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中国科学院院士阮少平”身份被曝造假。据媒体报道,在中国科学院官网目前公布的院士名单、外籍院士名单、已故院士名单以及已故外籍院士名单中均查无此人。8月5日,相关方面已确认,“中国科学院院士阮少平”这一身份系伪造。
近日,“中国科学院院士阮少平”身份被曝造假。据媒体报道,在中国科学院官网目前公布的院士名单、外籍院士名单、已故院士名单以及已故外籍院士名单中均查无此人。8月5日,相关方面已确认,“中国科学院院士阮少平”这一身份系伪造。
公开资料显示,就是这样一位“假院士”,却在近年来于多省区频繁公开露面,以此身份参与各种活动,学校、医院、酒企纷纷中招。8月5日,部分曾经邀请“阮少平”举办讲座的中小学已经陆续在删除有关“阮少平”的报道。
除了“中国科学院院士”这一身份之外,“阮少平”在各类演讲PPT、视频里所附的身份非常多,而且级别非常高。8月6日,南方医科大学回应,阮少平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原常务副校长”这一身份也系伪造。
如果一经查实
阮少平借假冒院士身份牟利,
是否涉嫌诈骗罪?
为其提供平台、协助宣传者,
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众被其虚假身份欺骗,
可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隗卓然律师的专业解读!
1.如果证实阮少平存在假冒“中国科学院院士”身份在各类商业活动中站台、演讲以获取利益和声誉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是否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阮少平借“院士”身份骗取课酬、顾问费或其他财物,其行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性质,诱使单位或个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具有明显的欺骗意图和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嫌诈骗罪。
此外,还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招摇撞骗行为。刑法第279条、第372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仅适用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人的行为,故阮少平冒充“中科院院士”不构成此罪。但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51条第1款规定,只要行为人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就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招摇撞骗,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2.为阮少平提供活动平台、协助其进行虚假宣传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阮少平冒充“中科院院士”,离不开部分单位或个人的配合协助,相关主体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广告法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若企业明知阮少平“中科院院士”身份不实,仍在产品或服务宣传中突出其“假院士”身份,易使公众误认为具有“国家级专家”“权威认证”意义,该宣传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属广告法禁止的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将面临高额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广告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典第120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若企业为阮少平虚假宣传提供平台,以其“假院士”身份为产品或服务背书,且产品或服务真实性质与宣传不符,可能存在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消费者可向提供者主张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
第一,明知阮少平身份虚假仍提供宣传平台并牟利者,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第二,明知阮少平身份虚假仍利用其“假院士”身份进行虚假宣传,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法第5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22条规定,上述主体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公众若因“院士”“专家”等虚假身份受骗,可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权?
公众若因误信阮少平“假院士”身份作出交易决策或受损,属“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165条等规定,主张撤销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责任,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费用、赔偿损失等。若其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者可申请消费者协会或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公众还可依据广告法第53条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被骗金额较大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假院士”事件虽荒诞,警示却严肃:法治社会中,借虚假身份谋不当利益者必担法律责任。法律应对此类行为“零容忍”,既要追查造假者,也要查清“合作链”“传播链”,强化机构用人审查与平台审核责任。公众亦应提高识别能力,不被头衔迷惑,共同构建理性、诚信、公正的公共环境。
来源:甘肃普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