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荣幸出席本次 “中国 — 东盟共同市场” 研讨会。“共同市场” 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在具体领域实现突破性进展,是迈向宏大目标的关键一步。结合我十余年在国内外绿色金融领域的实践 —— 包括牵头编制我国第一份绿色金融指导意见、首个绿色金融分类标准以及中欧可持
广州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GIG)立足湾区,服务国家,面向未来。研究院由著名学者郑永年教授担任理事长。
马骏 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
本文系作者在由广州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前海国际事务研究院合办的“第三届中国-东盟经济关系研讨会:高水平开放与中国-东盟共同市场”上的发言整理。
很荣幸出席本次 “中国 — 东盟共同市场” 研讨会。“共同市场” 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在具体领域实现突破性进展,是迈向宏大目标的关键一步。结合我十余年在国内外绿色金融领域的实践 —— 包括牵头编制我国第一份绿色金融指导意见、首个绿色金融分类标准以及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等 —— 我认为,推动中国与东盟在绿色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一体化,既是应对全球挑战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区域共同发展的重要路径。
以下基于我担任院长的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与对外经贸大学、北京大学共同开展的关于绿色贸易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分享关于如何在RCEP框架下推动绿色贸易的若干思考。
一、为何要聚焦绿色贸易?
绿色贸易,即推动某一区域内推动绿色产品与服务的贸易自由化,是助力实现全球气候目标的重要手段。当前,各国已普遍承诺碳中和,但脱碳进程面临两大现实约束:一是可商业化的绿色技术仅占所需总量的一半,另一半需通过研发、规模化生产与贸易传播实现广泛应用;二是全球绿色技术供给高度集中于中国、欧洲、美国等少数国家,多数国家作为 “技术使用方”,亟需通过贸易以可负担的成本获取绿色低碳技术。
对亚洲,尤其是东盟国家而言,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更为突出。东盟国家普遍面临海平面上升、极端高温等气候 “物理风险”,尤其是小岛国已承受直接冲击。共同推动绿色贸易,加速全球减碳进程,既是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冲击的 “防御性举措”,也是落实《巴黎协定》全球气候目标的关键实践。此外,强化绿色贸易有助于亚洲地区加速建立绿色产业,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潜力。
在亚洲地区可以率先推进绿色贸易的一个重要优势,是亚洲国家均为自由贸易的坚定支持者和受益者。此外,亚洲地区的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日本、韩国和中国)与较为不发达的东盟国家之间存在产业结构和资源禀赋的强烈互补性,因此绿色贸易的自由化更容易实现多赢的格局。相反,在亚洲大国与欧美的之间就容易出现同类产业竞争因此导致互相抵制和强化贸易壁垒的倾向。
二、全球绿色贸易的现实挑战
遗憾的是,当前全球绿色贸易正遭遇双重阻力:
1. 气候治理的政治倒退:特朗普政府两次退出《巴黎协定》(最近一次为今年 1 月),动摇了全球气候合作的根基;
2. 对绿色贸易的壁垒加剧:美国对中国电动车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征收 100% 关税,欧盟也对中国电动车加征关税,美国更是启动了对全球的所谓“对等关税”,单边主义措施严重阻碍了绿色技术的跨境流动。
这些趋势与全球脱碳需求和亚洲对自由贸易的追求背道而驰,凸显区域协同以应对这些挑战的必要性。
三、中国 — 东盟绿色贸易合作的核心框架
我们的研究证明:若在 RCEP 区域 — 一个包括了中国、日本、韩国、东盟十国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在内的15个国家的自贸区 -- 内推进绿色贸易自由化(降低关税、减少壁垒),不仅能加速脱碳进程,更能为所有成员国带来显著经济收益 —— 且非中国的东盟国家在 GDP 增长、出口扩张、就业创造等方面的收益将更为突出。而且,这种自由绿色贸易的条款将是各国协商的结果,而非单边主义的措施。
还要实现有意义的绿色贸易,至少需解决两个核心问题:
(一) 明确有较广覆盖面的“绿色产品与服务” 的定义
过去20多年,有多个区域、国际组织和国家曾经试图通过绿色领域的自由贸易,但其绿色贸易所覆盖的产品范围过于狭窄。目前对绿色产品与服务可以有两种定义,分别是以下的狭义定义和中间定义:
1. 狭义定义(“环境产品”):沿用 APEC 近二十年实践的 “环境产品” 清单,包括水处理设备、空气过滤设备、部分可再生能源设备、绿色农业产品等。这一清单范围有限,占经济活动和贸易量的比重很小,但共识度高,可作为合作起点。
2. 中间定义(包括“环境产品与绿色服务”):在狭义定义基础上纳入绿色服务,包括绿色金融、ESG评价、环境监测、绿色建筑设计、AI节能等。
我们认为,在未来的绿色贸易机制的设计中,应该采用广义的“绿色“定义,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经济受益,从而从更多国家中获得更广泛的政治支持。这个广义定义是:
3. 广义定义(包括“绿色和低碳产品与服务”):在绿色(环境)产品与服务的基础上,将 “低碳产品与服务” 纳入范畴。只要碳足迹低于某个水平的产品和服务,都可以并纳入低碳产品与服务的范围,因此这个广义定义所覆盖的经济活动和贸易量可能远大于狭义与中间定义。比如低碳产品可以包括低碳钢铁、低碳铁矿石、低碳水泥、低碳纸、低碳农产品等,也可以包括等低碳航空(如使用 “可持续航空燃料(SAF)” 的航空服务)以及低碳船运等。这一定义显著扩大了绿色贸易的覆盖范围,为传统产业转型提供动力。
(二) 设计 “绿色贸易政策”:两类核心工具
实现绿色贸易的政策工具,应该包括降低对绿色及低碳产品与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1. 降低关税:2022 年 RCEP 区域数据显示,绿色产品与服务的关税水平介于 1%-20%,降低这一水平将直接提升贸易便利性。应该争取在不远的将来将对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关税降至零。
2. 减少非关税壁垒:此类壁垒包括许可证、配额、质量标准不统一、认证要求、清关流程、跨境支付等,其 “关税等效水平”至少达 1%-29%,而其中对绿色产品和服务的界定标准不统一是最突出问题(15 个成员国可能存在 15 套标准与认证体系)。推动标准协调,是降低成本的关键。
四、绿色贸易自由化的潜在收益
我们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的初步模拟显示:若仅采用狭义的绿色定义并降低关税,绿色自由贸易带来的经济收益比较有限,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过去仅仅聚焦于对“环境产品”减税的做法并没有得到大规模的欢迎。如果采用广义的“绿色”定义(含低碳产品与服务),并同时实施降关税与减壁垒政策,区域总体经济收益可达千亿美元以上,对某些低收入的东盟国家来说,其 GDP 可能因此额外增长几个百分点。这一经济收益规模远超现有环境贸易协定,印证了在RCEP探索广义绿色自由贸易机制的价值。
五、推进路径:从共识到行动
当然,要将绿色贸易的理念纳入 RCEP 议程,需从原则与操作层面同步发力:
在原则层面,需要
1)凝聚共识:明确绿色贸易是区域共同目标,而非单边利益;
2)统一标准:基于国际最佳实践构建绿色产品与服务界定标准和认证体系;
3) 普惠设计:确保政策收益覆盖所有成员国,尤其关注小型经济体。
在操作层面,需要
1) 制定共同清单:由所有成员国协商形成对绿色与低碳产品与服务清单,明确界定标准;
2)除了关税减让之外,要重点研究非关税壁垒和降低此类壁垒的具体措施,尤其是推动绿色产品标准互认;
3)除了推动绿色贸易自由化,还应该在机制中纳入推进绿色 FDI的内容,包括推动中国、日本、韩国等将可再生能源、电动车、电池等绿色制造业产能向东盟转移,促进当地生产、就业与技术升级;
4)制定路线图:抓住未来两年 RCEP 议程修订契机,将绿色贸易纳入正式工作范畴。
目前,我们的研究团队已与印尼、澳大利亚学者开展合作,并计划持续推进与 RCEP 主要成员国贸易谈判代表的政策对话。期待与各方携手,让绿色贸易成为中国 — 东盟共同市场的 “绿色引擎”,为全球气候治理与区域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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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