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8月初,有媒体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一对新人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两个月后,男方却因意外去世。而当初为缔结这段婚姻关系,男方父母向女方支付26.6万元彩礼并购买了“三金”。事后,新郎父母起诉新娘要求返还部分彩礼。一审法院判决新娘返还12万元彩礼,二审法院维
题图:网络图
今年8月初,有媒体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一对新人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两个月后,男方却因意外去世。而当初为缔结这段婚姻关系,男方父母向女方支付26.6万元彩礼并购买了“三金”。事后,新郎父母起诉新娘要求返还部分彩礼。一审法院判决新娘返还12万元彩礼,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郭某与牛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23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牛某怀孕。2024年3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为缔结婚姻关系,男方父母向牛某支付26.6万元彩礼,购买“三金”花费26290元,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5月15日,郭某因发生意外死亡。2024年6月底,牛某自行前往医院终止妊娠。
郭某父母表示,郭某意外去世后,经双方父母和媒人共同劝说的情况下,牛某愿意将孩子留下,但之后又在男方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妊娠。事后,男方父母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牛某返还彩礼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与牛某自由恋爱相识成婚,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男方父母要求牛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郭某与牛某自2023年9月同居生活至2024年5月,牛某于2023年12月怀孕,但在郭某身故后自行终止妊娠,怀孕及终止妊娠对女方身心均有影响,可适当减轻牛某的返还责任。结合郭某生前与牛某共同生活的时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牛某陪嫁物品价值、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费用支出以及郭某意外身故后牛某终止妊娠等事实,一审法院酌定牛某返还男方父母彩礼12万元。
一审判决后,牛某提起上诉。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网友意见不一。有人站新娘,觉得与其非婚生子一出生就没爸爸,长痛不如短痛。至于彩礼,可以当作营养费,所以法院只判返还部分彩礼。而大多数人还是站新郎父母,儿子已经走了,孙辈还没出生就没了,当然要把彩礼要回来,但法院只判了部分返还,新郎一家有点亏……
对此,你怎么看?
在这个案例里,支持新娘的称“止损明智”,力挺公婆的喊“人财两空”,但是喧嚣背后,没人在意彩礼最赤裸的本质: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千年价签。
尽管《民法典》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解释也划出红线——节日礼物、日常消费不算彩礼,超标部分不予保护。但当邓州法院判决返还12万元彩礼时,公众仍在为“该不该退”“退多少”争执不休,可见高额彩礼依然是许多人挥之不去的思想钢印。
所以在此掌柜也呼吁让彩礼回归“礼”的本义,彩礼的消亡不是传统的消亡,而是让婚姻真正回归人与人的联结,毕竟爱情从不需要标价,尊严也无法称量。
首先,法院的判决是有理有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显然,本案符合第一项情形,因为2024年3月两人举行婚礼时,并没有领证,即便当时女方牛某已经怀孕三个月。而之所以没让牛某全额返还彩礼,是因为法院考虑到“怀孕及终止妊娠对女方身心均有影响”。
其次,掌柜想要说,国内农村很多习俗就是先办婚礼后领证,但在法律上,没有领证的婚姻并不合法。牛某自始至终都处于未婚先孕的状态,所以在郭某意外身亡后,才会在孩子近7个月的时候选择去医院终止妊娠(大月龄胎儿其实是引产)。毕竟,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爸爸,虽然非婚生子也有继承权,但牛某并不是法定配偶,没有继承权。而且她还年轻,单亲妈妈+寡妇的双重身份让她难以承受。
掌柜查了一下,我国农村和一些地区,的确仍然流行“先办婚礼后领证”的风俗,据说这样可以给夫妻和两个家庭更多磨合期,从彩礼到婚房等一切条件可以慢慢谈好,全部实现后再去领证。而在此期间,双方是可以同居的,行夫妻之实。但问题是,这段时间如果发生类似新郎意外身亡的极端情况怎么办?尤其是新娘已经怀孕的情况下……
所以,传统的“先办婚礼后领证”风俗并不适用于当下的法治社会。希望这一案例可以给广大农村新人及家庭一个警示作用。
来源:新民周刊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