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查看工业视频,2025年7月5日四点班,13203运输顺槽回风绕道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截割部运行时有2人在机身与煤壁之间活动;
现场检查府谷县弘建煤矿有限公司发现以下隐患:
1.查看工业视频,2025年7月5日四点班,13203运输顺槽回风绕道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截割部运行时有2人在机身与煤壁之间活动;
2.2025年7月21日四点班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巡检工袁为军将人员定位标识卡放置在中央变电所记录桌上,未随身携带;
3.2025年7月12日测风报表中3-1煤回风尾巷实测风量为353m³/min,该处测风牌板填写的当日实测风量为308m³/min;
4.23114备采工作面(开采的3-1煤层属容易自燃煤层)形成通风系统后,未按设计在辅运顺槽构筑防火门墙;
5.查春季预防性试验记录,2025年4月19日在中央变电所对高压电缆做泄漏及耐压试验,没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6.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特种作业人员台账,2025年7月18日八点班13202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司机李强未持有采煤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7.23108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第二组超前支架初撑力10Mpa,不符合作业规程不小于24Mpa的规定;13203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回风联络巷右帮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
8.23108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仅安设一道风流净化水幕,且该水幕未连接水管;
9.13202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转载点处未安设防尘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查看工业视频,2025年7月5日四点班,3-2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期间未使用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10.查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记录,集中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液压张紧绞车电机2025年5月以来未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11.查看工业视频,2025年7月5日四点班,13203运输顺槽回风绕道掘进期间顶板永久支护距迎头5m,不符合作业规程不大于2.2m的要求;
12.13202综采工作面20-23#液压支架未接顶;
13.集中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配电硐室内未设温度传感器;
14.查空气压缩机及安全阀检测检验报告,空气压缩机额定压力为0.8MPa,安全阀动作压力为0.9MPa,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5.23107主运顺槽跨二盘区辅运大巷处左帮浆皮鼓起、片帮,影响行人安全;集中回风大巷末端帮鼓、喷浆离层开裂;3-1煤二盘区辅运大巷末端风门内巷道帮部喷浆离层脱落;
16.3-1煤二盘区辅运大巷里段使用两组集中式水袋棚作为主要隔爆棚;
17.13202综采工作面注氮管路释放口在切顶线以里1m处,未将释放口保持在采空区的氧化带内(33m-81m);
18.2025年5月16日15时21分安全监控系统发出3-2煤避难硐室前甲烷传感器、四部皮带一氧化碳传感器断线报警信息,值班人员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9.现场检查时,在13203运输顺槽绕道掘进工作面进行甲烷超限试验,超限报警后人员定位标识卡、应急广播均未响应;
20.副斜井防火铁门门框变形,与井壁有10cm空隙,关闭后封闭不严;
21.23108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第二组超前液压支架侧护板损坏,未及时维修;
22.23114备采工作面物探施工2025年5月结束后,总工程师未对成果报告组织验收;
23.矿井未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集中回风大巷28#自动隔爆装置管理牌板记录上次检查时间为2025年7月6日;
24.集中回风大巷编号为HJY-02的永久密闭墙放水管水封结构无水、漏风;
25.3-1煤辅回联巷辅运巷侧风门关闭不严;中央变电所的回风窗口未固定,现场检查时全部关闭;
26.23108综采工作面回风流处悬挂的甲烷、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未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
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7.《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8.《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3.5;
9.《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二条;
10.《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1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1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4.3;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八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9.2.2;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2.《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5.5.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8
分别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阶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7.《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8.《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9.《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0.《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00),警告
府谷县弘建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7月0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常房梁村,法定代表人为苏*。井田面积为17.2698 平方公里,矿井资源地质储量8933.2万吨,可采储量2909.7万吨,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井经鉴定为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各煤层均为容易自燃煤层。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