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命”的话梅: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与规制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6-07 16:40 2

摘要:2025年6月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江苏张家港警方侦查的“要命”的话梅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如:今天是“世界食品安全日”,“神奇”的减肥话梅如何进入消费市场;欲知其中的诸多“奥秘”,还得从高女士的“食品安全观”说起。

2025年6月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江苏张家港警方侦查的“要命”的话梅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如:今天是“世界食品安全日”,“神奇”的减肥话梅如何进入消费市场;欲知其中的诸多“奥秘”,还得从高女士的“食品安全观”说起。

2023年2月,张家港市的高女士在网上注意到一款话梅。网络主播宣传说,这款话梅添加了纯天然促消化的酵素,所以能排出毒素、轻松瘦身。

虽然话梅不便宜,高女士还是网购了好几盒。收货后高女士按照说明书每天吃一粒,这下就“尴尬”了:开始不断腹泻。

虽然客服说这是排宿便正常过程,高女士还是怀疑话梅里非法添加了别的物质,这样就“警惕”了:随着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场针对“要命”话梅的大网已悄然展开。

有人或许追问,高女士是否小题大做?如:5省7市联合收网查获60余吨有毒、有害食品,官方店铺已被注销,还有消费者在问怎么才能买到“要命”话梅。

从生活层面观察,“高女士”食品安全观从朴素日常经验形成,如:添加非食品原料引起腹泻等不适症状的食品就是有毒、有害食品。

从法律角度分析,“高女士”食品安全观也可从《食品安全法》检索,如: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上述“食品安全”的含义,或者术语来源在哪里呢?除了日常生活经验外,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对食品安全还定义如下:

应该保证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够得到未来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食品安全不仅有量的需要,如:“足够食品”;食品安全还有安全的保障,如:“健康所需”。

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对食品安全定义修订为“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所需要的基本食品”;至于为何修订,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但可以肯定认为,我国仍坚持1974年的“食品安全观”。

例如: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高女士报警后,张家港警方还花费了不小精力研究了这些话梅;有人或许追问,官方的“食品安全观”难道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不同?

张家港警方接到报案后,根据话梅外包装标注的“赣州贵公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警方查询到公司成立于2021年,法定代表人是刘和争;产品涉及话梅、果冻、固体饮料等多个种类。

经调查,民警还发现“贵公子”公司在当地拥有正规的食品生产资质,包括话梅在内的产品在多个网络平台出售,称得上“网红”产品。

“贵公子”公司在网页上标榜:“不用迈开腿,也不用管住嘴,只要使用其产品就能快速达到通便瘦身的效果”。效果真这么神奇吗?

要命话梅“侦查记”

民警也发现有不少网友反馈说:“吃完话梅后就腹泻不止,甚至去了医院。”基于食药环工作经验和专业敏感性,张家港警方怀疑这款产品可能存在非法添加的情况。

随后,民警联系了多名购买过话梅的消费者,了解详细的情况;……,烘托剧情部分省略,如:安徽阜阳一名消费者吃这款话梅被查出黄疸型肝炎的“举证责任”,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

根据立案程序,张家港警方将高女士提供的样品送检测。但随后的检测结果,却让民警困惑不已;对照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录开展靶向检测,初检未发现任何异常。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张家港警方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接下来,检察官邀请了一位专业人士参与办案,温尧林是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

经过一系列精密分子结构检测,温尧林带领团队最终从送检的话梅里成功识别出一种新型化合物,并分析出该物质的化学分子式。

2023年5月,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确认该新型物质化学名称和分子式为双辛酚丁,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一开始的检测会一无所获。

双辛酚丁并没有被列入国家禁止添加的名目里,检察官梳理后发现,自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作出认定。

2023年6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食品领域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参会的专家给出的意见为,双辛芬丁是一种不能够在食品中的非法添加物质。

有了专家给出的认定意见书,办案也就有了最直接有力的保障;张家港警方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固定相关证据后,2023年7月,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江苏警方抽调180余名警力分赴5省7市开展联合收网行动。

2024年8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刘贵等5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刘贵、刘和争等5人11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3 0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有人或许追问,2021年12月,“两高”为何修订“食品安全”司法解释?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可以评价为在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催生”出来的法律,如: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以及此后的“苏丹红”“福寿螺”等事件;国家据此将食品领域的立法重心从“食品卫生”提升到“食品安全”,如:将名称从《食品卫生法》改为《食品安全法》。

作为“应急”使用《食品安全法》可能意味着,本法的制定没有“宪法”依据,如:根据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同时还可能存在不当的利益“渗透”,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本法时,有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

有人或许追问,3票反对和4票弃权可能针对本法哪一条有意见呢?在作者看来,主要是本法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前述规定意味着,其他主体在我国可以参与农业生产,并获得政府补贴。

上述规定与《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符,《食品安全法》表决时有人据此投了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本法第一条也没有“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前述“不经意”地提出特别事项还表现在其他法律中: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药品和医疗机械一般不能授予专利,第五十五条却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但根据《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包括药品在内的医疗卫生是公共事业。

针对上述“不经意”地提出的特别事项,国家据此提出:要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食品安全涉及公众利益,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食品安全法》制定,或者修订应广泛请求消费者意见: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并没有促进农产品的安全生产;相反,目前多数消费者已无法从市场获得生态农产品,如:肉类等农产品尽管满足了食品安全上的“足够”,但与“健康所需”可能还存在差距。

因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在相关利益者的驱动下,不少消费者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如:通过炒作腌菜制作不卫生,酸味剂可以替代腌菜;酸味剂、甜味剂等实质上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所指的食品添加剂。

随着食品添加剂广泛使用,国家出台了《粮食安全保障法》;根据第十三条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食品安全法》着重了“食品安全”,本法实施后,较大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少发生;又在相关利益者的驱动下,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放松”了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例如:2021年未修订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包括对预包装食品,修订后规定:“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有人或许追问,修订后,从事食品生产,哪些行业需要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多数人通过文义解释可能认为,前述三个行业均需获得许可证,如:江苏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可能这样认为。

法律人通过标点符号解释并非如此,如:因“但是”前使用了句号,食品生产和食品销售只要是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但是”前倘若使用了分号,任何食品生产应取得许可。

2021年《食品安全法》修订了上述内容,“赣州贵公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等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便经过备案设立。针对预包装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出现的诸多问题,“两高”及时修订了“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多数人根据“教训”也可能得出结论,《食品安全法》修订应广泛请求消费者意见。

针对“要命”话梅案“艰难”的认定过程,有人或许追问,根据《食品安全法》应当如何认定,根据本法规定能否保障食品安全?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分别对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作了规定,如:根据第五款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一般不能评价为食品原料,如:甜味剂包括人工合成和天然物质,但不包括植物;正因为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选择、增加有严格的要求,甚至已成为食品添加剂物质也可能被禁止使用,如:“苏丹红”等。

但法律人不能据此认为,没有被禁止的非食品原料可以任意加入食品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非食品原料不得加入食品:

例如:人体需要铁元素,但食品生产者不能在食品中加入铁粉,其原因之一为,铁粉不是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之一是,《食品安全法》,《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据此作如下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上述规定,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主要根据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两高”对食品安全作出的司法解释显然没有注意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具体规定。

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与规制

有人或许追问,现行法律能否保障食品安全?答案是肯定的,作者特别梳理如下,供食品安全执法、司法人员参考:

第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后一句规定,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要命”的话梅案判处的3 0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金可先用于民事赔偿。

第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本款只要不处于“休眠”状态便能保障食品安全。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三倍惩罚性赔偿为何还不能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呢?如:本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条件不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要命”的话梅在下一个“世界食品安全日”来临之际可能“绝迹”。

在资本操作下,食品、药品职业打假人可能被少数司法人员认定敲诈勒索;此认定能否评价传统法律文化中所称的“一口惑主败法,以乱士民”,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案情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评价的内容可能略有差异,甚至相反;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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