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编辑真实人声、人脸等应取得同意

B站影视 2024-11-28 15:24 2

摘要:国家广电总局网站28日发布《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下称《技术要求》)一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其中提出,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当对真实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应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中新经纬11月28日电 国家广电总局网站28日发布《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下称《技术要求》)一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其中提出,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当对真实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应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通知明确,《技术要求》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技术要求》规定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数字虚拟人的技术要求,对于数字虚拟人分类、应用场景、形象、驱动技术、平台能力、安全能力提出规范要求。其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数字虚拟人的系统建设、创作和应用。

根据《技术要求》,数字虚拟人主要应用场景分为内容播报、交互客服、虚拟演播和内容创作等。其中内容播报包含新闻资讯播报/手语播报、电影/电视/专题片/纪录片介绍和直播带货等;交互客服包含虚拟客服、智能助手和交互问答等;虚拟演播包含综艺主持、虚拟演唱会、文娱活动和用户代理虚拟分身等;内容创作包含影视创作、视频创作、广告创作和游戏创作等。

安全能力要求方面,《技术要求》明确了数据及算法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两方面内容。

对于数据及算法安全,《技术要求》提出,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对其所处理的数据及算法安全负责,满足如下要求:

a) 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b) 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c) 应根据业务需求,配置数据存储和使用的安全策略,为用户配置合理的权限,具备相应的访问控制机制;

d)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应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具备数据准确性、安全性的保障能力;

e) 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对于需要进行加密处理并传输的业务数据,应部署相应的加密措施;

f) 不准许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内容。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指出,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满足如下要求:

a)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应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b) 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c) 处理个人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范围;

d) 当对真实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应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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