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18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落实《种子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种业振兴的关键举措。近日,国家林草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绿色时报》记者
(中国绿色时报)
4月18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落实《种子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种业振兴的关键举措。近日,国家林草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绿色时报》记者采访,解读《条例》修订亮点、宣贯实施等工作安排及我国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历程与成效。
问:此次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主要突出了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哪些亮点和特色?
答:一是扩大保护范围。将保护范围由繁殖材料扩展到收获材料,对无性繁殖品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林业植物育种较多采用无性繁殖方式,收获材料常被间接用于繁殖,保护范围延伸至收获材料后,品种权人可直接对未经许可销售、储存或使用收获材料的行为追责,解决了此前因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界限模糊导致的维权障碍,减少了品种权人的维权成本。
二是延长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将木本、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林草植物新品种主要涉及林木、竹类、经济林树种、观赏植物、草种等,多为多年生木本植物,生长周期通常10年以上,测试审查周期也较长,延长木本、藤本植物保护期有助于保障长周期育种的权益回报,激励育种人对多年生植物的研发投入。
三是缩短初步审查期限,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进一步要求审查机关提高审查效率。初步审查是品种权申请的关键环节,按照《条例》规定,品种权人享有初步审查合格公告至授权期间追偿权利。
四是加大惩处力度。针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提高了处罚数额,赋予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查处侵权、假冒案件时,查封、扣押繁殖材料及相关工具、查封违法场所等行政强制权。由于无性繁殖品种“侵权易、维权难”,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明确执法措施,可以破解执法手段缺乏、力度不足、威慑不够的问题。
五是明确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赋予原始品种权人更大的权利保护,有助于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减少模仿修饰育种;鼓励育种者共享育种材料,丰富种质资源,夯实育种基础;在育种者之间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形成合作育种的利益共同体。
问: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主管部门在《条例》宣贯实施上有哪些具体工作安排?
答:一是开展《条例》宣贯和培训工作。聚焦《条例》修订内容,结合林草特点,多途径开展《条例》解读、宣传和培训工作,帮助指导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相关管理机构和从业者学习掌握《条例》内容,及时回应育种人的关切,切实为育种创新主体提供服务。
二是加快制修订《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条例》实施细则、复审制度、行政执法办法、测试管理规定、林草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目录及相关技术判定指南等,推进《条例》落地实施。
三是进一步打通林草植物新品种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探索快速授权机制,提升授权效率。建立行政与司法保护协同机制,对“真创新”实行“严保护”。优化完善测试机构布局,加快测试指南编制,加强人工智能、现代生物技术等新技术在品种测试与鉴定工作中的应用,为新品种“快保护”“严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搭建新品种转化平台,提高自育品种市场占有率,推动新品种从实验室走向田间地头、从生态屏障拓展为富民产业。
问:请介绍一下我国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历程。
答: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起步于199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78年文本。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首次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将植物新品种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2013年和2014年,我国分别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了审批权限和程序性规定。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2021年对《种子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此次《条例》修订是对《种子法》修订内容的具体落实。
自1997年《条例》颁布、1999年我国正式加入UPOV开始,林草植物新品种制度体系逐步健全。1997年,林业部成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开始不断完善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机制。1999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明确了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审查、授权及保护的具体规则。同年,国家林业局2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包含毛白杨、木兰属、蔷薇属、山茶属等8个属(种)。2001年,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成立,加挂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牌子,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同年,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开始筹建。2015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办法》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初步完善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和行政执法制度。
截至2024年底,国家林草局共发布9批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包含313个属(种),受理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2080件,授权5848件。
问:我国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围绕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发挥森林“四库”功能、发展林下经济等工作,重点加强科技创新,培育了一批突破性品种和优良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促进生态保护修复、提升种苗产业、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制度框架不断健全。相继制定林草知识产权战略中长期规划,完善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查制度,修订《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编制《林草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总体构想》《林草植物新品种领域标准体系》,构建了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和育种人需要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
二是组织架构不断拓展。成立国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立林草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测试分中心及专业测试站,开展品种权审查、测试、授权和复审工作。首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成立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中心。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均有专门机构负责侵犯和假冒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是技术体系不断完善。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纳入国家林草局行政审批平台,实现在线申请。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6个测试分中心、8个专业测试站、2个分子实验室,新筹建的3个测试站计划2025年年底前完成,将填补草品种测试机构空缺,田间测试属(种)增加到23个,测试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累计开展165项植物品种测试指南编制工作,构建5个属(种)DNA指纹图谱数据库,初步完成已授权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建设,为品种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是新品种转化运用不断强化。办理林草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备案,为林草企业育种创新提供金融支持。组织实施23项新品种转化运用及惠农项目,转化了一批抗性强、彩化的文冠果、紫荆等树种,一批高产、适应性强的油茶、核桃等木本粮油作物,一批性状表现优良、市场价值高的月季、牡丹等花卉品种,一批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强的枸杞、米槐等惠农品种。新品种创制、保护、运用全链条转化机制,源源不断为林草产业发展注入创新活力。
五是保护意识和维权执法不断增强。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打击侵犯、假冒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对恶意侵权行为实施加重处罚,保障了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利益。每年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同步推出林草知识产权宣传系列活动。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通过举办培训、制作宣传材料、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逐渐增强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
六是国际合作不断深入。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积极开展双多边合作,推进中文成为UPOV工作语言,牵头编制7项国际测试指南标准,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逐渐增强。参与中日韩、中瑞、中澳自贸区协定相关条款谈判磋商,维护国家利益,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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