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湖南岳阳,有市民在社交媒体上反映称,湘阴县新泉镇青龙桥村72岁的信访人遭信访干部辱骂,言语极其恶劣。当地政府紧急回应:经调查核实,相关人员存在急躁情绪已批评教育,责令其上门道歉!
湖南岳阳,有市民在社交媒体上反映称,湘阴县新泉镇青龙桥村72岁的信访人遭信访干部辱骂,言语极其恶劣。当地政府紧急回应:经调查核实,相关人员存在急躁情绪已批评教育,责令其上门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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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称:镇纪委书记与信访办吴某在青龙桥村委会对信访人李某某(72多岁)进行“回访”时,对该老人“破口大骂” 多次使用“老东西”“老不死”“老糊涂”等侮辱性词汇攻击。
文中还称:“我们呼吁:立即介入调查,公开涉事干部的处理结果。”
8月22日,湘阴县新泉镇人民政府回应称,经调查核实,新泉镇纪委书记以及信访办主任吴某在向李某某老人解释国家信访条例相关政策时,由于吴某和李某某老人在主观认识上存在差异,再加上双方沟通方式不够细致周全,进而产生了分歧。
这一情况反映出该同志在开展群众工作时,还存在急躁情绪,工作方式方法也有待改进。
目前,已安排镇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镇纪委书记对吴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深刻反省,吴某上门对老人进行了赔礼道歉。”
对此,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以后老百姓辱骂政府人员,也希望执法部门用相同的方式执法,批评教育一下就可以了!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批评教育一下就完了吗?这不是普通的街头骂人,反映的是某些政府人员对人民的傲慢
也有不少网友建议:老同志,不要接受他的道歉,要求政府严惩他侮辱你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严惩!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第一,辱骂行为不仅是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已涉嫌刑事犯罪!
首先,按照《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同时,根据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事件中,“老不死”“老糊涂”这种持续性的辱骂,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侮辱行为,不仅涉嫌侵权,而又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尤其是,发生在村委会办公场所的辱骂属于“公共场所”,72岁老人属于特殊群体,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
因此,只要老人有现场录音或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要求警方立案(注意: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要老人主动报案)。
第二,公职人员执法犯法应从重处理!
首先,根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公职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侮辱、殴打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本事件中,当地政府仅仅用“批评教育+登门道歉”处理,明显处罚过轻,微信群骂人被判公开道歉的案例,信访干部作为公职人员实施辱骂,性质比普通民事侵权更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有权向县纪委监委投诉,要求对涉事干部启动政务处分程序。
特别提醒:不少网友担心“老百姓骂公职人员会重罚”,其实法律上公职人员同样受民法保护。
但关键区别在于——公职人员履职时需保持“对群众批评的容忍义务”,因此,本事件中,信访干部的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既侵犯了公民权又违反职务规范。
第三,政府处理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首先,根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46条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事件中,镇政府表示相关人员存在急躁情绪已批评教育,责令其上门道歉,回避了三个关键问题:
①辱骂是否发生在履职过程中;
②是否构成利用职权欺凌群众;
③为何不主动移送公安调查。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规定,当事人报警后警方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情形,老人现在仍可到派出所做笔录报案,要求追究治安处罚责任。
所以说,本事件中,光赔礼道歉远远不够!这位信访干部可能已涉嫌违法,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还可以通过监察委投诉、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
维权行动指南:
第一步,立即固定证据:找当天在场的村干部作证,调取村委会监控,整理通话记录(很多信访谈话会录音)
第二步,双线出击维权:同时做两件事——向县公安局提交《立案申请书》,向县监委提交《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举报信》
第三步,主张精神赔偿:可向法院起诉主张5000-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注意:民事起诉与刑事报案不冲突)
第四步,申请信息公开:要求镇政府公开对涉事干部的具体处分文件,核实是否存在包庇
(本文仅基于公开报道分析,具体案情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对此,您怎么看?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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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普法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