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李某,曾是让人羡慕的“别人家的孩子”,家庭富裕,学业优异。毕业后,顺利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并与心仪的女孩步入婚姻。就在事业爱情双丰收之际,他结识了一群“朋友”,在他们的怂恿和好奇心的驱使下,怀着侥幸心理尝试了“第一口”。从最初的半推半就,到后来
法律小课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今天是第38个
“6.26”国际禁毒日
让我们一起通过在监狱里的真实案例
认清毒品危害
共同筑起的禁毒防线
警示案例
01
以贩养吸,前程尽毁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李某,曾是让人羡慕的“别人家的孩子”,家庭富裕,学业优异。毕业后,顺利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并与心仪的女孩步入婚姻。就在事业爱情双丰收之际,他结识了一群“朋友”,在他们的怂恿和好奇心的驱使下,怀着侥幸心理尝试了“第一口”。从最初的半推半就,到后来的肆无忌惮,他最终走上了这条不归路。李某不是没想过痛改前非,但毒瘾发作时的蚀骨之痛一次次击溃他的理智。家人失望痛心的眼神、朋友疏远淡离的背影,在彻底失去家人和朋友信任后,面对吸毒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他不得不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最终,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
案例启示
靠在冰冷的铁窗上,李某回想起自己原本平静的生活:一份稳定的工作,一个温暖的家庭,还有未来的梦想。“早知道会这样,我绝对不会碰一口毒品……”李某喃喃自语,眼中满是悔恨的泪水。然而,后悔只能成为永远的遗憾,莫让一时的放纵,成为一生的代价。禁毒不仅仅是法律的约束,更是对自我的保护。如同李某亲手所写“希望我这个血淋淋的例子,能给大家一个警示。只有从内心坚定拒绝毒品的诱惑,才能守护自己的未来和家人的幸福。”
02
每次只有0.5克,却换来铁窗泪
服刑罪犯李某波性格开朗,人缘广,什么朋友都“来者不拒”。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一个名叫“老康”的朋友,对方手里有“货”,价格便宜,利润可观。恰巧有个吸毒的朋友托李某波找找有没有“货”,李某波心动了,他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反正我只是中间介绍,赚点小钱,量又少,应该没什么风险吧?”李某波这样安慰自己。他开始从“老康”那里进货,每次交易,都会小心翼翼地控制数量,最多只卖0.5克,生怕引起警方的注意。然而,警方早已盯上了他。最终,李某波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
案例启示
李某波的堕落始于交友不慎,不良圈子如同一张无形的网,一步步将他拽入深渊。同时,曾经的李某波自以为“聪明”,认为少量交易就能规避风险,轻松赚取暴利。“我为什么要贪那点钱?为什么要碰毒品?”身在监狱后的李某波才明白,毒品犯罪没有“起步价”,任何涉毒行为都难逃法律制裁。
03
本事用“歪”,亲手把自己送进监狱
正在服刑的罪犯刘某,原本是某化工厂的技术人员。然而,他并未将专业知识用于正道,而是在农村偏僻地区租用厂房,秘密从事麻黄碱生产活动。尽管刘某明知此类行为涉嫌违法,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仍决定铤而走险。后因群众举报,该非法生产窝点被依法查获。刘某被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
案例启示
服刑期间,刘某深刻反思:“我辜负了家人和社会的信任,也毁掉了自己的未来。我希望用自己的教训警示他人,千万不要被一时的利益蒙蔽双眼,要珍惜来之不易的人生。”专业知识是一把双刃剑,其使用方向决定了它对社会的影响。专业知识本应为社会造福,而非成为犯罪的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是毁灭人生的深渊
一次尝试可能毁掉一生
如发现涉毒行为请及时举报
共同携手筑牢禁毒防线
守护平安家园!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