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③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接上)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行使撤销权。
③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1.3 合同的履行
约定→协议补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质量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地点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期限 债务人主动履行时,债权人请求给付时
方式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乙)依据(法律)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甲)。对方(甲)提供适当担保的,(甲)应当恢复履行。
5.1.4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如抢修、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赔偿损失、定金罚则。
(2)采取补救措施:在施工(或加工)没有违约都可以(追究),后序补救需合同明确约定
(3)赔偿损失
①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 采取补救措施以后仍可得的利益-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4)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4)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造成的损失超过实际损失的,违约方不得选择适用。
5.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5.2.1 施工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①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② 借用资质(挂靠);③ 应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④ 转包违法分包。
3.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施工合同无效
经竣工验收合格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二次验收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不合格,不予支持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5.2.3 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价款
1. 开工日期
(1)开工日期的认定
一般情况 发包人经审查后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承包人因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 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 实际进场施工日期
无开工通知、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 综合考虑,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认定
(2)竣工日期
项目 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2. 建设工程质量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一般规则),但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应当在工程设计年限内承担民事责任
3. 建设工程价款
(1)工程价款及利息
性质 利息
有约定 按约定
欠款 没有约定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垫资 按约定(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 不支持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无约定的按下面顺序:
应付利息起算日 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已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未交付,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起 )
(2)优先受偿权
(1)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前提条件,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4)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过期消灭(即所有款项均转化为普通债权)。
(5)发包人仅与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2.4 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特征 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解除
约定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单方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时解除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5.3 相关合同制度
5.3.1 买卖合同
1.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风险承担的特殊规则(谁的原因谁担责)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交付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3.2 借款合同
1. 特征
一般为要式合同(有息借款)
多为有偿合同(银行借款可以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商业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签订合同时候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 支付利息时间
借款没有约定不得先从本金中扣除
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 利率
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不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没有交易习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保证合同
【保证人】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按约定 按一般保证
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4)债权人转让债权或者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转让的债权或者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简记为:①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②其他同意。③第三人加入、变更减轻债务,保证合同无影响
5.3.3 租赁合同
特征 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转移财产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买卖不破租赁)
诺成合同
类型 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交付和使用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维修和保养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3.5 承揽合同
1. 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特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有主要工作未完成的,应当定作人同意)
(2)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3)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2.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定作人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及图纸(不提供作人指挥管理)
承揽人义务 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因保管不善,造成材料、图纸等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作人义务 支付报酬
承揽人义务 按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对工作成果有妥善保管责任
定作人义务 协助义务(协助致使,应作赔偿损失)
承揽人义务 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应作赔偿损失),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未在规定时间履行,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变更“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揽人可以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3.6 运输合同
特征 货运合同属于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类型 客运合同、货运合同
权利 托运人 任意变更解除权:和承揽合同一样,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以任意变更、解除合同,但需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承运人 留置权:当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收货人 提货权:收货人有权提取货物,也有权拒收货物
义务 托运人 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有关情况;按约定向承运人交付运费
承运人 按约定运输货物,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
收货人 及时提货,支付运费
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1.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应当包括: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如: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等 )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如: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6.1.3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6.1.4 机械设备、器材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4)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5)禁止出租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6.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6.2.1 申请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2.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和监督
领取 有效期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申请延续 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 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变更 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吊销 有不良信用记录 可被吊销,由资质许可机关决定
6.2.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总裁、总经理、总监等)应当由相应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协助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2.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
来源:安全消防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