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卢梭说:“世界就是一本女人的书。”女性的伟大,在于她们既是文明的基石,又是文化的革新者;既承载着最温柔的使命,也迸发最锐利的光芒。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特推出“青法说案·妇女节特辑”,祝愿女同胞们独立着绽放,温柔且坚韧。
离异男方居女房
两年搬出仍不放
破坏门禁强行闯
盗取财物态度狂
女方惊恐报警忙
法律制裁终伸张
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本应好聚好散,然而现实中却有人选择纠缠不休,此时应如何是好?
2020年5月
男方李四(化名)与女方杨十六(化名)协议离婚。
离婚后两年
李四始终居住在杨十六房产内,不愿搬离。
2023年3月
李四终于搬离,杨十六本以为生活终归平静,谁承想这只是噩梦的开端。
搬离后,李四并未停止对杨十六的骚扰,甚至变本加厉,多次潜入杨十六住所,盗取现金及电脑等物品,其中甚至包括杨十六父母的治病钱。
此外,李四还频繁前往杨十六住所和工作场所进行骚扰,破坏门禁,强行闯入,严重影响杨十六生活及工作,使杨十六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
面对李四的种种恶行,杨十六多次报警求助,并向社区民警反映情况,然而李四却置若罔闻,态度嚣张,行为愈发猖狂。最终,杨十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四向申请人杨十六实施了暴力、骚扰的行为。作为预防性的人身保障措施,申请人杨十六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支持,最终作出以下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李四对申请人杨十六实施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李四骚扰、接触申请人杨十六;
三、禁止被申请人李四进入申请人杨十六的住所、工作单位。
本案中被申请人李四在离婚后纠缠、骚扰不断,游走于女方住所和工作场所,并具有暴力行为,使女方担惊受怕,严重影响工作生活,人民法院依法对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绝非个案,为此,法官建议:
NO.01
受害人勇敢站起来,法律为你撑腰
面对家庭暴力或骚扰,受害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遭受纠缠、骚扰,被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妇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会在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情况紧急的,会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申请人均无需缴纳诉讼费。
受害者请勇敢保护自己,高举法律武器,及时报警、就医、留存证据不做沉默羔羊。如本案中的杨十六,在遭受前夫的长期骚扰和财产侵害后,勇敢地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阻止了加害方的进一步侵害。
NO.02
加害者请停止侵害,法律责任要承担
法律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中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禁止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妇女及其近亲属。
任何形式的暴力和骚扰都可能触犯法律,并非披着恋爱、交友的面纱,就能以家务事为名逃脱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李四违反法律,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和人身安全权,如若李四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O.03
社会应共同行动,营造良性环境
社会是由无数小家组成的大家,家庭暴力和骚扰行为不仅影响个人,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安全。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预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社区、单位和学校等应建立有效的支持系统,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建立独立投诉渠道,打造临时庇护站。同时,旁观者也不应再沉默,积极举报和干预侵害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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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