算。

对曾某的损失,经核算,其主张因案涉烟花炸膛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为55.8万元。

综上,烟花集团、花炮厂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50余万元。因烟花店已向曾某支付了30000元,该款应由曾某予以退还,为避免诉累,由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花炮厂退付给烟花店30000元,赔偿曾某47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烟花集团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来源:红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