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HB0025注射液为一款抗PD-L1/VEGF双特异性抗体,能高特异性地靶向PD-L1和VEGF这两个靶点。阻断PD-L1可解除PD-1/PD-L1通路介导的免疫抑制作用、活化细胞毒T淋巴细胞,从而抑制肿瘤生长;阻断VEGF可抑制血管内皮细胞增殖和新生血管的形
HB0025注射液为一款抗PD-L1/VEGF双特异性抗体,能高特异性地靶向PD-L1和VEGF这两个靶点。阻断PD-L1可解除PD-1/PD-L1通路介导的免疫抑制作用、活化细胞毒T淋巴细胞,从而抑制肿瘤生长;阻断VEGF可抑制血管内皮细胞增殖和新生血管的形成,抑制肿瘤生长。临床前研究表明,HB0025对上述两条信号通路的阻断具有协同作用,其疗效显著优于单药及两单药的联合用药。目前HB0025已进入多个临床II期研究,并在不同瘤种中观测到积极信号,包括不同肿瘤类型患者的完全缓解(CR)和部分缓解(PR)。
研究药物:HB0025注射液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II期)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晚期、复发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一线)
申办方:华博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HB0025注射液的规格:100mg(4ml)/瓶。用法用量:按照体重计算给药剂量,给药剂量为10mg/kg、20mg/kg。每4周(28天)为一个治疗周期。受试者在每个周期的第1和15天接受HB0025注射液静脉输注。
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的规格:100mg/支/瓶;用法用量:每4周(28天)为一个治疗周期。受试者在每个周期的第1、8和15天接受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100mg/m2)静脉输注。用药时程:未出现疾病进展或未发生不耐受的毒性反应,受试者需接受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治疗至少6个周期,直至出现不可耐受毒性、疾病进展、受试者失访或死亡、受试者撤回知情同意或接受新的抗肿瘤治疗等(以先发生者为准)。
入选标准
1、年龄在18~75周岁。
2、能充分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ICF)。
3、受试者需提供最近日期存档和/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通过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TNBC(人表皮生长因子2[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2,HER2]、雌激素受体[Estrogen Receptor,ER]和孕激素受体[Progesterone Receptor,PR]阴性)受试者:a)ER和PR阴性定义为:经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ER
4、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治疗,且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切除或局部治疗,或经过手术切除或局部治疗后疾病进展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的TNBC受试者需满足如下条件:a)允许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阶段使用抗肿瘤治疗(包括紫杉类药物,新辅助治疗需满足未进展),紫杉类药物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结束时间(末次给药的日期)与首次记录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之间间隔≥12个月;卡培他滨等其他药物辅助治疗结束时间(末次给药的日期)与首次记录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之间间隔≥6个月;b)单纯接受手术治疗者,术前/术后无新辅助/辅助治疗的情况下,手术日期距离首次记录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之间间隔≥6个月。
5、根据RECIST v1.1标准(附录2),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非脑转移)肿瘤病灶。经CT或MRI扫描,非淋巴结性病灶最长直径至少≥10mm,淋巴结性病灶的短径≥15mm(既往接受过放疗或接受其他局部区域治疗的肿瘤病灶明确记录治疗结束后治疗部位出现疾病进展方可作为可测量病灶;若选定的靶病灶在筛选期行病理活检,则需要与首次给药时间距离至少14天以上)。
6、ECOG评分为0~1分。
7、预期生存时间≥12周。
8、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atelet count,PLT)≥100×109/L和血红蛋白(HGB)≥90g/L; b)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ULN),对于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TBiL≤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谷草转氨酶(AST)≤2.5×ULN(肝转移受试者≤5×ULN);血清白蛋白(ALB)≥30g/L;对于肝转移或骨转移的受试者,碱性磷酸酶(ALP)≤5×ULN;c)肾功能:血清肌酐(Scr)≤1.5×ULN,或按照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0 mL/min(附录5);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对于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INR和APTT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e)尿常规:结果显示尿蛋白
9、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在第一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72小时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学妊娠试验。如果尿检呈阳性或不能确认为阴性,血清妊娠学试验将是必需的。
10、受试者(包括伴侣)愿意从筛选期至最后一次研究给药后90天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排除标准
1、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其他研究型药物或研究型器械的临床试验;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允许研究药物治疗前至少2周完成的姑息性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内分泌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草)药或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
2、既往治疗的不良事件(脱发、≤2级周围神经毒性和激素替代治疗控制稳定的内分泌疾病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未恢复至≤级(NCI-CTCAE V5.0)。
3、既往发生过3-4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导致停止治疗者(激素替代治疗控制稳定的3级内分泌异常除外)。
4、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a)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治疗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糖化血红蛋白(HbA1c)≤8.0%;b)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c)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5、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糖皮质激素(>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如果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使用吸入性、眼科或局部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剂量≤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治疗(允许CT等影像学检查中预防造影剂过敏而使用的糖皮质激素治疗)。
6、入组前5年内患有已知的其他恶性肿瘤,但经治疗后已治愈的恶性肿瘤(例如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皮肤鳞状细胞癌等)可入组。
7、已知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但对于无症状脑转移受试者,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组:①接受相关治疗后影像学和神经学检查均处于稳定状态4周以上;②若无影像学评估,在糖皮质激素治疗下神经学检查处于稳定状态4周以上,且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使用的强的松剂量≤10mg/天或等剂量其它激素者。
8、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9、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或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或需要治疗的感染性肺炎的受试者。
10、有间质性肺病或非传染性肺炎病史的受试者。
11、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感染:a)筛选前2周内活动性感染,需要系统性治疗;b)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 c)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HBV DNA滴度<2000 IU/ml)或者已治愈的丙肝(HCV RNA检测阴性)受试者允许入组(若HBV-DNA检测阳性,需根据当地诊疗规范,在首次给药前14天进行抗病毒治疗;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肝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由研究者评估是否需接受抗病毒治疗)。
12、临床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a)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IV级)(附录3);b)严重/不稳定心绞痛,或最近3个月内的新发心绞痛;c)筛选前6个月内曾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事件;d)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如房颤、室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完全性传导阻滞、尖端扭转性室速或有家族性/遗传性心律失常、长QT间期综合征等);e)心功能:心脏超声检测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50%);f)心电图检测QTcF间期延长:男性>450ms,女性>470ms(附录4);g)筛选前6个月内的急性脑血管疾病(如脑梗塞、脑出血、短暂性脑缺血等);h)经降压药物治疗未获得良好控制的高血压(静息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i)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心肌缺血、心肌病等)。
13、存在以下未经治疗或治疗不完全,有出血高危因素者:a)活动性胃溃疡、胃肠道出血、凝血障碍的严重症状和/或体征者;b)影像学(CT或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压迫重要脏器,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c)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筛选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史;d)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状况(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且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者。
14、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伴随临床症状、不可控制的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等。
15、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等。
16、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帕博利珠单抗、特瑞普利单抗和阿替利珠单抗等)或抗血管生成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贝伐珠单抗、安罗替尼、阿帕替尼、仑伐替尼、索拉非尼、舒尼替尼、瑞戈非尼、呋喹替尼等)治疗。
17、既往接受过干细胞、骨髓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18、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手术治疗(活检术除外)或者手术切口没有完全愈合者。
19、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血小板生成素和红细胞生成素治疗。
20、有严重过敏史,接受其它单克隆抗体治疗时发生过3-4级过敏反应,或已知HB0025药物组分过敏者;既往出现过不耐受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的受试者。
21、筛选前30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病毒疫苗者。
22、患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家族遗传疾病,或有酒精、药物成瘾者,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干扰研究治疗和随访、研究结果,或影响受试者的依从性,或使受试者处于高风险的,不允许入组。
23、孕期或哺乳期女性。
24、不能够遵循试验规程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
研究中心
安徽合肥
福建厦门、福州
广东广州
河南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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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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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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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山东济南、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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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浙江杭州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来源:印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