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口拔牙”——监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获不起诉处理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6-09 20:00 2

摘要:2024年12月底的一天,范总找到我,当时他的公司(甲建筑公司)和他因为涉嫌单位行贿罪,已经在五个月前被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且检察官告诉他,近期会将案件起诉至法院。还没有等我了解具体案情,范总就提出了他的要求:“因为孩子要考公务员,如果自己被

缘起:

2024年12月底的一天,范总找到我,当时他的公司(甲建筑公司)和他因为涉嫌单位行贿罪,已经在五个月前被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且检察官告诉他,近期会将案件起诉至法院。还没有等我了解具体案情,范总就提出了他的要求:“因为孩子要考公务员,如果自己被判刑,哪怕缓刑,都会影响孩子,所以必须要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而且范总向我直言,之前他已经委托过四家律师事务所的四位律师,但那四位律师在阅卷并了解案情后,都明确表示无法达到范总的要求,所以范总是在先后将这四位律师解除后才找到的我。

面对范总“看似无理”的要求,我仍然耐心的解释:范总,您知道目前的司法形势吗?(1)刑法修正案十二在今年的3月1日刚刚正式施行,不仅对一些严重的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力度,以前的单位行贿罪,最高就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今年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再次提出,要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可以说,目前的司法形势,对于打击行贿犯罪来说,基本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顶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而且如果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4)检察官都告诉您,近期要将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了。

“这种情况下,您竟然还要求不起诉?这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啊,我觉得您实在是有些冒昧了。”我笑着对范总说。

本来我打算像之前范总请的四名律师一样直接拒绝他,但范总接下来的话打动了我。“李律师,我看过您的简历,也了解过您之前办的案件,所以我恳请您试一下。而且我是一名不合格的父亲,之前因为各种原因对女儿照顾的很少,所以我们父女感情一直比较紧张,现在她正处于人生的关键节点,我实在不能再耽误她了,所以我一定要争取不起诉或者无罪,请您理解一名父亲的心情”。同样作为一名父亲的我,从范总的话感受到了“信任”“责任”“亲情”,所以最终我还是接受了范总的委托,当然前提是“我会努力争取,但不能保证结果”。


了解案情,难度比想象的还大

接受委托的第二天,我就去检察院复制了卷宗。阅卷之后,没有想到这个案件的难度比想象中还大。

1、监委的认定意见非常明确

监察委员会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甲建筑公司系乙建筑公司的下属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范总自2010年至今一直担任甲公司经理。

乙公司原总经理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在工程管理、项目结款及谋求荣誉奖励等方面提供帮助。甲公司经理范总于2013年、2015年两次给予刘某现金各60万元,共计120万元,上述款项全部被刘某挥霍。

上述事实,有范总供述,刘某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监委认定被调查人甲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单位行贿罪。范总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在案证据对范总十分不利

“受贿人”刘某已经交代所有受贿事实,并已经进入法院审判程序,“行贿人”范总在被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也认可了所有犯罪事实,并且他的笔录和受贿人的口供相互印证,可以说已经是“供证一致”了。

3、本案很可能是系列案件

据了解,和范总一样,向同一个“受贿人”刘某行贿的,共有三人,其他两人也和范总一样都被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一人还因为不认罪,已经被逮捕并羁押于看守所中。所以如果其他两人的行贿事实和范总一致,那么对范总不起诉,也意味着其他两人,包括那名被逮捕的行贿人,也有可能被不起诉。三人都不起诉,说明监察委员会一下办错了三个案子,这让监察委员会情何以堪?难度太大太大了!

4、检察官的态度十分坚决

从检察机关阅卷之后,我的头顿时大了一圈,但还是在第一时间和办案的检察官打了电话,想探听一下检察官的态度,看有没有回旋的余地。

检:“李律师,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啊,而且证据很好,我们肯定要起诉的,监委的案子,你懂的,怎么可能不起诉?但是你也和当事人说一下,不要太担心,只要他认罪认罚,态度好点,我们会有一定概率提缓刑的量刑建议的,基本上对他没有什么影响的”

律:“检察官,我的当事人主要是考虑判刑会影响她女儿考公务员,所以请您看看有没有可能对他做不起诉处理”

检:“李律师,我看你也是从事多年的法律工作了,你不觉得你这种要求有些可笑吗?而且,监委的案子,你应该懂的,如果可以不起诉,监委就自己消化了,也不会移送到检察院的,现在既然监委已经移送到检察院,那么他们的态度就很明确了。他之前好像请了四五个律师吧,我建议你也好好考虑下和他的委托关系……”

意料之中的态度和意料之中的结果,一如曾经八年前做检察官的我。


寻找突破点

如我所料,范总对我说,他之所以在监委供述向刘某行贿了120万元,实际上是监委当时承诺,只要他认可犯罪事实,就可以解除他的留置,让他回家过年(最终范总被留置了21天),同时还承诺后续不会追究他的责任。但实际情况是,第一笔60万是他在酒后被刘某索要的,而且当时他喝了太多的酒,都不知道是怎么给刘某的;第二笔60万,根本就是刘某向他借的,只是因为刘某的身份和关系,范总没有让刘某打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本来以为自己已经被留置了那么久,而且也按照监委要求全部认了,应该没事了。但没想到现在还是被起诉到了检察院,并且马上要被诉到法院……所以范总跟我说的第一个话题就是“我要翻供!”。

虽然很多人认为翻供会是一个突破点,但我还是很坚决的否定了范总的翻供要求。

第一,翻供的成功性基本上没有,在案证据供证一致,如果没有其他新证据证实的话,盲目翻供,只会带给司法机关一种“态度差,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评价;第二,翻供的内容,并不影响案件的基本事实,即“范总给刘某120万”这个基本事实,无论是酒后给的,还是清醒时给的;也无论是直接给刘某的,还是以借为名给刘某的;第三,作为律师,我首先要确保当事人能拿到“看得见,摸得着”的从轻处罚结果,即如果范总认罪认罚,有极大可能被判处缓刑。只有在保证缓刑的基础上,才能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或者无罪的结果。否则,一味的通过鼓励当事人翻供争取不起诉或者无罪,如果不成功,将导致当事人本来可以判处缓刑的,却因态度不好被判处实刑,那将意味着辩护工作彻底失败,甚至可以说是一场辩护事故。

再次头大啊……

“迷路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回到原点”

在和范总进行了两次,总共8小时的长谈,在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后,我觉得我可能看到了突破点。既然行贿的整体事实无法否认,那就不去否认。但行贿罪的前提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突破点就是“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范总说真实的情况是“我根本不需要向刘某行贿,因为我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实际上是挂靠关系、承包关系,甲公司是相对独立的,乙公司不给我项目,所有的项目都是我自己找的。所以虽然甲公司名义上是乙公司的分公司,但是我并不是刘某的下级。我的社保关系都没有在乙公司”。

再来看监委起诉意见书所列举的三种不正当利益“①工程管理;②项目结款;③谋求荣誉奖励”。如果能够否定上述三种不正当利益的存在,那么甲公司和范总就不会构成行贿罪。所以,再细化一点,这三种不正当利益就是这个案子最重要的突破点。


针锋相对,逐一推翻,

与检察机关反复纠缠

我一直认为“成功的辩护,一定的当事人和辩护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案件的客观真相只有当事人最清楚,而律师所了解的只是法律真相。幸好范总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所以就有了大量的时间向我详细介绍案件事实,而这些事实,就是我战斗的武器。

1、所谓是“工程管理的利益”,本来就是乙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

监委之所以认定受贿人刘某为甲公司谋取了“工程管理”方面的不正当利益,仅就依据刘某的证言。刘某称“会安排乙公司的管理团队对甲公司进行现场管理,而且当甲公司的工程出现问题的时候,也会安排乙公司全力协助解决困难。”

但范总告诉我,甲公司和乙公司只是挂靠关系,双方还签订了承包协议,并且把承包协议拿给了我。我发现这份《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方(甲公司)每年要向发包方(乙公司)上缴管理费300万元。(“管理费”三个字,仅从字面理解,就意味着乙公司对甲公司具有管理义务)其中第八条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中,更是明确约定:发包方加强对承包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服务指导。发包方对承包方行使服务指导、协调管理、过程监控的职能。对承包方的工程项目进行业务归口管理与检查……所以,仅仅根据这份《承包协议书》,就可以证明,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工程管理,不仅是双方协议约定的重要内容,更是乙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甲公司一年支付300万元管理费“买来”的合法权利。

显而易见,所谓的工程管理利益不仅不存在,更不可能是不正当利益。

2、 “项目结款利益”,不仅和甲公司无关,更不能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受贿人刘某称“范总之所以向我行贿,是因为有时候乙公司资金比较紧张,无法满足所有分公司的结款要求,范总如果给我打招呼,我就会安排财务优先给甲公司结款。”而监委和检察机关认为,这种“优先结款”,就是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与范总的沟通中,他虽然承认曾经找过刘某三次解决项目结款的事宜,但是每次找刘某,都不是为了给甲公司结款,而是为了甲公司所主导项目的下游供应商、分包商结款。(乙公司财务的笔录也认可这一点)因为甲公司只是乙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甲公司的每个项目中,所有的对外合同,包括劳务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都是由乙公司所签署的,盖的公章也是乙公司的公章。因此给那些下游供应商、分包商结款的主体,本就是乙公司。在法律上,项目结款与甲公司、范总没有任何关系。而范总之所以会找刘某,是因为乙公司违约在先,下游供应商、劳务分包商拿不到合同所约定的资金,就采用诸如“跳楼、堵门、上访”等过激方式向乙公司要钱。而乙公司则以“维稳”为由,要求甲公司去解决。进而甲公司的范总,就不得不找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优先解决结款问题。

最终如果乙公司同意结款,资金就从乙公司的对公账户直接支付到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对公账户,根本不会经过甲公司的账户(甲公司由于是分公司,本就没有账户)、范总的账户,他们不会赚到一分钱。所以项目结款,对于甲公司和范总来说,连利益都算不上,更谈不上不正当利益。

后来当我跟检察官沟通这一点的时候,检察官说“我不管是给谁结款,只要是范总去找刘某协调结款,那就是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检察官的这种说法,非常让人无语,我就只能再次论证“为结算工程款送钱是否构成行贿”。其实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我甚至都知道检察官坚持这种理念所依据的文件是什么,因为我之前做检察官时也学过那个文件。但是随着提出那个观点的领导退休,再加上司法理念的不断进步,现在的主流观点对于“为结算工程款送钱”是普遍认为不构成行贿的。为此,我不仅从法理上进行了充分论证,而且还从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的官方网站、最高检的官方网站调取了多份理论文章,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调取了很多法院生效的无罪判决,以图从“监委、检、法”多方面来支持我的观点。

3、所谓的“谋求荣誉奖励”在逻辑上存在明显硬伤

刘某供称“范总的工地在评选‘XX杯’的过程中,我会事先给乙公司的总工程师打招呼,让他特别对范总照顾,并让他私下里给各个评委打招呼,以确保范总的工地能够获奖”。监委仅根据刘某这一供述,就认定范总谋取了荣誉奖励方面的不正当利益。

但当我从建委的官方网站找到“XX杯”评选流程和评选标准后,我发现刘某的口供是完全不可能成立的。

首先,“XX杯”所有的评奖评委都是不固定的,但每个人都是在业内非常知名的专家,让他们承认自己徇私,不仅会毁坏他们的名誉,而且会断送他们的前途。所以即使退一万步讲,乙方公司的总工程师真的给这些评委打了招呼,他们也不可能承认;

其次,按照《承包协议书》,乙方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甲方的工地进行指导,本身就是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什么特殊照顾;

再次,“XX杯”评选流程非常复杂,而且非常公正,涉及到方方面面各个层级的人员,刘某作为北京市数不清的建筑公司的一个小小的总经理,根本就不可能去影响这些人,更不可能什么“确保”中奖;

最后,最关键的一点是,当我看到范总拿给我的“XX杯”奖励证明时,我发现这个奖励证明上,根本就没有甲公司的名字,反而写着乙公司的名字。当然,这是很符合逻辑的,因为甲公司名义上只是乙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奖励上也不会显示甲公司的名字。那么这个奖励本身就是乙公司的奖励。

这种情况下,谈何甲公司和范总的利益?

当然,为了让检方无从辩解,我又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①乙公司总工程师的证言,以证明刘某确实给其打过招呼;②所有“XX杯”评委的证言,以证明他们确实在刘某的安排下徇私了…..

结果可想而知,直到案件被不起诉,检察机关都没有调取到这些证言。

当事人了解到,检察机关确实让监委去调取上述证言了,但乙公司的总工程师对此矢口否认,不仅称刘某从来没给他打过招呼,而且称“XX杯”奖励和甲公司没什么关系;而那些评委们,认为监委的调查是对他们人格的巨大侮辱,联名要求“建委”给他们出具证明,而“建委”出于对这些老专家的尊重,也安排“建委”的纪检部门与监委正式沟通……


成功的路上必然充满无数阻力

当我把一份28页的《不起诉申请书》和数份《调取证据申请书》正式递交给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在第四天突然通知范总接受讯问。

检:范某,你现在打算不认罪吗?如果这样,我们将考虑对你变更强制措施,对你进行逮捕,而且我们提起公诉时,肯定会建议对你判处实刑的?你要考虑清楚。

范:检察官,我从来没有否认过犯罪事实,我的律师也让我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而且他还告诉我,如果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足以认定我构成犯罪,他也会让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检:你不觉得你的律师太xx xx吗?如果按他提交的意见,那你就不构成犯罪了,那监委和我们检察院就都做错了,这可能吗?你这个律师……(某些语言,实在不宜公开)

从检察院回来后,范总的压力非常大,因为之前被留置21天的经历让他产生了心理阴影,实在太害怕再被羁押起来了。我甚至一度怀疑,范总对我也信心不足。

这种情况下,我只能一方面建议范总继续认罪,除了一些关键情节外,其他大部分事实都不要再做辩解。另一方面,我一个人顶在前面,独立和检察官交锋。每次我都会对检察官说“范总一直以来的态度都非常好,对犯罪事实都认可。我作为辩护人,发表的是独立的辩护意见,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当然,我一边按照这种方式和检察官继续沟通,一边又陆续递交了两份《补充律师意见》、十余份的关键证据和数份调取证据申请……而检察机关也完成了两次退回监委的补充侦查……范总也又被监委叫过两次问话……各个方面,仿佛都在为这个案件努力。


一波三折的不起诉决定书

2025年5月23日上午9点,检察官给范总打电话,让他和甲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把下午的时间都留出来,等通知。

范总给我打电话,问他会不会再次被羁押。我说“不能说百分之百不会,但是可能性非常之小,大概率,百分之八十吧,应该是好结果。算算时间,检察机关有可能会对你做不起诉处理。否则如果是提起公诉,根本不需要通知你去。”范总希望我能陪着他一起去,这样他能安心一些。并且以防万一,范总又把我的电话发给了他女儿。

下午14点30分,我、范总、诉讼代表人到达检察院门口等待。但一直等到18点,检察官都没有打电话。范总打过去询问,检察官让他别急,先等着。这个时候,我对范总说不起诉的概率能够达到百分之九十了。

一直到晚上20点30分,如同热锅上蚂蚁坐立不安的范总终于等到了检察官的电话,检察官问他律师有没有和他一起来?范总说律师也来了。检察官让范总先进检察院,说要先做一份笔录。我告诉范总,放心去吧,已经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了。

半个小时后,范总突然从检察院出来了,说自己心脏有些受不了,检察官反复让他认罪认罚,他不敢认,怕再次被羁押。然后检察官又让我进去,说要和我先聊聊。

那一刻,我也突然有些紧张,难道那百分之五的概率真的让我赶上了?

检:李律师,你之前提交的多份律师意见我都看了,但是我不认可,我仍然认为范总构成单位行贿罪,他确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我们今天叫他来,是让他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一刹那,我的心被“揪”了起来,完了,看检察官这架势,或者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要提起公诉啊。唉,这该怎么跟范总交代啊,之前我还信誓旦旦的说什么百分之九十五……突然,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检察官,既然您让范总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作为他的律师,应当是见证人,所以请您告知我具体的量刑建议。

检:我不能先告诉你,我要先给范总做笔录,要看他的认罪态度。

律:检察官,正常程序您一会肯定也要告诉我具体的量刑建议的,我觉得您现在告诉我的话,我可以考虑做一下范总的工作……

检:我还是不能先告诉你,只能说,如果范总认罪认罚,态度好的话,你和他都会满意的……

律:明白了,您不用说了。我现在就去做范总的工作。

21点42分,我和范总共同走出检察院。

“拥抱一下吧”,范总向我伸出双臂。

我迎上去,两个中年男人紧紧拥抱在了一起,范总哽咽起来,我也眼睛湿润。

凌晨一点,我和范总大醉……


写在最后

按照我的观点,甲公司和范总应当得到一份《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叫《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但最终得到的只是一份《相对不起诉决定书》,范总问我是什么意思,我说就是检察机关还是坚持的认为你构成犯罪,只是考虑你的犯罪情节较轻,所以对你不起诉。但是无所谓了,无论是哪种不起诉,对你的女儿都不会再产生影响。当然,如果还愿意再冒一些风险的话,我也有信心你能得到一份无罪判决书……范总苦笑。

尘埃落定后,我在网上搜索“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被不起诉的概率有多大?” 看到下面的答案,而且中国检察网也没有找到相关案例。

总之,大部分法律专业人士的观点都是: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实践中……很罕见,或者从未见过。

但我认为这不是法治该有的样子。





律师简介


李伟,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台总台法律专家库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前北京市优秀检察官。

李伟律师曾在北京市检察机关担任公诉人十三年,获得北京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与危机应对。办理过各类案件千余件,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走私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精细化辩护风格深受客户好评。 如:知名艺人吴某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天津百亿保健帝国某健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央政法委督办山西临汾陈某某等五十四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



责编:郁淋 崔梦儒

“大成辩护人”投稿:

邮箱:ting.guo@dentons.cn微信:15034123282

来源:北京大成李伟律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