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附件: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3月6日
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范围
(一)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贵州省内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招标人),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统称招标文件)时,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招标人不得发布招标文件。
二、审查主体
(一)政策措施审查主体。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开展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会审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对内容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 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送审材料、会审审核、听取意见的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二)招标文件审查主体。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防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政策制定机关或招标人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鼓励政策制定机关或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标准
(一)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2.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4.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
5.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6.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7.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8.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9.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10.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1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二)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2.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3.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4.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三)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2.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3.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4.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5.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四)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2.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4.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5.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
(五)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1.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2.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3.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4.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5.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6.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六)政策制定机关和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或限制条件: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2.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3.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4.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5.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七)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人(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设置以下内容:
1.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2.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3.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4.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5.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6.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四、审查流程
(一)政策措施审查流程。自2025年5月1日起,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并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附件1),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招标文件审查流程。自2025年5月1日起,招标人应当在公开发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附件2)。书面审查结论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共同签字盖章,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发布,接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动态清理政策措施长效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政策制定机关,建立动态清理的长效机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动态清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有效制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区县原则上一律不再保留或者新制定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和对外公布。
(二)加强政策措施和招标文件监督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充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抽查检查力度,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
(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开通招标投标市场壁垒问题线索征集栏目,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健全线索转办及督办机制,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投诉人,确保群众或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线索“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附件:1.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表
2.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