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直播带货凭借直观展示和即时互动成为消费新场景,但产品质量问题也屡屡引发争议。当直播间“低价狂欢”遭产品质量危机,消费者该如何固定证据、厘清责任主体?法律又为消费者提供哪些维权路径?
案例四
六宗案之四:直播间下单充电线,手机黑屏,电脑爆炸,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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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直播带货凭借直观展示和即时互动成为消费新场景,但产品质量问题也屡屡引发争议。当直播间“低价狂欢”遭产品质量危机,消费者该如何固定证据、厘清责任主体?法律又为消费者提供哪些维权路径?
近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直播间下单瑕疵产品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0日,陈某通过抖音app在“某潮品严选直播间”,在听了直播达人的产品介绍后,选购了购物车里的主推商品“【一拖三】120W机客线6A快充充电液态硅胶锌合金属头不伤机加粗”充电线,共计付款13.32元,商品从温州市某电子商务商行发出,并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商品。
2023年4月16日,陈某在使用前述充电线时发生漏电、冒火花现象,造成手机烧坏、电脑损坏无法开机。事故发生后,陈某多次和商家客服及直播间客服交涉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直播间运营主体某传媒公司及温州市某电子商务商行予以赔偿。
▊ 法院审理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消费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陈某在事发后及时与客服协商,结合在案证据,故对陈某主张因温州市某电子商务商行提供的商品存在瑕疵,造成其财产权益受损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温州市某电子商务商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陈某作为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某传媒公司无法证明已经以消费者能清晰辨别的方式标明自己并非实际销售者,也未清楚标明实际销售方,陈某主张某传媒公司承担作为商品销售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因陈某未提交事发时案涉手机、电脑价值的相关证据,结合陈某购买该物品的时间及市场价格,法院酌定陈某财产损失为3500元,某传媒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说法
直播购物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依据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但由于双方往往未签署书面协议,合同相对方的识别存在困难。从直播交易的外观和过程来看,“直播带货”通常有“品牌自播”和“营销代播”两种模式,“品牌自播”模式下,主播即销售者,需要承担销售者责任;“营销代播”模式下,主播若未能以合理方式标明实际销售者,需要自行承担销售者责任。
本案属于常见的“营销代播”模式,通过裁判倒逼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履行审核义务,若未建立有效审核机制,则需与商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消费者搭建更为完备的维权机制。
来源: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