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构成元素系列(81):游戏偷跑物料案例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8-05 10:04 1

摘要:2025年7月6日至10日《数据保护与互联网专条(99-103)》看了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的原神素材与数据案。原告认为被告运营抽卡小程序、APP、公众号等过程中,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游戏素材等著作权侵权行为;模仿原告游戏登陆界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游戏用户的

游戏偷跑物料案:背景

2025年7月6日至10日《数据保护与互联网专条(99-103)》看了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的原神素材与数据案。原告认为被告运营抽卡小程序、APP、公众号等过程中,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游戏素材等著作权侵权行为;模仿原告游戏登陆界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游戏用户的抽卡数据及角色数据等信息的仿冒混淆、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原告提供网络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反法第2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今天看一个偷跑物料被诉侵权的案例。

原告是原神游戏开发及运营主体,对游戏画面及其中全部元素(包括角色、武器、怪物等)主张完整著作权。因发现被告管理、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了游戏未公开版本内容,原告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诉至法院。

原告提出,游戏会定期更新版本,新版本一般会上线新的卡池(可抽取的角色和武器)、角色、武器、怪物、地图、剧情和活动任务等。新版本更新后,玩家才能在游戏内抽取新的角色和武器,获得包含新的角色、武器、怪物、地图、剧情和活动任务的完整游戏体验。然而,吴某为博人眼球,通过其控制的涉案账号长期、专门发布原神未公开版本游戏画面,并在画面中展示4.0-4.6版本未公开的角色、武器、怪物、圣遗物、皮肤形象(以下统称涉案形象),在此过程中攫取大量流量,参与游戏领域商业推广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不但侵犯原告就游戏相关视听作品(动态游戏画面)和美术作品(角色形象)享有的信网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吴某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告只是原神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不是游戏画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吴某发布的游戏视频是从案外人处获得,并非美术画面或者影视作品,其传播行为属于游戏好友之间的交流和娱乐,不构成对信网权的侵害;吴某发布视频没有造成原告损失,发布视频不是为了博取流量、获取收益,即使获得一些打赏,也是吴某所在MCN机构推送过来的,两者之间三七分账,吴某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侵权情节并不严重,因此,原告主张赔偿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此外,吴某还提出原告属于重复诉讼,因为原告以吴某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原告关联公司以吴某侵害《崩坏:星穹铁道》游戏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同时期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和事后判定不属于重复诉讼,因为两起案件与本案所涉侵权视频并不相同,吴某对此也予以确认。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具体到本案,被诉侵权视频与另两案并不相同,故案件中引起争议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法院因此判定该三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游戏过程中所呈现的游戏场景、人物特效、操作界面等,属于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动态连续画面,能够体现编排构思、故事情节以及剧情设定,具有一定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游戏中出现的不同角色、武器、怪物、圣遗物、角色皮肤,属于以线条、色彩、形状等体现出来的具有一定美感和独创性的造型,构成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从判决书用语看,本案法院认为原神这类游戏本身可构成视听作品。游戏换皮类案件中,游戏作品属性及类型认定一直是核心争议点,经历了从拆分保护到整体保护,从计算机软件作品、其他类型作品到排除交互性带来的认定障碍、以视听作品对游戏画面及素材进行保护等观点的演变。

这里需要进一步区分的问题是,在拆分保护模式下,游戏画面是否可作为视听作品保护的裁判意见还是比较明确的。比如,浦东法院在守望先锋等案例中认为连续动态的游戏整体画面构成视听作品;北京高院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14条规定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若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广东高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第17条规定,运行网络游戏某一时段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

在整体保护模式下,对于游戏整体是否构成视听作品、是否应为网络游戏创设独立的作品类型等问题,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有很大争议。苏州中院“太极熊猫”案、杭州中院“蓝月传奇”案,类推适用类电作品(当时著作权法还未修订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广互“率土之滨”案认为不宜将游戏整体认定为视听作品,而应当作为一种新的作品类型。

参考:

1、2024年12月30日(2024)沪0104民初12909号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现行有效|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04.20 发布 |2018.04.20 实施

2.14【网络游戏】

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静态游戏画面符合美术作品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2.15【网络游戏组成要素】

网络游戏的组成要素可以单独构成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人物形象、服装、道具、地图、场景等可以构成美术作品;

(2)片头、片尾及过场音乐,主题歌、插曲等可以构成音乐作品;

(3)台词、旁白、故事叙述、游戏介绍等可以构成文字作品;

(4)片头、片尾及过场动画、视频等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现行有效|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20〕3号|2020.01.16 发布 |2020.01.16 实施

第十七条【游戏画面构成作品的审查】本指引所称游戏画面,是指网络游戏运行时呈现在终端设备的由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游戏元素构成的综合视听表达。

运行网络游戏某一时刻所形成的静态画面,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

运行网络游戏某一时段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

第十八条【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作品的审查】判断游戏画面是否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具有独创性;

(2)是否可借助技术设备复制;

(3)是否由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

(4)因人机互动而呈现在游戏画面中的视听表达是否属于游戏预设范围。

判断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具备独创性,主要考虑其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以及是否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条【游戏用户对游戏画面定性的影响】若游戏画面系游戏程序根据游戏用户操作指令、按既定规则调用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该用户操作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判断。

若游戏为游戏用户预留创作空间并提供创作工具,游戏用户在游戏预设的视听表达范围以外创作了其他表达元素,相关创作成果符合作品构成要件,该游戏用户作为相关创作成果的作者享有相应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对于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可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视听效果;

(2)游戏故事情节的具体编排;

(3)游戏角色、技能、装备等特定体系架构或特殊的画面细节设计;

(4)相同部分在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中的比例和重要程度;

(5)产生相同表达效果是否具有合理原因。

来源:Yunfan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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