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冲:点校本《续资治通鉴长编》元丰七年部分校读记|202503-67(总第30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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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是研究北宋史的重要资料,此书中华书局点校本中神宗元丰七年部分虽然经过多次校勘,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包括误字、脱文、衍文、讳改未回改等。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李焘所依据的资料存在缺陷,在此书编纂、抄刻、整理过程中也产生了疏误。对该书的编纂与

感谢刘冲老师赐稿

原载贾丽英主编《历史文献前沿》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5年版,注释从略,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点校本《续资治通鉴长编》元丰七年部分校读记

文 / 刘 冲

洛阳理工学院人文学院

刘冲,男,1989年生,河南新安人,西北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为洛阳理工学院人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宋代文献与宋代军政。

摘 要:

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是研究北宋史的重要资料,此书中华书局点校本中神宗元丰七年部分虽然经过多次校勘,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包括误字、脱文、衍文、讳改未回改等。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李焘所依据的资料存在缺陷,在此书编纂、抄刻、整理过程中也产生了疏误。对该书的编纂与流传进行考察,对书中的讹误进行勘正,能够推进我们以此为基础进行的历史研究。

关键词: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 宋神宗 元丰 校勘

南宋李焘所编撰的《续资治通鉴长编》一书是研究北宋史的重要资料,但学界最常使用的中华书局点校本中却存在着不少讹误,如其中的神宗朝元丰七年(1084)部分,虽然经过研究者的不断校勘补正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以下分条进行论述。

1. 卷三四二:元丰七年正月乙巳,“正议大夫滕甫知筠州。甫罢安州,入朝……甫上书自辨,寻改知湖州”,注文中补充说“五月一十二日辛酉,乃知湖州” 。按照李焘在《长编》中的书写习惯,“一”字实无出现之必要。查本年五月己亥朔,辛酉为二十三日,该日“正议大夫、知筠州滕甫知湖州”,注文为“正月乙巳可并此” ,所指正为上条,故上述“一十二日”应改为“二十三日”。

2. 卷三四二:元丰七年正月癸丑,神宗下诏给李宪说:“具功状火急报明以闻,当与优赏。其兰州城里宜内塝下阔二丈,上收五尺马面,中间更增散楼子一座五间,仍添置砲台为便,可速具以闻。” 此处中间部分标点有误,应改为“上收五尺,马面中间更增散楼子一座五间”。“马面”为“城墙外侧附城墩台”,并非在城墙上面,“散楼子”所指应为“敌楼” ,故应如此标点。“报明”,《四库全书》底本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作“保明” ,应据以改正。

3. 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庚午,“李宪上兰州城守追败西贼功状……勾当公事李彀迁一资寄资”,注文中说“又据《御集》正月二十五日手札:入内内侍省内侍、殿头勾当延福宫李彀守兰州有功,今来赴阙,可特迁东头供奉官,仍特添差勾当后苑。然则此云勾当公事,误也” 。此处注文中李彀官职标点有误。“入内内侍省”表明其所属机构,“内侍殿头”为其官阶 ,“勾当延福宫”为其差遣,故上述文字标点应改为“入内内侍省内侍殿头、勾当延福宫李彀”。

4. 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壬申,“李宪乞招讨西贼及上挠耕策。诏:‘卢秉昨得兰州关牒,不具以闻,及不遣兵牵制,已令赵禼往代。其令李浩同姚麟领兵出界招讨,委李宪计会赵禼详度施行。其逐路出界将兵,可乘隙伺便,为倐往忽归之计,毋得调夫运粮’”,注文为“元丰八年八月八日,王觌言可考” 。该条注文的作用在于指示此书元丰八年八月八日己巳所载王觌的奏疏中曾论及此处所提及的攻打西夏事,但查该日并无相关记事,而元祐元年(1086)八月八日癸巳,在右正言王觌弹劾吕惠卿的奏疏中提及“元丰七年,神考当国家无事之时,其扰耕之兵尚限以三五千人”,或为上述诏书的详细内容 ,故上述“元丰八年八月”疑为“元祐元年八月”之误。

5. 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甲戌,“都提举汴河堤岸司奏:‘乞不许在京卖茶人户等擅磨末茶出卖,许诸色人告首,依私腊茶科罪支赏。’从之”,注文为“此据《盐法册》元丰七年二月六日敕增入,要考见初置水磨月日。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初置水磨,又八月十二日,又是年六月一日” 。《盐法册》中六日事无特殊说明却置于五日甲戌末条,有违编年体体例。查元丰六年八月乙酉,“都提举汴河堤岸司奏:‘修置水磨画一,乞禁止茶铺户入米、豆、外料等伴和末茶,募告者一两赏三贯,及一斤十贯,至五十贯。’上从之”,注文为“此据《盐册》八月十二日敕,要考初置水磨月日,故特书此。元丰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初置月日,又七年二月六日、六月一日、绍圣元年九月二十八日” ,提及上述事件时作“二月六日”,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癸酉提及时亦同 。二月甲戌水磨事上条为“诏诸陵三巡检下土兵,各以百人为额”,据《宋会要辑稿》,此为五日事 ,亦即甲戌日,故上述甲戌末条前或脱去系日“乙亥”。另上述文献出处或为《盐册》,或为《盐法册》,元祐元年二月辛酉提及时作“元祐盐法册” ,则当以“盐法册”为准,八月乙酉条注文应据补“法”字。

6. 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丁丑记“先是,点检京东东路刑狱霍翔言:‘齐、淄等州民号多马,禹城一县养马三千,牝马居三之一……’” 。点检某路刑狱,北宋并无这样的用法,但《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均作“点检” ,《皇朝通鉴长编纪事本末》作“提点” 。此为追溯五年二月之事,而《宋会要辑稿》所记亦为“提点” ,则上述“点检”似为“提点”之误,《宋史》所记该官职为提点刑狱公事 亦可证明此点。另在书中该条与上条所记为同一件事,不当另外标码,“先是”上所标之“25”应删去。

7. 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辛巳,“降引进使、高州防御使李浩为四方馆使,皇城副使、吉州防御使苗履为左藏库使,以奏贼犯兰州事异同也” 。此处所记苗履官职有误,因这一时期并无诸司副使带遥郡防御使者。元丰六年四月庚午,因出界功“皇城使、商州团练使苗履领吉州防御使” ,此次所降即为该官职,故上述“副”字为误加。但此字并非流传过程中的衍文,因《宋会要辑稿》所记亦为“二月十二日,降引进使、高州防御使李浩为四方馆使,皇城副使、吉州防御使苗履为左藏库使。以奏贼犯兰州事异同也” ,两者文字完全一致,皆应来自《神宗实录》,可见李焘所依据的材料就已经存在问题。此外,该条有后引号而无前引号,应删去后引号。

8. 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壬午,诏:“州县除依条不许干预教阅外,其保甲有违犯及当抚谕弹压巡教官、指使违犯,自当觉察施行。若失觉察,保甲司按劾。” 此处中间一句标点有误,应改为“其保甲有违犯及当抚谕、弹压,巡教官、指使违犯”,一是针对保甲,一是针对巡教官、指使,不应连在一起。

9. 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癸未,“泾州观察使宗胜为武胜军留后、祁国公,亮州观察使宗楚为镇宁军留后、郧国公,苏州观察使宗祐为定武军留后、巩国公” 。其中“泾州”“苏州”皆为宋朝境内的州名,而“亮州”则并非如此,与其它诸州不同,且在《长编》中仅此一见,颇疑其为“亳州”之误,因无其它旁证,故暂列于此。另该条编号应为43,而非34。

10. 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癸巳,神宗下诏给李宪“令择其紧急要用者:黄桦神臂弓、黄桦乌梢金线弓各三千张,斩马刀、臂阵刀各一万柄,新样齐头刀一万五千口”发往熙河 。“令”,《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均作“今”,应据改,此为沿袭底本浙江书局本之误 ;“臂阵刀”,《四库全书》底本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作“劈阵刀” ,则应据后者改,因宋朝有劈阵刀而无臂阵刀,如“骑兵佩劈阵刀,训肄时以木杆代之” 。

11. 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丙申,陕西路转运副使王钦臣言:“近准朝旨,军须经费令经略、转运使通管……臣窃以‘出纳之吝,谓之有司’,不变财用者将帅之事。两者得其人,则交济;若合为一职,则势有所不行。而帅臣是费用之地,虽使之通同聚敛,所入不补所出……” 。“不变”在此意思不明,查《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均作“不爱” ,与“帅臣是费用之地”正好对应,应据改,此处为沿袭底本之误 。

12. 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丁酉,诏:“开封府界户马,并以家产盐税为定。”注文为“五年五月五日霍翔云,已移入。七年二月八日,又五年八月七日,并七年二月八日及此日,又三月二十三日,皆合参考” 。如此标点,则合参考者出现了两次“七年二月八日”。本卷二月八日丁丑条注文云:“《旧录》载霍翔奏及手诏,并于五年二月五日丁巳,朱本移入七年二月五日甲戌,今附八日丁丑。” “霍翔奏”即上述“霍翔云”,墨本《神宗实录》载此事于元丰五年二月五日丁巳,朱本系于七年二月五日甲戌,李焘对此做出改动,将其附于七年二月八日丁丑,故二月丁酉条注文中“五月五日”应为“二月五日”,首句标点也应改为“五年二月五日霍翔云,已移入七年二月八日”。此外,三月壬戌条注文中“五年五月五日” 也应改为“五年二月五日” 。

13. 卷三四四:元丰七年三月庚子,“以董毡为进奉使,廓州刺史李叱纳钦为胜州团练使” 。“为进奉使”,《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皆同 ,但“进奉使”意为进奉的使者,而非官职,作为青唐首领,董毡从未亲自向宋朝进贡,而是派使者前往。元丰五年二月癸酉,以董毡“进奉使李叱腊钦廓州刺史,增岁赐茶綵有差” ,此次他应当也是因为进奉而获得升迁,故上条中第一个“为”字应为衍文,应删去,标点也应改为“以董毡进奉使廓州刺史李叱纳钦为胜州团练使”。此名字在《长编》中共出现三次,首次在元丰四年九月乙酉,作“李叱纳钦” ,其余两次为上述两条,据《四库全书》底本,第一处作“李叱纳钦”,其余两处皆作“李叱腊钦” ,译名亦不统一。《宋史》中亦作“李叱腊钦” ,则该人名字应以“李叱腊钦”为正。

14. 卷三四四:元丰七年三月乙巳条记“自嘉祐六年,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至元丰,更定其法,于是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 。其中标点有误,应改为“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不应断开。另该条从属于上一条,不应另编号为“7”。

15. 卷三四四:元丰七年三月丁未,诏:“京东转运使吴居厚修举职事,致财用登饶,又未尝创有更革,止用朝廷旧令,必是推行自有检察勾考法度。” 此处所记吴居厚官职有误。元丰六年九月戊申,“权发遣京东路转运副使吴居厚为天章阁待制、京东都转运使” ;丁未日之后的三月壬戌日又出现“京东路都转运使吴居厚” 的记述,《宋会要辑稿》记此事时也作“京东都转运使吴居厚” ,故丁未条中应补为“京东都转运使吴居厚”。《长编》之所以如此记述,当是因为所依据的资料即已如此,此即《宋会要辑稿》另一处所记吴居厚的官职为“京东转运使” 。

16. 卷三四四:元丰七年三月乙卯,因开修龟山运河功,“江淮等路发运副使、朝奉大夫蒋之奇,都水监丞、承务郎陈祐甫,各迁两官”,注文中云“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开河,七年二月十六日迁两官” 。三月庚子朔,乙卯为十六日,故“迁两官”时间应为三月十六日,而非二月十六日。

17. 卷三四四:元丰七年三月庚申吕惠卿条注文中引述了《吕惠卿家传》,其中说:“延州之义合、白草与石州之吴堡、克乌以南诸城寨,凡千余里之边面,皆为内地。” “克乌”,《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皆作“克胡” ,查石州下并无克乌寨,而有克胡寨 ,应据改。之所以会如此,应是点校本底本浙江书局本所依据的本子因避忌而改“胡”为“乌” 。

18. 卷三四五:元丰七年四月甲申条注文引《卢秉传》云:“葫芦河川开噶平距寨二百里,秉谍知其恃险不为备,乃密遣姚麟、彭孙掩击之,斩获万数,牛羊马驼不可胜计。” 查《四库全书》底本,“开噶”原作“堪哥”,被朱笔划去后旁写以“开噶” ,《宋史》也记述姚麟“督诸将讨堪哥平,经略使卢秉上其功状,赐金帛六百” ,则“堪哥”为宋人所用之地名,四库馆臣将之改译为“开噶”,此处应据《四库全书》底本及《宋史》回改为“堪哥”。

19. 卷三四五:元丰七年四月壬辰,“是日,将至继仁殿,摄太常卿赵彦若度上必哭,因附入内都知石得一奏之,上遂不哭” 。此处所记石得一官职有误。元丰五年七月庚子,“西京左藏库使、吉州刺史、内侍副都知石得一为入内副都知” ;八年十一月壬寅,诏“石得一已充永裕陵使,罢入内副都知及兼领差遣” ,此间他一直为入内副都知,故上述文字中或脱去“副”字,或所依据的文献即已如此。

20. 卷三四五:元丰七年四月甲午,诏:“简保宁六指挥,所阙人数依兰州创置壮城指挥例,于团结厢军投换。每指挥额外量增五十人,以备逃亡填阙。令经制司依例给转军钱。” “简保宁”,《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均作“简中保宁” ,《宋史》记载熙宁七年(1074)“置凤翔府简中保宁六指挥三千人,专备熙河修城砦” ,四月甲午诏书所指即为这支军队,故“简”字后应据补“中”字,此为沿袭底本之误 。

21. 卷三四五:元丰七年五月庚子,“诏荆湖南提举常平司会计两路所置溪峒州县城寨岁费实数以闻,从右司员外郎孙览请也”,注文为“此月十一日、八月一日,六年五月十二日,可考” 。查其它两日皆有相关记述,六年五月十二日则无,而十三日戊子,“西上閤门使、果州刺史谢麟言:‘先准朝旨,拨托口、小由、贯保、丰山四寨并若水仓隶属诚州……乞以小由、托口两寨依旧隶沅州,以大由等溪峒割隶诚州。’从之”,其后注文中标有“七年五月十一日” ,所指正为上条,故上述注文中“十二日”应为“十三日”。

22. 卷三四五:元丰七年五月壬寅,“初,贼数万寇塞门,(刘)昌祚遣米赟以本将拒之,斩级一百一十六……上喜甚,遣近侍即军中慰劳,诸将皆优擢”,注文中云“此据《张舜民墓志》,《昌祚传》亦同” 。此处标点有误,《张舜民墓志》中怎会如《刘昌祚传》般详细记述刘昌祚功绩,《长编》元丰四年十二月戊寅条注文中说“张舜民志刘昌祚墓云” ,即《刘昌祚墓志》为张舜民所作,故上述标点应改为“张舜民《墓志》” ,“张舜民”三字应标专名线。

23. 卷三四五:元丰七年五月甲辰,侍御史张汝贤言:“比部员外郎宇文昌龄倚任吏人郑世隆,自守当官差权正名,令史世隆用事,援引使臣赵元为主事,而元不晓钱谷。昌龄庸暗,偏任小人,窃恐败事。” 此处标点有误,“令史”为吏人之一种,“正名令史”即有编制的令史,如至道三年(997)六月“诏祠部正名令史不得拣抽往逐处” ,故上述标点应改为“自守当官差权正名令史。世隆用事”。

24. 卷三四五:元丰七年五月己酉条记述“会议者欲招徕诚州西道、乌耳等,而辰、沅又欲籍蒋波六猺人为民,(孙)览曰:‘西道、乌耳之蛮,犹禽兽也。’即奏罢之” 。“乌耳”,《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均作“胡耳” ,应据以回改,此亦当为点校本底本浙江书局本所依据的本子出于避忌而改“胡”为“乌”

25. 卷三四五:元丰七年五月乙卯,“龙图阁直学士、定州路安抚使蒋延庆奏乞:‘伏望下都总管司,令从定州、河北驻扎第一、二将,每月一次轮马步军一指挥赴州衙教场,帅臣亲按阅提举’”,段后注文为“按:《纪》十八日事” 。“蒋”,《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浙江书局本均作“蔡” 。此时位至这一级别且名为“延庆”者为蔡延庆,《宋史》记载他“知开封府,拜翰林学士。以言者罢知滁州,历瀛、洪州,复龙图阁待制,帅高阳。阅岁,复直学士,移定武” ,“定武”为定州军号 ,帅定武即为定州路安抚使,《宋会要辑稿》也记述本年八月时知定州为蔡延庆 ,故“蒋延庆”应依据以上三本改为“蔡延庆”,此当为排印错误。“按纪”,《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均作“案”“记”。

26. 卷三四五:元丰七年五月丁巳,神宗批示:“安塞败贼……却贼数万,斩获著名凶悍酋豪十数,寇丧气逃遁,与前后出寨俘斩老弱不同,可优厚推恩” 。“出寨”在此难解,似应为“出塞”,即出宋朝国境攻打西夏,但《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均作“出寨” ,故暂存疑。

27. 卷三四五:元丰七年五月壬戌,诏:“自今春秋释奠,以邹国公孟轲配食文宣王,设位于兖国公之次……。”段后注文中云:“据《林希传》。此议实自希出,希时为礼部郎中。” 注文如此断句则上述材料来自《林希传》,但其中又并未体现出林希的作用,此处标点有误,应改为“据《林希传》,此议实自希出,希时为礼部郎中”。

28. 卷三四六:元丰七年六月己巳记述皇甫旦“入蕃,为首领经沁伊达木凌节、萨卜塞罝木沁等所绐,止塚山寺不得前,又妄奏获贼功状。上察之,故命追旦等付狱” 。查《四库全书》底本,“经沁伊达木凌节”“萨卜塞罝木沁”原分别作“景青宜党令支”“铺撒四兼篯” ,后被划去旁写以上述名字,应予以回改。

29. 卷三四六:元丰七年六月甲戌,礼部“言:‘欧阳修等编《太常因革礼》,始自建隆,讫于嘉祐,为百卷。嘉祐之后,阙而不录。熙宁以来,礼文制作足以垂法万世,乞下太常博士接续编纂,以备讨阅。’从之”,注文为“朱本又于九月二十三日己未书续《因革礼》,今止就此出之。” 查九月戊戌朔,己未为二十二日,故上述注文中“二十三日”应改为“二十二日”。

30. 卷三四六:元丰七年六月乙亥条注文引王巩《甲申杂记》说刘晦叔昱“既至永兴,但见(孙)路与钟傅对榻而寝者一月。一日,傅谓晦叔曰:‘此事决难为,得之易,守之难也。’其后钟傅被召,具言不可,(章)子厚亦意缓。后钟傅坐冒赏贬逐,又造成其议” 。该条存于今本《甲申杂记》中,其中“钟傅”作“钟传” ,此人在《宋史》中有传,所谓“坐冒赏贬逐”,是指“俄而白草原诈增首虏事觉,责监永州税,再贬连州别驾” ,故上述“钟傅”“傅”应据以改为“钟传”“传”。本卷六月己巳条记李宪“恚事不出己,使其属钟傅、李宇作奏,言(皇甫)旦难以集事,必无可为之理,与初奏不同” ,其中的“钟傅”也应据以改正。上述六月乙亥条注文所引《甲申杂记》文字中还记述“绍圣初,孙路亦以为可纳,章子厚除路漕陕西经营之。晦叔亦漕陕西,将行,问安厚卿、李邦直”,今本《甲申杂记》中无前一“亦”字,“将”后有“西”字,《长编》应据以删、补。

31. 卷三四六:元丰七年六月庚辰元绛卒条注文为“按:绛自太子少保赠太子少师,赠官不出本品自绛始。先是,胡宿自太子少傅,欧阳修、赵概自太子少师赠太子太师,三人皆以受遗故优赠之,非常典也。附注当考”。“按”字后出有校勘记云:“阁本作‘林希云’。” 此阁本所指为文津阁本,查《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均作“林希云” ,其后既曰“附注当考”,则之前部分应引自某种文献,故当以“林希云”为正,其所指似应为《林希野史》一书。

32. 卷三四六:元丰七年六月癸未,诏:“李宪乞选差兰州守城小使臣五人,赴安强、米脂、塞门、浮图、义合寨计度守备,委刘昌祚以名闻,李宪毋得占留。” “安强”,《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浙江书局本皆同 ,但北宋无此砦名,而庆州下有“安疆砦”,元丰五年方才收复 ,故需要加强守卫,两者形近易讹,应据改。

33. 卷三四七:元丰七年七月甲辰,“大名府路安抚司言元城埽河抹岸”条注文为“《旧纪》书河溢元城埽,浸北京,遣使赈恤,赐溺死者家钱。《新纪》因之,但改‘溢’字作‘失’字”,且出有校勘记云:“据文义,‘失’疑为‘决’之误。” 史源为宋国史本纪的《宋史》本纪记述为“河决元城” ,则应据此将“失”改为“决”。

34. 卷三四七:元丰七年七月丁未,吕惠卿上奏请将开垦宋夏间两不耕地“推之陕西诸路”,神宗遂“诏陕西诸军经略司详酌施行”。但北宋并无“诸军经略司”这样的用法。段后注文中说“此段与三月二十一日庚申所书并同” ,查该日记载为“知太原府吕惠卿言:‘相度开麟、府、丰三州两不耕地,所收极厚,可助边计,乞推之陕西路。’诏陕西路经略司详酌施行” ,所用为“路”字,故上述“军”应为“路”。

35. 卷三四七:元丰七年七月乙丑,“枢密院言,交趾使人见辨议疆至,全未听伏,恐边防尚须警备。诏熊本缘边城寨及守御次第有未周备事,悉意措置,具如何施行以闻”,注文中云“八月九日、十九日、二十一日可考” 。查八月九日、二十一日皆有相关记事,但十九日却无,而十六日癸未,诏:“交趾所议疆至,据近日奏报,已稍见涯涘。新除知桂州苗时中谙熟彼方蛮夷情伪,处画庶务,宜不在熊本下。兼本已有改命,恐于职事不肯任责。可趣时中不候般家,先次乘递马疾速赴任。”所记正与宋、交趾疆界事相关,且其后注文中云“初九日丙子、二十一日戊子可考” ,与七月乙丑条所标其余两日相同,故上述“十九日”应改为“十六日”。

36. 卷三四八:元丰七年八月庚午条载:“先是,河决小吴,南直灵平下埽,甚急,当岁有水患。”“小吴”后有注文曰:“四年八月八日,河决小吴。” 查元丰四年八月八日并无相关记述,四月二十八日乙酉,“澶州言河决小吴埽” ,则上述“八月八日”应为“四月二十八日”。

37. 卷三四八:元丰七年八月丙子,“监察御史来之邵为将作监丞”,注文为“五月乙巳,初除御史” 。查本年五月乙巳日无记事,五月“丙午,宣德郎、大理评事咸平来之邵为监察御史。用中丞黄履荐也”,注文为“八月丙子罢” 。则上述“乙巳”似应改为“丙午”,或出校勘记说明。但五月丙午另一条记事为“诏内人朝陵,诸陵使臣毋得差伎乐迎送,著西京令” ,此事《宋会要辑稿》亦有记载,文字仅少一“送”字,月日为五月七日,年份应承上条为元丰六年 ,但如果该条前脱去了“七年”,那么其时间将为七年五月七日,亦即五月乙巳日。相对而言,《长编》内记事系年出现错误的概率较小,《宋会要辑稿》该条脱去年份的概率较大,若是如此,则八月丙子条注文中之“五月乙巳”无误,反而是五月丙午两条记事的系日皆应为乙巳。

38. 卷三四八:元丰七年八月丙子,“诏:‘枢密院诸班直,每转员出职,内是长入祗候,已有升军恩例,以病故不得迁者,皆补外处;本城无升资指挥,自今与升一资’” 。此处标点有误。诸班直隶属于殿前司,枢密院为军政管理机构,二者不应相连;另本城为军队番号 ,故该句标点应改为“诏枢密院:‘诸班直……皆补外处本城,无升资指挥’”,前半部分意为下诏给枢密院指示处理诸班直之事,后半部分所指为身有疾病者出外为本城军官并升一资,以与在内者均衡。

39. 卷三四八:元丰七年八月壬午,“泸南缘边安抚司言:‘罗克党、斗然、斗更等首领,乞依十九姓团结为义军,欲遣官管勾团结,分地把拓,立职级管辖。’从之” 。“罗克党”,《四库全书》底本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作“罗始党” ,《宋史》记此事为“罗始党、斗然、斗更等诸酋请依十九姓团结,新收生界八姓、两江夷族请依七姓团结,皆为义军” 。该年十二月己丑,“泸南缘边安抚司言新收生界八姓罗始党一带,宋、纳两江夷族,愿依七姓团结为义军,乞刺字支例物。从之” 。故上述“罗克党”应改为“罗始党”。

40. 卷三四八:元丰七年八月丙戌,“都大提举汴河堤岸司言:‘京东地富谷粟,可以漕运。其广济河下接逐处……今欲于通津门里汴河东城里三十步内,令修城兵就便开河一道,取土修城,及至斗门上安水磨,下通广济河,应接行运。’从之”,注文为“元丰五年二月十一日,初罢广济河运。七月二十日,六年九月四日” 。查其余两处皆有相关记事,但七月二十日则无,二十一日庚子,诏京东“转运、提点刑狱、提举辇运司,以旧广济河并今清河行运比较利害” ,正与广济河事相关,则上条注文中“二十日”应改为“二十一日”。

41. 卷三四八:元丰七年八月戊子,“计议辨正安南疆至成卓言,已与黎文盛等辨正,乞降诏加恩赐。诏熊本问成卓:黎文盛公牒及面议并言不敢争占侬知会、侬宗旦所纳州峒,何因即乞降诏” 。根据此处所述,神宗既已获知交趾不敢争占侬知会等所纳州峒,理应直接降诏赏赐,但却质问“何因即乞降诏”。本书元丰七年十月戊子条注文中引述有《枢密院时政记》的相关内容,此即“七年八月七日,令熊本勒成卓等供析:黎文盛等公牒及面议,并不曾言侬宗旦所纳州峒等更不敢争占,今来便称各得归着了当,有何照据?及因何便乞降诏并恩赐?具诣实闻奏” 。这段文字即为八月戊子条中间部分的史源,正是因为黎文盛不曾言,故而神宗才问及,故上述“并”与“言”之间应据此补上“不曾”二字。另据《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及下文第49条所引《宋史·熊本传》,“知会”应改为“智会”,此为沿袭底本之误 。

42. 卷三四八:元丰七年八月戊子宋与交趾辨正疆界条注文中有“八峒不毛之地,事具六月四日壬申,及十一月二十二日戊子” 。查十一月丁酉朔,并无戊子日,且十一月二十二日并无记事,而十月二十二日戊子有以“敕交趾郡王乾德省”起始的一长段文字记述划界事 ,故上条注文中“十一月”应改为“十月”。

43. 卷三四八:元丰七年九月辛亥,“大燕集英殿,酒五行罢,以上服药也”,段后注文中云:“放翁《家世旧闻》:元丰秋燕,神祖方举酒,手缓,盏倾覆,酒沾御袍……明年,宫车晏驾,楚公进挽辞曰:‘花是高秋宴后萎。’楚公,陆农师也,意盖谓此。《佛经》天人五衰,如宫殿震、身光灭之类,花萎亦其一也。已入《笔记》,天人五衰,记所无。”整理者于“宴后萎”后出有校勘记:“‘宴’原作‘晏’,据《老学庵笔记》卷七改。” 李焘已经明确说这段文字引自《家世旧闻》,今本中即收有此条,虽然此事亦记载于其《老学庵笔记》中,但两者之间文字差异较大,不当以后者来校改。查《家世旧闻》,“晏”作“燕” ,若需要校改的话,也当以此为依据校改。另“楚公,陆农师也”为原书所无,应是李焘所加的注释,其后“意盖谓此……记所无”为《家世旧闻》中文字,极有可能李焘原注至“陆农师也”即已结束,其后文字为《永乐大典》编者所加,又或者“楚公,陆农师也”是比注文字体更小的字体,后掺入注文。另“记所无”之“记”所指为《老学庵笔记》,应标书名线。

44. 卷三四八:元丰七年九月戊午,“知永兴军刘庠言:‘昨诏许商人便钱二十万缗,安抚司收润官钱,以末盐钱给还计置粮,依原价兑与转运司,其兑到得钱,本司已封桩。今夏丰稔,可以广籴,乞再许入便,每百缗加收润官钱十三千。’诏支末盐钱二十万缗,余依所乞” 。“商人便钱”难以理解,但《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均同 ,其后云“乞再许入便”,则“商人便钱”恐应为“商人入便钱”。另中间一句标点应为“以末盐钱给还。计置粮依原价兑与转运司”。

45. 卷三四八:元丰七年九月庚申,“河东转运使、天章阁待制陈安石,权转运判官、奉议郎庄公岳,各罚铜二十斤;转运司管勾文字、奉议郎晏朋,宣德郎王惟,各罚铜十斤。坐不应副麟、府州赏功绢也” 。《宋会要辑稿》记此事为“九月二十五日,河东都转运使、朝请大夫、天章阁待制陈安石,权判官、奉议郎庄公岳,各罚铜二十斤;主管文字、奉议郎晏明,宣德郎王惟正,各十斤。坐不应副麟、府州赏功绢也” 。两者除系日不同与个别异文外,叙述基本一致,应属于同源。但问题在于元丰五年四月乙亥,“朝请郎、天章阁待制、河东路都转运使陈安石试户部侍郎” ,后改任吏部侍郎 ,七年十一月壬戌,“诏新除吏部侍郎领左选熊本与吏部侍郎领右选陈安石两易其职” ,并未再回到河东任职。元丰七年六月癸酉,“权发遣河东路转运使、朝散郎苗时中为直龙图阁、知桂州” ;七月辛丑,“新河东转运副使范纯粹为右司郎中。右司员外郎、承议郎孙览为河东转运副使” ,亦即此时主持河东路转运司事务者为孙览,而非陈安石,故该段记述应是系时、官职皆出现了问题。查元丰四年三月甲辰,“河东都转运使、朝散大夫陈安石为朝请大夫、天章阁待制再任” ,那么上述事件只能发生于此后至五年四月陈安石调任入京之前,如果上述记事月日无误的话,那么其时间应为元丰四年九月庚申,此时正处于宋夏交战时期,亦符合事件发生的背景。此外,《长编》还记述陈安石保举其下属“晏明减磨勘二年” ,结合《宋会要辑稿》所记,九月庚申条中“晏朋”应该为“晏明”;陈安石差遣也应补正为“河东都转运使”;“王惟”也应出异同校。

46. 卷三四八:元丰七年九月乙丑,“是日,西夏围定西城,将官秦贵等击却之”,注文为“此据十月二十五日奏,《新纪》亦书:乙丑,夏人围定西城,熙河将秦贵败之。《旧纪》于十月癸巳乃书第五副将秦贵云云” 。查十月二十七日癸巳,“熙河兰会路制置司言:‘九月乙丑,西贼围定西城等,五副将秦贵等奋死御敌,乞推恩’” ,《旧纪》将此事系于癸巳,当为奏报详情之日,故上述“二十五日”应为“二十七日”之误。此外,“奏”后之逗号应改为句号。

47. 卷三四九:元丰七年十月乙亥,“泾原路经略司言,蕃官告谕部族买战马,赏绢抚养,库阙钱。诏于凤翔府封桩李元辅经制绢内给万匹” 。此处标点有误。“抚养库”为经略司下辖库名,不当点断,如元丰五年八月庚申,“鄜延路经略司言:‘汉户及归明界弓箭手自买马,乞依蕃弓箭手例,每匹给抚养库绢五匹为赏。’从之,环庆路准此” 。故上述标点应改为“蕃官告谕部族买战马赏绢,抚养库阙钱”。

48. 卷三四九:元丰七年十月乙亥,诏刘昌祚:“西贼大兵已寇熙河路,其鄜延路守御保甲,速详度放散以闻。”注文为“《新纪》书:乙亥,夏人寇熙州。《旧纪》不书” 。西夏此番所进攻者为定西城,隶属于兰州而非熙州 ,但属于熙河路所辖。《宋史》本纪记此事为“冬十月乙亥,夏人寇熙河” ,故上述注文中“熙州”应改为“熙河”。

49. 卷三四九:元丰七年十月戊子条注文中引述《枢密院时政记》,其中说:“八月二十日,熊本奏:成卓等申:‘黎文盛将出公状,于勾阳、顺安等处从南划断地界等事。’” “勾阳”,《四库全书》底本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作“勿阳” 。此条正文中即作“勿阳”,《宋史》所记为“是时,既以顺州赐李乾德,疆划未正,交人缘是辄暴勿阳地而逐侬智会。智会来乞师,本檄问状,乾德敛兵谢本,因请以宿桑八洞不毛之地赐之,南荒遂安” 。故上述“勾阳”应改为“勿阳”。

50. 卷三四九:元丰七年十月乙未泾原路战功条注文中引述“蔡绦《丛说》云:西羌唃氏久盗有古凉州地……于是鬼章之势孤,未几,又生得之,属元祐初也,遂以其事奏告祐陵焉” 。“祐陵”,《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皆同 。“永祐陵”为徽宗陵寝名 ,也可以用来指代其本人,元祐初年他尚未继位,更未去世,宋廷怎能将生擒鬼章的信息祭告给他。查蔡絛《铁围山丛谈》,此词作“裕陵” ,永裕陵为神宗陵寝名 ,“裕陵”所指为宋神宗,正符合当时情境,应据改。

51. 卷三四九:元丰七年十月乙未条注文中引述“提举陕西等路买马监牧公事陆师闵奏:‘勘会成都府、利州路经制买马司昨准朝旨,于雅州灵关、嘉州中镇等寨置场买马数内,雅州灵关寨并无蕃蛮马……本司今相度雅州灵关、嘉州中镇等寨置场买马并废罢。’从之。乃元祐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圣旨。此据《嘉州编录册》,今依本月日增入。初置场在元丰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查本书元祐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丙子所载,“提举”前有“成都府、利州路钤辖司奏”数字,亦即上述注文自“从之”前皆属于该机构所奏,故句中有其自称“本司”。“废罢”前有“合”字,应据补 ,因该机构只有建议权,废罢之事需要朝廷批准。另“嘉州中镇等寨置场买马数内,雅州灵关寨并无蕃蛮马”中逗号应置于“数”后。十月乙未条“从之”之后的注文,除句子顺序及无“元祐元年”四字外,与七月丙子条完全一致,显得较为怪异,有可能“提举”及其之后的内容原不属于此处,又或者李焘虽将此条材料附置于此,但改写并未完成。

52. 卷三五〇:元丰七年十一月己亥,著作佐郎邢恕言:“掌国史、实录、修纂日历、诸司关报、时政记并归秘书省国史案,长、贰、丞与著作同领签书,即难别有日历所。乞诸司关报但称秘书省勘会,日历长、贰、丞不与修纂,时政记、起居注并于著作所开拆,入库封锁。” 据此标点,“秘书省勘会”难以理解,应改为“乞诸司关报但称秘书省。勘会日历长、贰、丞不与修纂”。

53. 卷三五〇:元丰七年十一月甲辰,“夏国主秉常遣谟固咩迷乞遇赍表入贡,其表曰:秉常辄罄丹衷,仰尘渊听,不避再三之干渎,贵图溥率之和平……于七月内再有西蕃人使散巴昌郡、丹星等到夏国称,兼得南朝言语,许令夏国计会” 。“谟固”,《四库全书》底本原作“谟箇”,后被改译为“摩格” ;《宋史》所载为元丰六年“闰六月,遣使谟箇、咩迷乞遇来贡,表曰:‘夏国累得西蕃木征王子书……西蕃再遣使散八昌郡、丹星等到国……’” 。两书虽然系时不同,但从使者名字与表文内容看所记应为同一件事,整理者当是据此或《西夏书事》 将底本之“摩格蔑密裕” 回改,但在回改或排印过程中将“箇”误作“固”,应予以改正。另据《西夏书事》 ,“谟箇”为官职名,故《宋史》所标有误,《长编》所标之专名线也应删去。“散巴昌郡”,《四库全书》底本原作“散八昌那”,应据此予以回改,或出校勘记说明。

54. 卷三五〇:元丰七年十一月“甲子,蕃官供备库使兴迈、朗额依并为西京左藏库副使、河东第三将,以出界遇敌获级也。乙丑,以供备库使颖沁萨勒为皇城使,文思副使结博约特为西左藏库副使,韩绪、坚多克并为皇城副使,西头供奉官遵博纳芝为内殿承制,以贼入定西城,颖沁萨勒等清野力战,坚多克战重伤故也” 。甲子条中,供备库使为诸司正使,西京左藏库副使为诸司副使,品阶低于正使,不可能获得军功反遭降级,故甲子条或“供备库”后脱去“副”字,或“左藏库”后有衍文“副”字。另蕃官不可能出任正将,故上述标点应改为“西京左藏库副使,河东第三将以出界遇敌获级也”。乙丑条中,武臣官阶中无“西左藏库副使”而有“西京左藏库副使”,但文思副使高于西京左藏库副使 ,故该条中“左”字应为衍文。“兴迈”“朗额依”,《四库全书》底本原作“昇也”“浪移”;“颖沁萨勒”原作“郢成四”,“结博约特”原作“结通药”,“坚多克”原作“尖笃”,“遵博纳芝”原作“尊波纳支” ,都应据以回改。另整理者于“战重伤故也”后出有校勘记“阁本‘重’上无‘战’字” ,《四库全书》底本有此字,但被朱笔划去,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无此字 ,恐应据此本删去。

55. 卷三五〇:元丰七年十二月戊辰条记“是岁,秋宴,上感疾,始有建储意。又谓辅臣曰:‘来春建储,其以司马光及吕公著为师保’”,注文为“此据邵伯温元祐辨诬。及吕大防所为《吕公著墓碑》,大防止称公著,不及光。当考” 。其中“元祐辨诬”连标专名线,邵伯温所著记述宣仁太后高氏诬谤事的著作为《辨诬》,或曰《邵氏辨诬》 ,不知为何此处加有“元祐”二字,但无论如何,“辨诬”二字应加书名线,其后之句号也应删去。此条后又记“(邢)恕但与(司马)光之子康书,致(蔡)确语,康以白光,光笑而不答,亦再辞而后受之”,后有注文“此亦据邵伯温《辨诬》。恕除职方在十一月乙巳,《新纪》特书,戊辰,司马光上《资治通鉴》” 。其中标点应改为“恕除职方在十一月乙巳。《新纪》特书:戊辰,司马光上《资治通鉴》”。

56. 卷三五〇:元丰七年是岁条注文中说:“熙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附载天下厢军马步指挥凡八百四十人,其为兵凡二十二万七千六百二十七,而府界诸司或因事招募之类不与焉。此熙宁四年数也,未见元丰实数。按:治平兵数总一厢十六万二千。” “四十人”后整理者出有校勘记云:“‘四’下原脱‘十’字,据阁本及《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本书卷二二八熙宁四年十二月丙寅条补。” 查《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均作“四十”,校勘记所提及之《宋史》与《长编》所载亦同 ,故此处应是底本将“十”误作“人” ,应据以改字而非补字,因指挥数后不应加“人”字。“一厢”,《四库全书》底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皆同 ,查《宋史》记载为“盖治平之兵一百十六万二千,而禁军马步六十六万三千云” ,故“厢”字应据此及该条注文前半部分改为“百”。

以上共计56条,除去整理者无法看到相关文献的第28、31条外,以每条主要论述者计,李焘所依据的资料即已存在问题者3条,即第7、15、45条。日期月份数字、年号等错误11条,脱去系日者1条即第5条,系日错误者1条即第37条;其它误字12条;脱文5条;衍文2条。标点存在问题者11条;讳改有条件回改却未回改者3条;误校2条;漏校1条。此外还有排印错误2条,即第25、53条。这些讹误既有产生于编纂阶段者,也有些是由于抄刻时的无心之误与有意改窜,此外还有整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排印错误。这些疏误限制了对《长编》价值的进一步挖掘,我们在依据该书进行历史研究时,如果能够对该书的编纂与流传进行考察,对相关文字持有审慎态度,明晰其体例,纠正其讹误,无疑能够更好地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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