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国家对食盐实行专卖制度,有人据此设问:“古代贩卖私盐是什么罪?”在古代,因有“盐課”一词多数人据此可以推测古代贩卖私盐构成逃税罪;但通过“私盐”一词分析,贩卖私盐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长期以来,国家对食盐实行专卖制度,有人据此设问:“古代贩卖私盐是什么罪?”在古代,因有“盐課”一词多数人据此可以推测古代贩卖私盐构成逃税罪;但通过“私盐”一词分析,贩卖私盐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今日法律问答:非法经营的效力
“私盐”一词意味着,对应的一词为“公盐”。有人或许追问,古代的官方真的是为了“盐課”(盐税)规定“公盐”?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坚持食盐专卖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
同理,古代官方打击“盐枭”的目的也为百姓的健康着想,如:食用私盐导致多种疾病。有人或许追问,在历史上,“盐課”何时,又是在何种情形下开征?检索《词源》“盐課”条,或者目:
例如:宋史《食货志》记载:“(周)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诉,愿以盐課均之两税,而弛其政,许之。”周世宗与宋朝赵匡胤有特定的关系,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开征盐税有特定的情形,如:战争等。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对盐实行专营,其目的也不在于征税,如:盐价长期稳定;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任何朝代,国家对盐实行专营主要目的还是保障普通人的身体健康。
或许人有质疑,《煮海》不少剧情可能体现了“盐課”,如:有“盐警”;历史上,清代对盐的管理实行“盐引”制度,由户部颁发“盐引”许可证。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即使在古代,追究“盐枭”的刑事责任也相当于当代的投机倒把罪,或者非法经营罪。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煮海》剧情已介绍了清末设立盐警的原因,即:袁世凯为了打内战,或者“称帝”,将沿海采盐权抵押给外国银行。有人或许追问,清代为何将“盐贩”称为“盐枭”?
在《词源》中,盐贩是一个沼泽地的名称,即:山西省运城县的解池,而多数人当代人想当然认为古代有盐贩。在作者看来,清代仅处罚“盐枭”却有重要的法治借鉴意义:
盐贩的重要法治意义
新中国初期的刑事政策之一为,胁从不问。1979年《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上述对从犯处罚表述上的细微差异也体现了立法思想,如:修订后的《刑法》有严密法网、从严处罚的立法旨意,或者倾向。有人或许追问,国家为何要严密法网呢?如:司法机关非法经营罪是否从严了法网等。
从法治角度分析,“严密法网”是非常严肃的话题,如:1997年《刑法》为何全面规定了罚金;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罚金通常被称为赎刑,鉴于此1979年《刑法》对罚金刑的选择非常慎重:
例如:整个“侵犯财产罪”一章,仅有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了罚金刑;本条之所以规定罚金刑,其原因之一为,故意毁坏财物违反了物的利用规则。有人或许追问,1997年《刑法》为何广泛规定罚金刑?
在作者看来,《煮海》剧情有所提示,如:设立“盐警”需要财政支出,但盐警等经济犯罪又不是常设机构,如:袁世凯如果不将沿海采盐权抵押,政府没有必要设立盐警:
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刑法》等法律广泛规定罚金,或者罚款,其原因大致为,不少行政许可执法机构并不是常设机构;《民法典》为民生所想,第九十六条“创造性”地规定了特别机关法人。
为此,2017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一条,内容为“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如:现行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但由于多数人没有从特别机关法人执法体制理解,反而“炒作”辅警执法不符合本法规定。
炒作的结局之一为,多数行政执法构成为公务员编制;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编制包括事业编制:
例如:第十五条后一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哪些行政机构是事业编制?
答案是明确的,如: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经济事务管理是事业编制,而财政为行政编制;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税务部门应当为事业编制,而财政部门是行政编制。
目前多数人对编制的理解,“对标”国务院部门,将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事业编制全部理解为行政编制,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典型的经济事务;但因“对标”,多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认为是行政编制。
上述“对标”结局又可分为“两端”。一是,“无过重罚”“小过重罚”,如:2024年6月1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张罚单”案。
二是,多数普通人,或者行政编制的人的退休待遇被“统筹”降低,如:多数普通工人的退休待遇与行政编制人员相关甚远。
针对上述情形,国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从2024年10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编制,此后应以何待遇退休还需要观察,如:不少地方还将领导人员的驾驶员纳入事业附属编制享受行政编制待遇。
从表面上观察,上述话题与“古代贩卖私盐是什么罪”有些“离题”;但从实质分析,该话题与社会基本的分配正义存在内在联系,如:江苏等省普通工人退休待遇与经济实力并不匹配。
就盐而言,随着科技进步,目前已不分“私盐”“公盐”,国家据此及时取消了食盐专营制度。有人或许追问,国家为何实行专卖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实质是专营、专卖,如:电信业务等;不同的是,多数人将“专营、专卖”制度理解为一家公司经营,如:烟草业务。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管理当局强调经营范围,并对经营范围实行公示;至于公示的目的,不少人有不同的看法,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曾作为投机倒把违法犯罪处理的根据。
随着“开放”,不少学者对违反经营范围的效力问题作了如下推理解释: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法考辅导用书解释如下: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仍可能被认定无效。针对前述解释,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的哪个条文对应了经营范围呢?
多数人不难得出结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前一句规定的内容,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如何理解后一句规定则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对“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学者倘若采取“非此即彼”方式理解,得来的结论是,一般违反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
但是《民法典》还规定了另一种法律后果,如: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基于上述原理,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不仅当事人可以撤销,检察署也可依法撤销;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前述“民法”于从1929年10月10日起陆续施行。
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加强工商管理符合大陆法系市场管理的特点,如:经营范围公示制度的目的之一,预防欺诈;由于多数学者已形成了“非此即彼”的思维习惯,已读不懂《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非此即彼”思维方式,不少学者对违反经营范围的解释仅限于有效,或者无效。至于违反经营范围的效力究竟如何,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
例如:既然违反经营范围可以撤销,《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否有必要规定非法经营罪;再如:烟草一般影响消费者健康,国家是否赋予一家公司专营权;或如:电信主要使用了国家所有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是否对电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就“古代贩卖私盐是什么罪”话题而言,与盐有关;作者最后用与盐有关的成语“结尾”,如:盐香风色的含义为,盐本无香,风本无色;在我国,多数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何还要通过行政许可制度限制特别机关法人开发呢?
传统法律文化认为,盐香风色用来比喻不少法律本无有。据此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无需取得探矿权;同时也意味着,特别机关法人采矿也不需要行政许可;……,如此等等。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问答。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