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编修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将网络与信息法学列为法学二级学科。《网络与信息法学教程》便是在这一背景下编写、出版。
周辉 主编
2024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当代中国出版社
01内容简介
2024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编修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将网络与信息法学列为法学二级学科。《网络与信息法学教程》便是在这一背景下编写、出版。
《网络与信息法学教程》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推出的“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本书编写团队具有深度参与立法起草的经验。全书按总论+分论布局,对网络与信息法学的体系框架、主要制度与核心内容进行全面论述。分论除了分析介绍网络安全法、电信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立法,还围绕数字经济法、网络信息内容法、人工智能法、互联网司法和在线纠纷解决等主题进行专门介绍。
网络与信息法学已经形成以网络法、数字法、智能法、信息法为主体的矩阵框架。本书可以成为读者了解信息技术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迭代发展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
02主编简介
周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专业,网络法方向),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公共管理专业、行政法方向),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兼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部网络安全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世界互联网大会人工智能工作组专家、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起草论证,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课题等二十余项;在《中外法学》等期刊和《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文章六十余篇,出版《人工智能示范法释义》等著作译著十余本;主持起草《网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专家建议稿)》和《人工智能示范法(专家建议稿)》。全国首个数据合规出境案例法律专家,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部级奖项二十余项。
03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法律渊源
第三节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四节 网络与信息法主体
第五节 网络与信息法的框架
第二章 网络安全法
第一节 网络安全法导论
第二节 网络运行安全法律制度
第三节 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第三章 电信法
第一节 电信法导论
第二节 电信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电信管理制度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四章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一节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导论
第二节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电信治理
第四节 互联网治理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数据安全法
第一节 数据安全法导论
第二节 数据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第四节 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第五节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六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导论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四节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
第五节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第六节 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数字经济法
第一节 数字经济法导论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第三节 数字竞争法律制度
第四节 数据要素流通
第五节 其他数字经济制度
第八章 网络信息内容法
第一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基础法律框架
第二节 网络账号管理制度
第三节 社交类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制度
第四节 音视频类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制度
第五节 新闻类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制度
第九章 人工智能法
第一节 人工智能法导论
第二节 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第三节 人工智能法律制度
第十章 互联网司法和在线纠纷解决
第一节 互联网司法
第二节 在线纠纷解决
第三节 电子证据法律制度
后 记
04精彩摘录
网络与信息法学
(一)学科概念
网络与信息法学,是以调整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关系,塑造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法律规范,即网络与信息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在信息技术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迭代发展的过程中,网络与信息法、网络与信息法学不断成熟。网络化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广泛的节点通道和交换连接,数字化为信息生产提供了更丰富的数据原料和处理方式,智能化为信息决策提供了更高效的自主能力和精准分析。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叠加、融合,使得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关系更加多维、复杂。
在信息技术高速公路的互联网发展之初,曾有观点认为,网络社会应当实现社群自治,而非依赖现实中的政府或法律进行规制;互联网用户应在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的同时,又能保有最大限度的、独立于公共人格之外的自由。劳伦斯·莱斯格教授将这种想象形容为:“……网络空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那里有约束和管理,但应从下而上建立,而不是通过国家的指导来建立。这个空间的社会应是一个完全自我组织的实体, 没有统治者,没有政治干预。”但是,这种观点很快便退出历史舞台:网络空间的运行基于底层基础设施、软件程序和代码以及流动于其中的信息,设施、代码、程序、信息都可能也应该受法律规范保护和规制。事实上,迄今为止还未存在过“无法被控制”的网络,只是控制的主体可能存在差异。国家介入网络空间、以法律手段对网络空间及其中的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进行塑造,既属实然,也系应然。
(二)学科命名逻辑
学科名称的选择既要在汉语习惯用语的基础上体现学科特点,集中反映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差异,也应兼顾既有研究传统和实践惯例。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为代表的高校,在相关新法学学科探索上,分别选择了不同的名称和定位,为进一步系统化的学科构建提供了有益参考。但无论是互联网法学、网络法学侧重研究对象的空间场域,还是信息法学、数据法学侧重研究对象的表现形式,抑或数字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突出研究对象的技术路径,都按特定的逻辑突出研究的特色和重点。但如果全面考虑学科研究的时空命题、技术演进、方向导向、战略任务、实践基础、国际面向,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选择的“网络与信息法学”这一名称更具科学性。
第一,同时突出“网络”和“信息”,既可以体现本学科研究特点和重点,也可以反映本学科对于网络空间、网络社会关系、信息技术和信息内容的全面认识。“网络” 既指向网络空间,也指向借助信息技术实现更广泛、更快速、更复杂连接的社会关系网络或网络社会关系。以因特网(Internet)为代表的互联网所形成的网络空间是本学科研究的历史起点和基本场域,确立“网络”作为本学科名称的关键词,既可以接续互联网法或网络法的研究脉络,也可以突出与传统法学的空间差异。“信息”则是信息化和不同信息技术的代称,突出这一概念可以更好地与信息技术界对话和跨学科研究。
第二,同时突出“网络”和“信息”,可以更好坚持贯彻、丰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更好反映党中央领导、推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立法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更好建构本学科领域内体现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自主知识体系。网络强国、网信事业、网信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基本内涵和核心要义的主要关键词。“网络”和“信息”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能够更好地呼应这些关键词。另外,从法治领域的战略规划和立法实践来看,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分别强调了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和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早在 2000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就区分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问题;201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从法律效力文件层面将“网络”与“信息”一起使用。《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两部专门法律和数以十计的规章标题都包含“网络”一词;名称中有“信息”的法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典型的行政法规则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部门规章更是超过数十部。相对而言,名称包含“数据”“数字”的法律法规则要少很多。
第三,同时突出“网络”和“信息”,可以涵盖安全和发展双重命题,既体现学科的兼容性和平衡性,也更契合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的战略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推动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的战略要求,为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网络作为现代社会信息传输的主要载体,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安全这一命题是深植于“网络”一词中的核心理念。信息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信息”除了指向信息技术和信息内容,还代表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化是当前重要的发展机遇,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但能够大幅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而且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驱动、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具有深远影响。
第四,同时突出“网络”和“信息”,可以更容易被本领域国际学术界理解和认可,更好传播中国特色话语和概念。从本学科的国外顶级学术机构来看,最典型的网络“互联网”是最有广泛认可度的标志性名称,如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克莱恩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Berkman Klei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院(Oxford Internet Institute)等。在与本学科最相关的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IGF)和非常重要的国际机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的名称中,这一情况也充分体现。“信息”则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研究中心(The Information Society Project)名称的核心概念。相较而言,以数据、数字为主题名称的国际学术机构则较为少见。
综上可见,选择“网络与信息法”作为本学科的名称,既符合社会关系的时空逻辑、技术演进的历史逻辑,也可以鲜明地体现中国特色的学科特点和定位;在建构中国自主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同时,也能更好地融入国际学术界,与本学科的国外顶级学术机构进行交流对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编修发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中也采用了“网络与信息法”这一名称,充分证明了这一命名能够最大限度地继承、吸收、包容已有的学术积累和理论创新。
来源:当代中国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