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生大事不过是生老病死,婚丧嫁娶,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十八世纪的英国贵族们的是如何处理“红白事”的。
«——【·前言·】——»
人生大事不过是生老病死,婚丧嫁娶,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十八世纪的英国贵族们的是如何处理“红白事”的。
肯德尔女公爵是乔治一世(Ge。rgeI,1714-1727年在位)的夫人,Yarm。uth夫人是乔治二世(Ge。rgeII,1727-1760在位)的情人,等等。
另外,贵族的妻子儿女虽然并不是贵族—贵族的继承人除外,但他们在贵族社会的地位与作用却是不容否认的。
况且,文中所讨论的许多问题要涉及到他们,故笔者也将他们纳入考察范围之内。
贵族特权是习俗和法律认可的专属于贵族的权利,它限于贵族这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可以代代相传,是一种世袭权利。
特权是贵族必不可少的特性,它使得贵族有别于平民,并赋予贵族共同的阶层意识。
英国贵族的特权主要体现在财政、政治、法律、荣誉、领主权利等几个方面。
虽然英国贵族的特权少于欧洲大陆贵族,但这些特权的存在足以赋予贵族身份一种法律意义。
界定贵族的特殊品质有土地所有权、血统、爵位和特权。
在这当中,特权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它是贵族唯一必不可少的特性。
在欧洲,有无地贵族,有不具备统治作用的贵族,也有生活方式与社会其他成员没有差别的贵族,但没有无特权的贵族。
«——【·特权与贵族·】——»
“特权与贵族的联系是如此的紧密,以至于没有前者后者也就不可能存在。”。
特权是唯一持续存在的贵族与平民的差别,这些特权如此重要,没有它们贵族就不称其为贵族了,也就与平民毫无二致了。
特权使贵族明显有别于平民,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富人采纳了贵族的生活方式,发挥了原由贵族所起的作用,但由于无权享有贵族特权,他们并不享有贵族身份。
詹姆斯·伍德(JamesW。。d)断言:“尽管贵族的类型多种多样,但我们仍然要清楚,它们作为贵族的法律地位是唯一的特征。
这一地位为所有贵族毫无例外地共同享有,并借此将贵族同平民区分开来”。对贵族的存在来说,特权是十分重要的。
它使得介于贵族和社会其它集团间的隔阂成为可见的东西,而且它暗含着对贵族为社会所做贡献的重要性的强调。
贵族的构成和阶层意识也由特权所决定。
特权不仅界定贵族身份,而且将贵族分成小贵族和大贵族,在贵族阶层内部划分出等级,使贵族之间有所区别。
关于贵族的特权有三点要着重指出来。
首先,它们完全取决于国家、国家的法律和统治者个人,并由上述权威做出保证。
其次,它们既是贵族身份的起因也是其后果,还是其特征。
例如,免税权并不只是符合贵族身份的特权,同时也时常用作贵族身份的证明。
再次,由于特权标志着体面的社会地位,它们同时也是贵族要求在国家组织中拥有的权力的基础。
贵族特权是由身份、地产、爵位、血统决定的。
贵族地产授予贵族对佃户的统治权及其与国家关系中的豁免权和参与权。
身份特权授予贵族区别于平民的身份界定。
“贵族身份和结构是由特权决定的,前者是由全体贵族享有的特权决定的,后者是由部分贵族享有的特权决定的。”
贵族的特权授予贵族多种利益,有些只是荣誉性的,作为贵族身份或地位的标志;但许多特权授予贵族政治和物质上的利益。
有的是政治参与权,如参加议会的权利和担任法律为贵族保留的官职,有的是政治上的免除权,如免于服兵役或免于为军队提供宿舍。
在带来物质利益的特权中,最突出的就是免税权。
许多世纪以来,特权构成了贵族权力和财富的核心。
特权的价值极易被夸大,尤其是在近代,当政府决心降低这些特权的时候,这或是由于政府试图实行无议会的统治,或是由于政府要征收普遍的税收。
«——【·特权·】——»
贵族的特权,既不是指贵族凭借对财富和权利的占用而拥有的非正式的好处,也不是贵族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它有个非常严格的定义。
从本质上说,它指的是习俗和法律认可的专属于贵族的权利,它限于贵族这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可以代代相传,是一种世袭权利。
贵族特权往往包括:免税权及其它财政权利;政治参与权,如参加议会权、占有专属于贵族的官职权、提升官职的优先权;
佩带纹章、拥有爵位、特殊的称呼、公共集会时的次序优先、携带武器、穿着奢侈的服装、进入军队和骑士团体及教育与教会机构的排外权等荣誉权利;
土地占有权;狩猎权;贸易垄断权,如酒精生产的垄断权;免于承担平民承担的法律和服役责任。
英国贵族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贵族特权,另一类是领主的特权。
贵族特权是由贵族的身份或贵族的地位赋予的。
领主特权是由土地所有权赋予的。
这两者都由法律加以确认,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
虽然18世纪早期还在授予贵族特权,但大多数特权在1500年之前就已经确定下来了。
这当中很少曾被乡绅分享过。
因此,这些特权不仅将贵族同一般平民而且同乡绅区别开来。
从具体内容来说,英国贵族的特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财政特权、政治特权、法律特权、荣誉特权、领主权利。
一般地说,英国贵族享受的特权比欧洲大陆贵族要少得多,而且,英国贵族的许多特权只属于贵族个人,而不属于贵族家庭的所有成员。
长子继承制保证了大多数贵族特权只能传给长子,贵族家庭的幼子们不享有为其长兄所享有的许多特权。
英国贵族的财政特权包括财政豁免权、私人征税权、估税、征税和批准征税的权利。
免税权这一在欧洲大陆普遍实行的贵族特权,在英国却没有实行。
完全的免税权只应用于中世纪早期的丹麦金(Danegeld)。
在英格兰和苏格兰,免交直接税的权利并不与贵族联系在一起。
在苏格兰,它只是一些官职、团体、使用权的额外津贴。
在英格兰,它只是居住在需要承担特殊防卫任务的地区的居民的特权。
到1700年,贵族可以免税进口一定数量的供家庭使用的葡萄酒。
«——【·免税权·】——»
这就是英国贵族的免税权的范围,但这并不是其财政特权的全部。
随着农奴制的衰落和特许权的废除,私人税收变得不那么普遍了。
然而,在河流和道路通行税及对贸易权征收的费用的形式下,这些权利在这一时期仍然以残存的形态保留着。
特殊的估税权和批准征税权是英国贵族的财政权利的补充。
英国贵族的财政特权就体现在这里。
从1532年到1692年土地税的建立,贵族的税负评估和征收一直由在大法官和财政大臣领导下的专门官员来负责。
这种制度使得贵族不受社会其他人要服从的评估和征收机构的管辖。
几个世纪以来英国贵族一直拥有批准议会税收的权利。
但1678年下院的批准就可以通过财政提案。
这是欧洲其他地方看不到的现象。
在英国,贵族虽然没有免税权,但低估税额和少交税的情况却普遍存在。
税收制度本身对贵族的财政责任做出了补偿,尤其是逃避税收的机会以及在17世纪晚期以前直接税的不正常征收。
虽说贵族要交纳正规的土地税,但在17世纪末以前,贵族一直通过坚持维护直接税不应当经常征收而且必须征得议会批准的传统,来保护自己免于承担沉重的税负。
使贵族的税负减轻,这就是英国贵族的财政特权,尤其是不受正规的估税机构评估的权利。
另外,地方的税务官员,除了主管贵族税务管理的官员外,也都为乡绅而不是独立的官僚所掌握。
17世纪末,政府改革了财政制度,建立了直接税征收制度,废除了贵族批准和评估税收的财政权。
但是,通过征收高额的间接税,贵族的利益仍然得到了保护。
而且,征收土地税所依据的官方对土地财富的评估制度并没有得到改革,再加上最初的税负评估因为物价的上涨而贬值,贵族的财政负担并未增加。
而各级官员的缺乏,又使得税收的征收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在那之后,正常的征收只是用于补偿税率日减的间接税,而且落到贵族头上也是相当轻的。
英国贵族的政治特权包括:参加议会会议的权利、独占某些官职、提升官职的优先权。
这些特权使贵族获得了极大的权力:制定法律、批准税收、制定对内对外政策、任命或罢免一些官员、授封贵族、拥立或罢黝国王。
英国贵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出席议会上院的特权,获得这项特权的依据或者是特许权利证书或者是收到召集出席议会的令状。
最初,议会上院的成员资格并不限于上院贵族,在很长时间里也不是他们的世袭权利。
一个上院贵族出席议会只是由于国王特别召集他参加议会的令状。
但到14世纪末,通常情况下,所有的贵族都会接到令状,而其它俗人则很少接到令状。
到15世纪末,曾经在以前收到过令状的贵族通常都会去出席议会,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被剥夺权利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不具备能力的贵族则不能出席议会。
那些由于贫穷而无法再保住地位的贵族则悄悄地从这一名单上消失了。
但在16世纪,这项不可剥夺的世袭权利从法律规定上得到了根本强化。
«——【·结论·】——»
到1500年,上院实际上成了拥有贵族爵位者按照世袭权利坐在一起开会的地方。
在亨利八世(HenryVIII,1509-1547年在位)即位之前,上院并未正式称为贵族院。
1539年,议会通过议案专门规定了此点:除大主教和主教之外,凡无五级贵族称号者一律不准参加议会上院活动。
至此,上院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贵族院”。
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各种模糊和不确定都消除了,在谁是、谁不是贵族的问题上再没有什么严重的怀疑了。
现在,贵族的法律地位清楚了。
参加议会会议的权利,给了贵族在政治事务上的重要的发言权,给了那些能够控制或操纵议会会议的贵族重要机会,并赋予英国贵族在立法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
虽然英国贵族并不享有官职的独占权,但有一些特殊的宫廷官职、礼仪性的官职、军事官员、驻外使节、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府官职为他们而保留。
Highsteward一职出现于亨利四世(HenryIV,1399-1413年在位)在位时期,只是在加冕典礼和审判贵族这些特殊场合刁‘由国王任命。
«——【·参考资料·】——»
[德]维尔纳·桑巴特著,王燕平等译:《奢侈与资本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著,顾良等译:((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卷本),三联书店,1992,1993年版。[德]诺贝特·埃利亚斯著,王佩莉袁志英译:《文明的进程》(I,II),三联书店,1998,1999年版。[英]佩里·安德森著,刘北成龚晓庄译:《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美]S.N.艾森斯塔得著,阎步克译:《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来源:御史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