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列有关网络货运的税收政策。根据规定,网络货运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网络货运平台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道路通行费等,取得合规专票可抵扣。另外,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平台可为会员代开发票。有关网络货运
02、行业税务监管:平台价值与监管新政
(一)主要税收政策法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列有关网络货运的税收政策。根据规定,网络货运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网络货运平台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道路通行费等,取得合规专票可抵扣。另外,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平台可为会员代开发票。有关网络货运相关的主要税收政策文件详见附件二。
与新兴的网络货运行业快速发展相比,传统的市场主体登记、财税管理模式、税收征管模式与网络货运行业的发展尚未完全适应。
(二)行业痛点与平台价值
网络货运平台作为一种新型平台,具有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等特点,解决了运输业务上下游的税务合规问题,同时,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行业的监管。
对于托运人而言,由于大部分实际承运人为个体运输户,因身份等因素限制无法提供运输专票,导致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网络货运平台集采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纳入进项抵扣,在税务环节形成闭环,帮助上下游实现税务合规。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传统模式下,货运市场存在开票不规范、虚开发票等问题,而网络货运平台的数字化管理,可以保障税收监管。网络货运平台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构建符合交通运输部技术标准的智能货物运输运营信息系统,保持与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在线连接,实时传输各类数据信息,确保货物运输全流程可追溯。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实现网络货运业务全流程线上交易、线上展示,全环节透明可视化管理。网络货运平台的线上化、数字化运营模式,有利于税务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和协同监管,实现 “数据控税”,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
多省市为高效推进网络货运行业持续发展,构建起部门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要求网货平台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并通过北斗卫星运输轨迹来规范网络货运,典型如安徽、内蒙、山东等。
2023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包头市被新增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网络货运试点城市。为保障网络货运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做好网络货运业务真实性验证和安全生产监管,包头交投集团子公司畅行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启动了内蒙古自治区网络货运监管服务平台的研发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对全市网络货运产业运行的监管与风险预警能力。2024年6月,包头市网络货运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平台建立起市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数据对接共享体系,加强了部门协同监管。
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税务、审批、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建立全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合制定印发《交通新业态领域(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持续强化网络货运监管政策的协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依托省网络货运信息检测系统,在主管部门监管方面,实时监测企业运单信息、资金流水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运单路径信息等各类运输数据情况,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闭环,提高政府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在企业监管方面,数字化、全过程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四)两高解释出台后的涉税刑事风险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对于虚开的具体情形做了细化规定,如无实际业务、超出实际业务范围、虚构交易主体等形式的虚开,同时,从出罪角度规定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在实践中,对于这些条款的解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最高法与最高检对新增手段的观点也不一致,后续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也尚不明确。
近日,浙江沈氏物流虚开案二审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将一审法院定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的理由是“鉴于目前并无证据证实其确切明知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了骗抵税款,与受票企业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税款的共谋,对沈氏公司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实践中,在有真实运输业务的前提下,网络货运平台的“后补发票”“如实代开”等行为不一定会导致税款损失,且平台主观上没有骗抵税款的故意,不应认定为虚开,所以二审法院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不构成虚开,而应构成逃税,即在真实交易的范围内,虚开的发票应属于逃税,因为其本质上符合《解释》第十条“客观上无税款损失,主观上无虚开故意”的规定。不过在实践中,这些行为到底属于虚开、非法出售/购买还是逃税,还存在许多的争议。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且其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如实代开”“后补发票”行为,部分机关可能会以“无实际业务”“虚构交易主体”等理由认定其构成虚开,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风险较大。
(五)《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地,行业盈利模式受冲击
现行税制下,网络货运行业的高税负客观上需要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而网络货运平台轻资产、见效快的特点,也极大吸引了各地政府的眼球。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比例较高的财政补贴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返还。有的网络货运平台为了获得更多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和额外补贴,要么将网络货运平台经济总部迁往“税收政策洼地”,要么在当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利用网络货运平台的互联网特性,转移税收。还有的通过各种“刷单”行为,人为增加业务量,增值税发票使用量巨大。
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安徽、湖南、内蒙古、浙江、山西、湖北、山东、广西、河南、甘肃、四川、陕西等在内的多个省市出台过政策鼓励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发展,主要的鼓励政策类型包括: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费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全返或返还一定比例;对网络货运企业销售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超过相应指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从设定的奖励条件上,除大部分地区根据经济贡献度奖励政策外,部分地区对平台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其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给予奖励;对多式联运、互联网+车货匹配/运输协同等全方位、全格局物流平台给予奖励。
2024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2025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于2025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标准等。根据改文件,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1)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2)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3)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4)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5)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6)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7)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8)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9)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网络货运业务模式长期以来普遍存在过渡依赖地方政府的财税优惠的问题。《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落地对灵工平台的盈利模式产生巨大冲击。
(六)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于2025年6月13日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互联网平台需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报送范围限于规定施行后的新增信息,不涉及存量数据。平台需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税务部门将依法保密并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该规定通过明确信息报送义务,强化了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税收监管,同时保障合规经营者权益,对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信息管理提出了规范化要求。
据税务总局介绍,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全面落地实施后,网络货运平台也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七)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规范在即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截至2024年5月底,我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25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
国务院2022年制定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点举措,有效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2024年9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集群登记探索,在降低准入成本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同时,《电子商务法》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从防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规定了集群登记地址或者集中办公区的适用范围,包括不能作为住所、需要明确标注、特殊行业不能适用等。同时,为了治理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政策洼地”导致大量网络经营个体工商户“扎堆”注册乱象,《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者住所地进行登记。
另外,2023年以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生基层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主体增量指标,诱导和强制群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专门对此做出规定,明确不得诱导、强迫包括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在内的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规定了数据监测和登记核查机制。
(八)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细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对网络货运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具有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时,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以及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若同时符合“应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两个条件,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细化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货运业务中可抵扣进项的范围和前提条件,为平台企业规范进项税抵扣操作提供了更清晰的政策指引。
*本文摘自于《财税雷区与破局之道:2025网络货运合规指南》,下一期将更新第三部分的内容“九大高危雷区:这些动作正在引爆税务危机!”,全文目录如下:
目 录
前言
一、行业全景图:政策红利与万亿赛道
(一)经营模式
(二)核心价值
(三)行业规模
(四)头部玩家
(五)政策支持
二、行业税务监管:平台价值与监管新政
(一)主要税收政策法规
(二)行业痛点与平台价值
(三)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
(四)两高解释出台后的涉税刑事风险
(五)《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地,行业盈利模式受冲击
(六)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出台
(七)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规范在即
(八)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细化
三、九大高危雷区:这些动作正在引爆税务危机!
(一)伪造运输轨迹和运输业务
(二)运单补录
(三)资金回流
(四)单人运费奇高
(五)单人短时间频繁接单
(六)运费异常
(七)采购油卡/燃料抵顶运费
(八)白条入账抵扣
(九)发票信息与真实业务发生记录匹配错乱
四、血泪案例库:百亿虚开案背后的刑事红线
(一)浙江丽水百亿专票虚开案
(二)海南25.83亿虚开专票案
(三)四川某易达涉虚开发票价税合计160亿
(四)河南开封利用ETC等通行费电子发票虚开案
(五)白条列支司机运费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
(六)物流公司从网货平台取得虚开发票案
(七)某物流公司从网货平台取得虚开发票被定性偷税
(八)广东惠州某物流公司从网货平台取得虚开发票被定性偷税
(九)江苏徐州某物流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被处罚案
(十)鄂尔多斯某网络货运平台虚开专票案
(十一)广西防城港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
(十二)酒泉市某物流公司虚开专票案
五、行业观察: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成因
(一)增值税税负高
(二)过度依赖政府奖励
(三)平台风控制度缺失
(四)地方税源争夺
六、合规生存手册:从风险防火墙到税负优化路径
(一)完善内控机制,加强业务审核
(二)拥抱监管主动沟通
(三)加强内训、提升合规意识
(四)证据与资料留存备查
(五)聘请外部顾问
(五)业务和定价模式调整
七、破局税负之困:制度变革与模式创新
(一)降低税率
(二)反向开票
(三)“交6抵9”
(四)简易计税
(五)商业模式重构
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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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