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伪私募”案例层出不穷,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深受其害。
未经登记备案的“伪私募”
实为非法集资“坑”
今天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剖析
“伪私募”非法集资的伎俩
帮助大家提高警惕
避免陷入类似的投资陷阱
近年来,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伪私募”案例层出不穷,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深受其害。
在上述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财务数据、设计虚假项目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吴某利用专业的话术描述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俊总在高回报利益的诱惑下,最终没忍住和王总一起合资购买了吴某公司新推出的“XX先锋”系列私募基金产品,本以为能“一夜暴富”,没想到却掉入了“伪私募”的陷阱,亏得血本无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来源:甘肃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