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情感救赎”背后的消费陷阱,“Happy Ending”追求需理智!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14 18:09 1

摘要: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东湖高新区法院以鲜活案例为经纬,编织出一张守护消费尊严的网。这不是简单的消费警示录,而是一部关于信任重建的启示录,是用法律之笔在时代画卷上勾勒的民生注脚。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东湖高新区法院以鲜活案例为经纬,编织出一张守护消费尊严的网。这不是简单的消费警示录,而是一部关于信任重建的启示录,是用法律之笔在时代画卷上勾勒的民生注脚。

以案说法

当月光下的誓言化为一纸空文,当心理咨询的初心在商业浪潮中迷失方向,在情感咨询服务市场快速扩张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那些动辄上万元的“挽回套餐”,承诺“百分之百有效”的导师真的帮助实现“破镜重圆”Happy Ending吗?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因不满服务效果,要求情感咨询服务机构退费”的网络服务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刚分手的刘某在抖音上刷到某文化传媒公司咨询服务广告,添加其工作人员微信,通过微信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情感服务合同》。

后续,某文化传媒公司安排数名情感导师向刘某提供情感建议,刘某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服务费3680元,在接受导师建议后,刘某采取给前任送礼物等挽回手段,但并未实现复合目的。

2023年10月,刘某通过微信联系某文化传媒公司想要再次进行咨询,但因价款未协商一致,刘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履行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刘某遂诉至本院,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退还所有咨询费用。

02

裁判结果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情感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刘某主张某文化传媒公司承诺为其挽回女朋友,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案涉合同已于2022年4月8日届满到期,刘某在合同成立后一年半的时间内不仅未提出异议,还向某文化传媒公司安排的情感导师进一步咨询,欲再次购买其服务。故刘某主张某文化传媒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不符合常理,缺乏依据,对于刘某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在情感咨询领域,消费者因服务效果未达预期引发的退费纠纷频发,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主张赔偿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服务主观性强”“合同条款模糊”等因素,难以支持全额退费。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情感咨询服务时,应优先考察机构资质与专业背景,签订合同时明确服务标准、退费规则等核心条款,避免被“话术营销”诱导冲动消费。情感咨询市场的清明,终究要靠从业者的专业自觉与消费者的理性觉醒共同铸就。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15消费者权益日

愿这些案例成为一面明镜,照见消费领域的沟壑与星空;愿每段故事都化作春风,吹散交易场域的阴霾。

这是属于每个人的"清明上河图",需要我们共同执笔,以法治为墨,以诚信为笔,绘就新时代的消费长卷。

编辑:政治部

来源:悟已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