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杨某为一家人。邓某乙、杨某为帮助其子邓某甲成家立业,从2022年10月起通过微信及熟人介绍等方式从各地大量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未经检疫检验的仔猪,并运输至三人租下的樟树市某猪场,私自屠宰后,在某菜市场中贩卖以及批发给饭店等商户。经调查,该
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杨某为一家人。邓某乙、杨某为帮助其子邓某甲成家立业,从2022年10月起通过微信及熟人介绍等方式从各地大量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未经检疫检验的仔猪,并运输至三人租下的樟树市某猪场,私自屠宰后,在某菜市场中贩卖以及批发给饭店等商户。经调查,该批仔猪肉销售总额为18万余元,售卖的仔猪肉具有猪圆环病毒、猪流感病毒等多种病毒,经樟树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批仔猪肉制品易造成疾病传播,食用后对人体具有危害性。
2024年6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杨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9月,樟树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邓某甲、邓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邓某甲、邓某乙、杨某承担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55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食品从业者务必严守法律底线,严禁采购、加工、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不仅将依法适用从业禁止规定,还需承担高额民事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肉类,主动查验检疫标识,发现可疑食品立即举报。莫为小利毁健康,莫因侥幸毁前程!唯有敬畏法律、守住良知,方能筑牢舌尖安全防线!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畅聊情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