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接码平台”在暗网流转,当虚拟身份成为犯罪温床,数字经济的繁荣之下,正潜伏着两枚足以摧毁企业根基的法律地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却常被误读为同源之罪。今日,我们拨开迷雾,直击两罪界分的核心命脉。
高鹏律师(首席数据官)数字经济团队创作,AI辅助
当“接码平台”在暗网流转,当虚拟身份成为犯罪温床,数字经济的繁荣之下,正潜伏着两枚足以摧毁企业根基的法律地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却常被误读为同源之罪。今日,我们拨开迷雾,直击两罪界分的核心命脉。
一、罪与非罪:从“主动作恶”到“被动助恶”的鸿沟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条之一),是行为人主动搭建犯罪通道的恶行。如某平台明知用户批量注册账号用于诈骗,仍提供“接码”服务,其本质是将技术工具直接转化为犯罪基础设施。2024年江西廖某某案中,其通过90个QQ群6万次传播涉黄链接,正是该罪典型——主动为犯罪提供“发射台”,情节严重即构罪。
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则截然不同。它惩罚的是“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的被动行为。例如,某公司服务器被租用于洗钱,若运营者对犯罪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可能触犯此罪。2025年“两高一部”新规强调:技术中立不是挡箭牌,对“组织性、职业性”帮助行为将从严打击。
二、致命误区:三大模糊地带的生死线
1. “明知”的深渊
帮信罪核心在于“明知”。但司法实践中,“应当知道”即可推定。如某平台收到用户投诉仍放任虚假账号注册,或对异常高额流量不核查,均可能被认定为“放任犯罪”。2025年新规明确:对“职业化帮助”行为,可直接推定主观故意。
2. “情节严重”的量化陷阱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发布违法信息数量、点击量、违法所得是关键指标。而帮信罪更关注帮助行为的规模与后果,如支付结算金额超20万、违法所得超1万即达入罪门槛。某企业因未及时封禁涉诈支付接口,导致千万资金流失,终被追责——技术服务的边界,即法律责任的边界。
3. “中立技术”的幻象
“我只是提供服务器”“代码无罪”的辩解在法庭上苍白无力。2024年最高法案例警示:技术若被用于犯罪,提供者难辞其咎。某“接码平台”辩称“不知用途”,但因未履行实名核验义务,最终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共犯。
三、数字经济者的生存法则:在刀尖上起舞
数字浪潮中,企业如履薄冰。稍有不慎,技术赋能即沦为犯罪帮凶。合规不是成本,而是生命线:
- 身份核验:对用户实名制执行“穿透式审查”,拒绝“批量接码”的灰色需求;
- 风控预警:建立异常行为实时监测系统,对高频注册、大额转账触发熔断机制;
- 法律锚点: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内化为运营准则,让合规成为企业基因。
当“两高一部”新规为数字江湖划定新坐标,唯有洞悉法律脉络者,方能避开暗礁,行稳致远。
来源:关注中老年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