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女性出院后死亡,家属索赔120万余元!这次处罚有理有据……丨医眼看法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16 13:24 1

摘要:患者女性,62岁,因“进食哽噎感1月余”到当地市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霉菌性食管炎;2.胆汁反流性胃炎;3.幽门螺旋杆菌感染;4.肠道菌群失调;5.功能性腹泻;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7.Ⅱ型糖尿病;8.支气管炎;9.精神分裂症。

“见义勇为”和“职务行为”能否混为一谈?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如果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进行诊治和抢救患者,你觉得是违法违规行为,还是救死扶伤呢?

就此事,如果患者反过来进行追责到底,又算不算现实版“东郭先生和狼”?

今天,就让我们来分析一则案例。

案件回顾

患者女性,62岁,因“进食哽噎感1月余”到当地市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霉菌性食管炎;2.胆汁反流性胃炎;3.幽门螺旋杆菌感染;4.肠道菌群失调;5.功能性腹泻;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7.Ⅱ型糖尿病;8.支气管炎;9.精神分裂症。

患者住院21天后出院,医生给予的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为:继续院外药物治疗,胰岛素辅助降糖;病情变化及时复诊,1周后复诊等。

出院后第二天,患者在家中昏迷,家属又拨打了市医院的120急救,院前急救登记载明:呼救时间为当日上午10:11分,救护车到达时间为10:31分,诊断心脏骤停。临床诊断:院前死亡。

患者当时已经临床死亡,没有抢救的必要,但患者家属强烈要求进行抢救,于是120出诊医生参与了抢救。患者当日火化,未做尸检。

患者死亡后,家属多次举报、信访,后经市卫健委查明:

一、120出诊医生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但他却当场对患者进行了抢救,这是违法违规行为;

二、患者此前在市医院住院治疗时,为患者诊治的医生只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资格,这也是违法违规行为。

患者家属认为,市医院在诊治患者时使用没有资质的医生,市医院的违法诊疗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生命,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市医院负全责,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万余元。

案件鉴定

在一审中,法院先后委托三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均以患者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被退回委托。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让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人员出诊120急救,并且住院病房医生也仅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资格,其为患者治疗有住院病历、住院病人告知书、出院证医师签名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依法推定其有过错。

患者死亡后尸体火化,死亡原因不明,造成损害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医方责任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酌情推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一审后,双方均不服,患方认为,两个医生都没有医师执业资格,医院应该负全责。而医方认为,住院期间的诊疗与患者出院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患者有心脏病,院外出现心跳骤停不能与之前的住院经历联系在一起;另外,医院急救出诊期间电话与家属联系,诉称患者心脏骤停一小时有余,急救车辆到达现场后患者心电图呈一条直线,颈动脉无波动,无自主呼吸,瞳孔扩大,患者当时已经临床死亡,没有抢救的必要,但患者家属强烈要求,120医生才去进行抢救的,死亡与抢救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审中,法院认为,市医院的两名医生不具有资质,却负责住院治疗和急救诊疗,严重违反了医疗执业规范,具有重大医疗安全隐患,故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驳回双方请求,维持原判。

曾有媒体对本案进行过报道,网友纷纷进行评论,指责家属与法院判决不公,替医生打抱不平:

“非自然死亡是需要警方介入的,死亡当天就火化了,这里面肯定有事情。”

“执业助理医师是管床医生,还有上级医师一起治疗,怎么治疗都是听上级医师的,这个没有问题,法院这样判有点扯。”

“急救医生虽无资质,确实有错,但是急救医生导致的患者死亡吗?何来赔偿?比窦娥还冤!”

“心肺复苏操作在公众中有广泛培训,培训的目的不就是在急救场合抢救吗?如果必须要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来做,那培训还有什么必要?”

“见义勇为”和“职务行为”能否混为一谈?

本案其实很简单,患者在市医院住院期间,主管医师为助理医师;出院昏迷,家属拨打120,急救中心派出医护,医生连助理医师都不是。患者出院短时间内猝死,家属追责,卫健委指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判医方赔偿。

在临床上,有很多助理执业医师或者没有医师资格的医学生在干着执业医师的工作,但大多都不是独立行医。而该院明知道医生没有执业资格,却安排其独立承担诊疗工作,其中的过错其实很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本案中的医方是一家市级医院,根据规定执业助理医师是不能够独立执业的,也就是说执业助理医师下的医嘱需要执业医师签字,书写的病历资料需要执业医师加签。

医师资格考试是审查医生独立执业能力的基本考核,只有符合标准的医生经过注册才能在注册医疗机构独立实施诊疗行为。这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反此规定就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异议。

而本案中的执业助理医师显然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卫健委才会认定医方为违规行为。而120医生更加离谱,可能就是一个刚毕业的医学生,连助理医师资格都没获得,便独立进行院前急救工作。而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医师资格而从事诊疗工作,属于非法行医。

所以,需要我们所有人警醒的是,两位医生都是在履行医疗机构赋予的“职务行为”,这与在街道上“见义勇为”救治心跳骤停患者的行为不能等同,作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不可能对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换位思考,如果我们作为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住院接受了助理医师的诊治,并且没有上级医师的把关,其中诊疗的合理性谁来把关?诊疗风险如何避免?又是否符合出院标准?如果医生连执业资格都不符合,那么意味着患者的整个诊治过程都经不起推敲。

而医院管理人员明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仍旧任用不符合资质的人员从事临床诊疗,按照法律法规,医院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医疗管理难,赔偿过后还需反思

为什么很多医院明知违法仍旧任用助理医师替代执业医师?为什么很多医学生还没考过执业资质就已经在临床上“大显身手”?医院管理人员知法犯法,各位“医生”铤而走险,难道执业医师就那么稀缺吗?

很多人说,“医院招不到那么多执业医师,能有助理医师干活就很不错了。”的确,这是一个很严峻的现状,特别是小地方的医院,医生资源很是稀缺。另外,无论是刚毕业的见习医师、没毕业的实习医师,还是仅拿到助理执业医师证的年轻医师,他们也需要工作,需要等到固定时间才能考取执业医师证。

虽然这些都属于实际情况,但可以作为违规违法的借口吗?显然是不可以!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保证临床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的健康权与生命权。

很多医生说找不到医院,同时很多医院说招不到医生,好医生留不住,导致最后留医院干活的部分都是没资质的,为什么?难道是因为医院太小,平台不好,医生来了没有业务发展,真是这样吗?

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的学历起点大不相同,市场价格也会有相应不同,医院招不到执业医师的原因往往是钱不到位,而留不住优秀医生的原因,除了钱不到位,还有就是让医生看不到未来。

马云曾说过,员工的离职原因林林总总,但只有两点最真实:一是,钱没给到位;二是,心受委屈了。其实归根到底也就一点,那就是干得不爽。

员工临离职还要费尽心思地找各种看似靠谱的理由,就是为了给公司留足面子,但是作为管理者,也要直面问题,勇于反省。虽然医院不同于公司,但用人的原则都是一样的:

1.薪资待遇。医院给予的工资和奖金,是不是让医生体面和满意。

2.医院文化。医生选择了一家医院,是不是能够逐渐成长起来。

3.成长空间。医院的快速发展,是不是也能让医生跟着同步发展。

提到医生的工资总是给的不到位,难道医院真的都那么缺钱吗?医院的钱都花到了哪里?

包括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与医务人员在内所有员工的工资,各种大楼需要盖,各种仪器需要买,所以最后留给医院真正用于临床运营的支出总是捉襟见肘,为了保证运营,很多医院不得不限制了执业医师的数量,甚至还会选择使用一些“价格便宜还干活卖力”的助理医师、实习医师与见习医师。

这种医师资格违规行为不仅仅存在于缺医少药的偏远城市,一些大城市大医院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曾几何时,某特大城市的院前急救医生很多都是助理医师,而在发生多起纠纷后,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检查的压力下,如今已经非常规范地由有资质的医生承担。

如果违法违规的处罚不严,那么违法违规的行为则会一直存在,就好比骑电动车不带头盔者罚款20元,所以导致街道上半数以上的电动车骑行者都不带头盔。

只不过这样的违法违规影响的是自己的命,而不符合资质的医生执业影响的主要是他人的命。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事件来自于:网络

责编|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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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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