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泾县检察:减肥没有捷径 小心“瘦”害无穷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8-12 18:26 2

摘要:近期,孙菲(化名)在刷某短视频平台时看到了某款减肥食品的广告,于是联系卖家王浩(化名)购买了该产品,孙菲食用后出现口干、失眠、腹泻等不良反应,遂向相关单位进行举报。

基本案情

近期,孙菲(化名)在刷某短视频平台时看到了某款减肥食品的广告,于是联系卖家王浩(化名)购买了该产品,孙菲食用后出现口干、失眠、腹泻等不良反应,遂向相关单位进行举报。

经鉴定,该款减肥食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王浩为谋取利益,明知其销售的减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累计销售货款四千余元,从中获利三千余元。

泾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依法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王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3894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虚假宣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无论数额大小都将依法承担责任。消费者在减肥时应选择科学、健康的方式,理性选择减肥产品,不要轻信商家宣传,切勿因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对食品安全的关注。

审 核丨谢 斌 陈 剑

来 源丨泾县检察

来源:宣城检察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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