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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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将《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人社规〔2025〕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协,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7月1日

湖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传播专业)

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以及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传播专业(以下简称“科学传播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科学传播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专业水平、科普实效,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学传播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科学传播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第三条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纳于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主要岗位从事科普研究、科普内容创作、科普活动策划实施等科学传播与普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科学传播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内地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科学传播专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科学传播专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研究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副研究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其他相关要求

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传播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转评同层级科学传播专业职称,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第九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研究实习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一)熟悉科学传播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

(二)了解科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完成一般的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科普活动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本人或者辅导的学生获县处级以上科普类比赛奖项1次以上;

(二)参与开展科普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被有关部门单位采纳;

(三)在县处级以上传媒机构参与录制科普节目并且面向社会公众主讲科普报告各1次以上;

(四)参与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网络专题组稿1期以上,或在数字媒体和纸质媒体上发表科普作品5篇以上;

(五)参与策划科普展览1次以上,或参与研发在科普展览中展出的科普展品1件以上;

(六)参与创作并公开发布科普类动漫、游戏、广播影视节目、电影、短剧等1个以上。

三、学术成果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科普类),或参与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科普类)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

(二)参与完成科普类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公开发表科普类论文1篇以上;

(四)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科普类专(译)著或图书1部以上;

(五)参与撰写与科普相关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1项以上;

(六)参与科普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或作为发明人之一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十二条助理研究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一)掌握科学传播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

(二)掌握科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独立完成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科普活动的能力;

(四)具有指导研究实习员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取得现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本人获市厅级以上科普类比赛三等以上奖项或县处级以上科普类比赛二等以上奖项1次以上(排名前3),或者辅导的学生获得上述要求的奖项2次以上(指导老师和学生均排名前3);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科普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被有关部门单位采纳;

(三)在县处级以上传媒机构参与录制科普节目并且面向社会公众主讲科普报告各2次以上;

(四)参与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网络专题组稿3期以上,或在数字媒体和纸质媒体上发表科普作品10篇以上;

(五)参与策划科普展览2次以上,或参与研发在科普展览中展出的科普展品2件以上;

(六)参与创作并公开发布科普类动漫、游戏、广播影视节目、电影、短剧等2个以上。

三、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现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科普类),或参与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科普类)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

(二)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普类项目(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3);

(三)公开发表科普类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科普类专(译)著或图书1部以上;

(五)参与撰写与科普相关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六)参与科普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或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十三条副研究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一)熟练掌握科学传播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

(二)熟练掌握科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扎实的专业技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行业认可度较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具有指导助理研究员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取得现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本人获省部级以上科普类比赛三等以上奖项或市厅级以上科普类比赛二等以上奖项1次以上(排名第1),或者辅导的学生获得上述要求的奖项2次以上(指导老师和学生均排名第1);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科普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2篇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采纳;

(三)在市厅级以上传媒机构作为主讲人录制科普节目4次以上,并且面向社会公众主讲科普报告15次以上;

(四)主持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网络专题组稿12期以上,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数字媒体和纸质媒体上发表科普作品25篇以上(其中15篇以上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

(五)主持策划中型以上科普展览4次以上,或主持研发在科普展览中正式展出的科普展品4件以上;

(六)主持创作并公开发布科普类动漫、游戏、广播影视节目、电影、短剧等4个以上。

三、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现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普类)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科普类)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科普类)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或三等奖以上3项以上;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普类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科普类项目(课题)2项以上;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科普类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普类专(译)著1部以上或图书2部以上(主编、主译或副主编);

(五)撰写与科普相关的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以上(主要完成人),或撰写与科普相关的省级(行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第一编制人),并颁布实施;

(六)开展科普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并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第十四条研究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一)系统掌握科学传播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

(二)系统掌握科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功底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行业认可度高,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具有指导副研究员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取得现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本人获国家级科普类比赛二等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普类比赛一等以上奖项1次以上(排名第1),或者辅导的学生获得上述要求的奖项2次以上(指导老师和学生均排名第1);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科普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3篇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采纳;

(三)在省部级以上传媒机构作为主讲人录制科普节目4次以上,并且面向社会公众主讲科普报告30次以上;

(四)主持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网络专题组稿24期以上,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数字媒体和纸质媒体上发表科普作品45篇以上(其中25篇以上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

(五)主持策划大型科普展览4个以上,或主持研发在科普展览中正式展出的科普展品8件以上;

(六)主持创作并公开发布科普类动漫、游戏、广播影视节目、电影、短剧等8个以上。

三、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现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普类)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科普类)一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科普类)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二)主持国家级科普类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普类项目(课题)2项以上;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科普类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公开出版高学术水平科普类专(译)著1部以上或图书2部以上(主编或主译);

(五)撰写与科普相关的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第一编制人);

(六)开展科普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并获得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海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第十五条科学传播专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信息获取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外语、继续教育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且业内认可,近3年度连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十七条破格申报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条件

破格申报科学传播专业职称,除达到相应层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与成果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

取得现职称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普类比赛一等以上奖项1次以上(排名第1);

(二)主持市厅级以上科普类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取得现职称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普类比赛一等以上奖项2次以上(排名第1);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普类项目(课题)2项以上;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破格申报研究员

取得现职称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国家级科普类比赛一等以上奖项2次以上(排名第1);

(二)主持国家级科普类项目(课题)2项以上;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五章申报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且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或其他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的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条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今后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人员申报情况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情况要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均须为科普类业绩成果。

二、“主持(主要负责)”指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科普项目中指项目的第一主持人。

三、“主要完成人(主要贡献者)”指在完成项目、奖励等文件起草中的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任务的分项主管或骨干,项目任务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所有人员署名原则上排序前3名者。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

四、“参与”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一般性工作的人员。

五、“专著(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国家级社会团体的专业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会议论文集具有ISBN)上公开发表学术文章。“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六、“中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之间,或展线在100-200米之间的科普展览;“大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展线在200米以上的科普展览。

七、“年”为周年,“以上”含本级或本数量。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洞庭湖边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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