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存4万元每月利息2200元”“投资20万元年利息3.6万元”“是我认识十几年的‘嫡长闺’介绍的”……能投资又能赚钱,又是自己的“嫡长闺”,怎么看都是稳赚不赔的买卖,但天上掉馅饼的事往往不会出现在现实生活中。
“存4万元每月利息2200元”“投资20万元年利息3.6万元”“是我认识十几年的‘嫡长闺’介绍的”……能投资又能赚钱,又是自己的“嫡长闺”,怎么看都是稳赚不赔的买卖,但天上掉馅饼的事往往不会出现在现实生活中。
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4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张某与闺蜜王某相识多年,关系十分密切。有一天,王某向张某介绍称,她和朋友经营着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现阶段有一个理财项目利息非常高,存款4万元每月利息2200元,并询问张某是否想尝试投资。
听到如此高收益的投资,张某心动了,当即决定投入4万元,王某承诺每月给付张某2200元利息,存满一年后额外给付1.8万元的年利息。
半年的时间,张某从王某处得到1.2万元的利息,张某高兴之余又遗憾当时没有多投资一些。
后来,王某告知张某自己手里还有一个新的投资项目,比之前更合适,投资20万元年利息3.6万元。此项目总额有限,先投先占。
闻听此言,张某随即决定将家里所有的存款用来投资,但还是差3万元。见此情形,王某表示可以帮张某补交3万元。张某对此表示感谢,并期待着这笔钱的收益。
一年后,张某没有等到利息,询问王某具体原因。王某表示现在公司遇到了麻烦,资金周转困难,并提出让张某出资帮自己渡过难关,等公司好转后再归还本息。
出于对王某的信任,张某决定帮忙,但自己所有的钱都拿去投资了,已经没有存款。
此时,王某出主意说“可以去银行贷款”,由自己直接代替张某还款。
为表示诚意,王某给张某转账1.2万元,用于偿还第一个月的贷款利息,这让张某更加确定“王某这个朋友没交错”,之后多次办理贷款近百万元。
但是,此后一段时间,王某的公司依然没有起色。张某询问缘由,王某声称公司会计卷钱跑路,公司资金也被冻结,现在还需要一笔解冻资金。
王某提出让张某的丈夫办理贷款,来凑齐这笔解冻资金。
张某的丈夫得知此事后心存疑虑,张某解释称王某身份证丢失,此事较为着急。在张某的劝说下,其丈夫同意帮王某办理贷款手续,相继贷款100多万元。
前前后后,张某夫妻两人共帮助王某贷款250余万元。
此后一段时间,张某相继接收到多家银行贷款催收短信,这才发现王某并没有按时还款,且王某已经失联,搬离原住所。
张某意识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
王某到案后,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王某将诈骗钱款200余万元打赏某网络主播,剩下的钱款全部挥霍。调查发现,王某还牵扯到另外一起诈骗案,河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图为检察官在梳理案情
该案件移交至红桥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将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王某传唤到案,审讯过程中王某表示自己和张某关系非常要好,贷款是向张某一家借的,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是诈骗,不应该是刑事案件。
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案发时王某经济状况极差,并无实际还款能力,且其索要钱款的理由从一开始就是虚构的,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不仅骗钱的理由全部是编造的,就连王某的身份以及所谓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全都是虚构的。
红桥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
图为检察官在提讯犯罪嫌疑人
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王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但到案初期对虚构诈骗事实的行为拒不承认,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王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多次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诈骗金额250余万元,主观恶性较大;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根据法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红桥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3年4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