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挂钩的对赌条款,无论在签署形式上怎样规避,都应在事后认定为无效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在6月7日举行的“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强调。他指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投资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陈岩鹏 北京报道
“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挂钩的对赌条款,无论在签署形式上怎样规避,都应在事后认定为无效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在6月7日举行的“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强调。他指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投资对赌协议,这对司法实践和证券监管构成了严峻挑战,亟需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该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来自全国近十所高校的20位法律和财经专家,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当前资本市场对赌协议领域存在的深层矛盾与风险。
监管套利的隐秘通道
“尽管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明确要求,涉及发行人、与股价挂钩、威胁控制权及影响持续经营的四类对赌协议必须在上市前清理,但实务中规避监管的手段层出不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指出:上海高院2021年做出的“首例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对赌无效案”中,仅针对“IPO前没有清理的与股票价格对赌协议”的情况,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破坏证券秩序、依法无效。“但是否允许首发前股东之间先口头约定一个与股票价格对赌的协议,待上市完成后再正式签署协议?或是在公司IPO成功后,首发前股东之间再私下补签一个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对赌协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需要司法实践或证监部门的明确认定。”
“资本市场的规则往往由判例书写。一个未被禁止的案例,可能引发行业性的无序扩张。”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游认为,如果一些个案在司法实践中对某种行为予以认可,那么将会被更多投资方视为法律的某种默许,从而加剧市场乱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月旦民商法杂志》副总编郑佳宁表示:作为投资保障工具的对赌协议,在实践中有异化为资本侵蚀实体经济工具的倾向。她认为,对上市公司而言,与市值挂钩的对赌协议,会迫使企业为完成短期股价指标,牺牲长期战略。投资方为提高回购或补偿金额,回购义务人为降低回购或补偿金额,有极大动机通过参与交易或虚假信息披露操纵股价,使二级市场的股价背离正常估值,从而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和广大股民的利益。
与会专家认为,允许控股股东与投资者私下达成对赌条款,将严重架空董事会决策权,当董事会的表决沦为虚设,公司治理的根基就被掏空了。这种压力也挤压了企业的创新空间,杨东指出,实体经济企业家常陷入“不签对赌融不到资,签了对赌沦为资本奴隶”的困境,“资本与实业应是共生而非寄生关系。”
穿透式监管破局路径
面对困局,寻求解决方案成为共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哲立介绍了日本的严格立法经验:日本《公司法》将任何可能抽离公司资金的对赌行为,视为违反资本充实原则,一律判定无效。企业若需激励经营者,仅能通过股权激励等透明化方式实现。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对赌本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固定收益诉求,违背了股权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本质。
为了更好地加强监管规则与司法裁判的协同,与会专家建议构建一套融合“穿透式监管”与“技术赋能”的综合治理体系:探索建立协议备案系统,要求所有对赌协议必须实时录入证监会指定的监管平台,未经备案一律视为无效,从源头上杜绝私下协议的存在空间。同时,明确对任何形式的规避披露行为予以严厉禁止,并在司法层面确立“上市后补签的对赌协议无效”这一核心原则;更关键的是亟需实现监管与司法的深度协同——最高法院应尽快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案例,统一裁判标准,证监会需要推动关键监管规则上升为更高层级的法律或司法解释。
董监高公开承诺必须履行
专家们认为,近期的“上海金融法院首例违背公开承诺赔偿案”,认定了证券市场股东和董监高的“公开承诺”的法律效力,树立了“一旦公开承诺,必须履行”的司法判例,也契合了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彰显了司法审判与证券期货监管的协同。
“当前最紧迫的是打破‘监管出规则、法院不敢用或标准不一、资本趁机钻空子’的恶性循环,”杨东表示,“穿透监管的落地与技术手段的应用,是切断这一循环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姜雨晴 主编:陈岩鹏
来源:华夏时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