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已实施!权威解读→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11 16:03 3

摘要:3月11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解读《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修订情况。市水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志向,市水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作锋,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处长金柏峰,市水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排水事业部负责人乔玉峰出席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月11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解读《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修订情况。市水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志向,市水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作锋,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处长金柏峰,市水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排水事业部负责人乔玉峰出席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对于完善全市城镇排水法治保障体系,规范全市城镇排水工作秩序,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规制度保障。下面,介绍一下《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修订情况。

修订背景

开展此次《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推动我市建立健康水循环机制的现实需要

排水与污水处理是维系城市健康水循环的重要环节,与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近年来,国家围绕水生态文明建设,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合流制管网改造、黑臭水体整治、节能降碳等事项提出了许多新的具体要求,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吸收,指导全行业依法依规高质量发展。

解决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新问题的客观需要

长期以来,城市排水基础设施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部分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权责不清,与设施管理部门、属地街道社区、专用设施维护单位等主体职能交叉,专用排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过程中易产生纠纷,群众投诉反映较多,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全面巩固我市水污染治理成效的迫切需要

城市排水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程。多年来,我市在加强排水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经验,但在巩固和优化水环境治理成效方面依然面临诸多挑战。本轮《条例》修订就是要通过立法手段,明晰排水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立法对排水工作的保障、促进作用。

修订过程

《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完成项目,于2023年12月正式启动。在市人大、市司法局指导和组织下,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有力保障了修订工作顺利进行。

认真开展前期调研

在专题研究近几年出台的排水与污水处理地方性法规基础上,围绕水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发展、提质增效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赴各区(市)及广州、成都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条例》修订调研报告。

充分组织修订论证

广泛征求各区(市)人民政府及排水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党外人士(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行业专家、法律顾问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110条,汇聚社会各界智慧,按照“城乡统筹、源头管控、建管并重、科学监管”理念,经多轮研究修改,2024年2月形成《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严格流程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后,市水务管理局配合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审议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并于2024年7月22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修订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于12月20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予以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57条,涵盖城镇排水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强化城乡统筹与排水系统布局

修订后的《条例》将法规名称由“城市”排水条例修改为“城镇”排水条例,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为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条例》将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防洪排涝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了城镇排水设施建设与道路、绿化、水系等相关设施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界定了排水专项规划的制定流程和主要内容,确保排水设施科学合理建设。

明确源头管控与精准治理

针对雨水、污水混接问题,《条例》提出“双禁止”原则: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及自然水体,禁止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新建住宅阳台必须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施工审查,既有住宅的阳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属地(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针对老城区改造难题,《条例》提出以易涝区域为重点,分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为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治化解决方案。《条例》还对污水排放预处理进行了细化规范,要求对含病原体、重金属等六类特殊污水,实施预处理后达标排放;餐饮、洗车等行业要建设隔油池、沉砂池;工程疏干排水应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确需排入雨水管道的,须采取沉砂等预处理措施。

突出设施保护与灾害预防

《条例》划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禁止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施工影响排水设施的,需编制保护方案并接受监督。同时,细化了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和灾害后评估制度,汛前全面检查设施,明确维护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要求汛期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涵洞、隧道、地下构筑物、地势低洼区域等易涝点排水设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加强污泥全流程管控与资源化利用

《条例》首次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的闭环管理要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须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泥运输需密闭防渗漏,并执行转运联单制度,确保污泥去向可追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并不得接收和处理处置无转运联单的污泥。鼓励污泥的资源化利用,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绿色发展目标。通过对污泥处置的规范要求,进一步降低污泥产品对环境产生的风险隐患。

优化惠企服务与科学监管举措

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减负,《条例》提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集中管理的区域、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条例》还要求建立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排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排水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和智能化调度。此外,按照排水行为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重点排污单位须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强化法律责任与公众参与

《条例》明确了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9项禁止性行为,新增对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设施,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油烟等违规排放、破坏设施行为的处罚条款。要求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单位定期开展排水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依法履行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同时,完善了社会监督体系,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渠道,促进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参与的排水共治格局。

下一步宣传贯彻主要措施

城镇排水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关乎民生福祉、生态安全和城市形象。《条例》的修订实施,既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及时雨”,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长远策”。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全面提升城镇排水治理能力,压实运行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提高排水服务质量,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集中开展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法规责任,提高全社会对城镇排水工作的认识。督促各区(市)排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期、分批举办针对属地相关职能部门、镇街、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专项培训,让维护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明晰法定权利、义务和在设施维护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完善设施布局,补齐建设短板

今年全市重点实施张村河水质净化厂二期及一期提标改造工程、西海岸新区风河生态运动公园场外管网配套工程等16个水务项目建设。其中,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改造项目7个,排水管网更新及改造项目7个,排水防涝及污泥处置项目2个。项目实施后将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更新改造管线60公里,进一步提高城区排水能力。

强化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水行为

持续完善排水许可长效管理机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企事业单位、商户、建筑工地等排水户集中区域,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疑问,引导排水户积极主动办理排水许可。强化源头治理,对排水管网开展溯源排查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查处超标排放、破坏排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城镇排水秩序。

突出城乡统筹,提升排水应急能力建设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导各区(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完善排水应急体系建设,推动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内涝抢险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建设,重点督促道路养护作业、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分别制定应急联动方案,加强防汛演练,保障排水畅通安全。

还有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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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中宏网记者:市民及小微企业对城市排水非常关注,这次《条例》对于规范城市排水户行为有什么明确规定?

刘作锋:规范排水户行为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我们希望通过源头管控、分类管理、全民共治,与市民、企业共同守护青岛的水环境安全。具体规定可概括为以下五方面:

一、严守“雨污分流”红线,明确阳台污水治理要求

青岛市城镇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新建住宅阳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既有住宅阳台未设污水管道的,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明沟、暗渠等自然水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二、推行“排水许可+分类监管”,压实主体责任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并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道集中处理。在排水管网未覆盖区域,排水户应当设置临时性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或者按照项目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排放。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6类污水,排水户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从事餐饮、汽车修理、洗车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疏,保证正常使用。

三、强化设施保护,划清“安全红线”

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内和城区河道堤防、护岸外侧各五米内,属于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明确禁止损毁、穿凿、堵塞等9种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违者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明晰权责分工,破解“维护难题”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专业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专业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因新建、改建、扩建需要接入专用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征得专用排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五、科技赋能+全民监督,提升管理效能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目录的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水户须配合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现“排放可追溯、责任可落实”。

向社会公布非法排污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85916101,形成社会共治合力。

营造宜居宜业美好水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请广大市民和排水户给予排水管理工作理解支持!

Q2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对我市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有哪些助力作用?

金柏峰: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紧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链条规范城镇排水行为,强化城镇污水排放监管。《条例》的出台,将助力全市碧水保卫战纵深推进,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是突出排水设施,夯实全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基础。城镇各类排水设施,既是城镇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例》突出了管网、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再生水利用等城镇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对这些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与保护也进行了明确。这将进一步完善全市水环境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城镇污水处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水环境打下坚实基础。我市大力推进李村河流域污水处理厂扩(新)建,完善流域内排水管网,建设泵站及中水管网等排水设施,这些举措显著改善了李村河水环境质量,李村河水质由2018年以前的劣五类,提升至“十四五”以来的稳定三类优良,助力李村河获评全国美丽河湖优秀案例。

二是规范排水行为,打通全市碧水保卫战堵点痛点。水污染问题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核心在管网。《条例》对我市碧水保卫战工作中存在的排水管网错混接、雨污不分流等问题,以及违规排污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强调城镇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改造,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明沟、暗渠、湖泊、海洋以及其他自然水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这些规定将加快解决汛期时段或用水高峰期我市存在的雨污混排、污水冒溢等影响河流水质的突出问题。同时,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并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从事汽车修理、洗车、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行为进行了规范,将有效防范违规排污行为的发生。

三是严格责任落实,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驾护航。一方面,《条例》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责任进行了明确,既有部门分工,又有合作联动。比如在《条例》第四十四条里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另一方面,对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水污染防治责任也进行了规定,比如在《条例》第四十五条里面,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条例》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监管等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也使我们的监督工作有规可依、更加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建设更多更优美丽河湖,以高质量的水环境治理保护助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努力为美丽青岛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Q3

大众网记者:城镇排水设施特别是雨水排水设施,对于城市防内涝具有重要作用。请问修订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在城市防内涝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乔玉峰:新《条例》对城镇内涝防治提出了多项具体规定,通过规划先行、设施建设、源头减排等多方面措施,旨在全面提升城镇排水系统的抗涝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质量。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排水系统存在的问题,也为未来城市排水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具体来说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要求排水主管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排水专项规划,明确内涝防治的具体措施,包括排水设施布局与规模、雨水调蓄与排放等内容。规划需与海绵城市、防洪规划等相衔接,确保系统性防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需加强易涝区域的排水设施建设,增加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完善区域排水系统,提高内涝防治能力。

二是设施更新与改造方面:《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发挥建筑、道路、绿地等对雨水的吸纳、渗透和调节作用,减少雨水径流和初期雨水污染。城镇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尚未实现分流的区域需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完成分流设施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确保排水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性。

三是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方面:《条例》新增了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要求汛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限期处理。排水主管部门需组织编制排水应急预案,遇到重大汛情、疫情以及突发事件等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配备抢险装备,定期演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四是源头减排与设施维护方面:《条例》鼓励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雨水径流对排水系统的压力。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防汛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在汛期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涵洞、隧道、地下构筑物、地势低洼区域等易涝点排水设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当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开展内涝应急抢险工作,确保设施安全运行。道路保洁责任单位在汛期应当加强对设置于道路上雨水口周边的垃圾清扫、清运,防止堵塞雨水口。存在内涝风险的轨道交通、管道、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小区楼院,应当加强排涝能力建设,在汛期开展必要的防涝自保工作。

来源:青岛城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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