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法检“两长”同庭守护“山水名片”——张家界中院当庭宣判一起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14 01:22 2

摘要:3月13日下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建新担任审判长,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树中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职。法检“两长”同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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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下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建新担任审判长,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树中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职。法检“两长”同庭,以“头雁效应”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专业化审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检两院干警、林业局工作人员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

案情摘要

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某湘菜馆经营者田某某为经营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和国家明令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麂子、竹鼠、獾猪等,加工后出售给其餐馆内的顾客食用。

罗树中检察长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职

2023年7月,公安机关在田某某经营的某湘菜馆内查获水鹿肉1kg、竹鼠肉3.8kg、獾猪肉0.9kg、野猪肉0.8kg。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湘菜馆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评估,某湘菜馆经营者田某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达 25670元,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裁判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利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将购买来的动物制作成食品出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建新院长当庭宣判

因田某某经营的某湘菜馆系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田某某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由其经营的某湘菜馆承担。田某某的购买行为与上游猎捕、出售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田某某仅是共同侵权行为链条中的一环,综合考虑其破坏生态的方式、程度和在共同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决田某某经营的某湘菜馆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557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营者田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承诺会引以为戒,不再实施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

法官提醒

张家界是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5A级旅游景区,也是众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张家界的奇山秀水与野生动物共生共荣。一只麂子传播的种子、一群竹鼠疏松的土壤、一声鸟鸣点缀的山谷,都是这片世界自然遗产不可或缺的“生命密码”。

非法猎捕和售卖野生动物一旦导致生物链断裂,轻则引发虫害泛滥、水土流失等生态灾难,重则毁掉我们共同的家园。拒绝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对人类文明负责的表现。

本案从“两长”同庭到“生态定价”,彰显了新时代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决心与智慧,司法的力量已经融入张家界的云雾溪涧,每一片森林、每一只野生动物,都是司法捍卫的“无声当事人”。

希望大家牢记:野味不属于餐桌。贪恋舌尖上的野味终将自食法律严惩的苦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来源 | 张家界法院网

一审 | 王 妍

二审 | 高钱华

三审 | 卓志华

出品 | 掌上张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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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掌上张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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