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政|最高法发布“25条”,为民营经济注入怎样的“强心剂”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8-09 23:16 1

摘要: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5条意见为民营经济注入了怎样的“法治强心剂”?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范佳

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5条意见为民营经济注入了怎样的“法治强心剂”?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既回应老问题

也直面新问题

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刘经靖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今年5月份正式实施,以全面改善民营企业市场运行环境为中心,涉及多部门法律之间的融贯理解和交叉配合,具有一定的难度,准确理解和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既需要整体意识,又需要在精确理解的基础上拿出精准化方案,打通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最后一公里”。

刘经靖分析,《指导意见》围绕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平等保护、规范经营、公正司法、善意司法等方面,对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中的重点问题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导性意见。既回应老问题,也直面新问题。在回应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行政诉讼审理制度机制、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等传统问题的同时,也面向新技术、新业态下民营企业产权、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发展及企业“出海”现实需求等新兴问题。

“《指导意见》既立足民营企业利益,也兼顾社会利益。在推动完善内部治理、引导诚信守法经营的同时,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审理涉消费纠纷案件,平衡兼顾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和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从整体上促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刘经靖还谈到,《指导意见》既涉及民商法,也辐射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及诉讼法。充分发挥部门法之间的交叉衔接作用,优化司法程序,加强部门协同,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提供程序和制度赋能。

依法纠正“小过重罚”

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认为处罚过重,多年诉讼未果。近年来,类似案例屡屡成为关注焦点。获利与罚款数额相差过于悬殊,很容易让人从朴素的情理出发,产生“过罚失当”之感。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涉及对民营经济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依法纠正“小过重罚”以及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行政处罚。

对此,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和衡研究院济南分院院长贾明君在接受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时表示,“小过重罚”突破了行政监管与司法审查的平衡,对违法行为根据其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处罚严重不当的,《指导意见》进行了明确规定,把抽象的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裁判规则。对于机械使用处罚的上限等行为进行纠正,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很大帮助。

刘经靖表示,《指导意见》为人民法院在纠正“小过重罚”中如何进行准确把关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突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对促进行政执法的善意文明传递更清晰的司法信号,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注入司法力量。

运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功能

为企业人格权益构筑法律屏障

《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令贾明君印象深刻,“这提升了对于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建立了包括民事、刑事、信用惩戒等立体化的保护体系,有效地制止网络暴力的扩散,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整治涉企网络‘黑嘴’、恶意抹黑诋毁企业和企业家形象等是民营企业保护的重点内容。”刘经靖分析,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恶意造谣、传播虚假信息等恶意侵犯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人格性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追责。《指导意见》第17条围绕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进一步做出规定。将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民法典相结合,明确提出运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和“行为保全”制度功能,及时制止恶意诋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名誉等违法行为。并将运用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司法裁判在治理“网暴伤企”行为中的引领作用,为网络环境下的企业人格权益保护构筑了坚强的法律屏障。

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

保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从多年的实践来看,“非禁即入”这种管理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缩短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降低企业在市场准入环节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一项让企业有获得感的标志性改革举措。

为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指导意见》还明确,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妥善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依法打击经营者

“卷款跑路”等行为

《指导意见》还指出,依法审理涉消费纠纷案件。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引导经营主体规范经营,促进网络经济、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落实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规制“知假买假”,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既依法支持预付式消费融资功能发挥,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投资,又依法打击经营者“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这是促进民营经济合规经营的一个措施,民营企业要运用好国家的支持政策,同时企业打铁也要自身硬,打造自身的合规体系,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贾明君说。

来源:齐鲁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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