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基层治理中村干部“微腐败”现象与乡土社会文化特质密切相关。本文基于非正式规则的深透理论,分析人情面子对基层权力运行的影响及“微腐败”的生成机制。“面子文化”与“差序格局”构成的关系网络,使“微腐败”常以人情往来为外衣,实质是公权力与私人关系的错位交易。治
摘要:基层治理中村干部“微腐败”现象与乡土社会文化特质密切相关。本文基于非正式规则的深透理论,分析人情面子对基层权力运行的影响及“微腐败”的生成机制。“面子文化”与“差序格局”构成的关系网络,使“微腐败”常以人情往来为外衣,实质是公权力与私人关系的错位交易。治理需兼顾文化调适与制度约束:一方面通过现代治理理念引导消解“面子”异化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强化制度刚性以规范权力运行。
农村作为我国人情关系的关键场域,其显著地呈现出熟人社会的特质。在乡村治理的进程中,人情关系扮演着至关重要且难以规避的角色,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资源。在农村的社会环境中,村民与村干部之间构建起了一种独特的非正式人际关系网络。村干部往往通过赠送、宴请等人情活动来培养关系、维系“面子”。“农村基层腐败通常在自然的‘血缘性’、‘地方性’社会关系中嵌入得更深。”[1]面子文化使得村干部需在乡村治理中时刻顾及“面子”与人情,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腐败行为发生的风险。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微腐败”现象日渐凸显,如村干部挪用、截留各类惠农补贴和专项资金、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尽管单次金额较小,但“四风”问题频发,严重损害农村公共利益和农民切身利益,削弱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本文试图深入剖析人情面子视角下村干部“微腐败”行为的社会文化根源、分析现行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建议,以期为构建廉洁高效的村级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村干部在人情的驱使和面子的压力下,很容易突破权力的边界,走向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歧途。同时,村民对待“微腐败”所呈现出的宽容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针对“微腐败”的监督工作受到阻碍,惩戒力度也被大大削弱。这无疑为“微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让其有了可乘之机。
中国农村自古以来形成了浓厚的人情文化,宗族关系、血缘关系使得村民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个熟人社会中,每个人都被纳入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之中,人情往来成为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纽带。人们习惯于用人情关系进行利益交换,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长期以来,这种人情文化逐渐演化为一种特殊的权力运作方式,即以人情关系作为权力配置的重要依据。
在资源配置、利益分配等方面,村干部往往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决策,容易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一方面,村民为了争取利益,往往主动向村干部“送礼”、“走关系”。 “送礼是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互动仪式之一,它被广泛地应用于拉关系中。”[2]另一方面,村干部碍于人情面子,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也容易迁就村民的要求。于是,在人情关系的驱使下,“权力”逐渐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致使“人情”超越法律,成为基层权力运行的潜规则。
争“面子”、讲“面子”是乡村人情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有面子”的人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往往更有话语权,在资源争夺中也更容易获得优势地位。对于村干部而言,为了能够在乡村社会中站稳脚跟,他们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以维系复杂的人际关系。不得不借助“面子”这一因素,去换取他人的支持与配合。他们手中的权力运行也逐渐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这种偏离最终引发了“微腐败”行为的不断滋生和蔓延。原本应该公正、公平行使的权力,在“人情”和“面子”的影响下,被扭曲、被滥用,使得乡村社会的治理面临着严峻挑战,也损害了村民的利益和乡村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人情面子文化乃是村干部“微腐败”现象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文化根源。在农村基层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人情关系常常会超越制度规范的界限,致使权力无法得到应有的约束与制衡,从而为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使得此类不良现象时有发生。要对村干部“微腐败”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就必须全方位、深层次地剖析人情面子文化的内在运行机理,清晰地揭示出其与基层权力运行之间的紧密内在联系,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摸索并探寻出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治理路径,从而有效遏制和解决村干部“微腐败”问题,推动农村基层权力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为农村的和谐稳定与繁荣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在村民非制度化参与乡村治理的进程中,个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化成本与收益,造就了村民各式各样的“面子”观念。村干部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资源,这使得他们能够为村民提供便利,从而赢得“面子”。与此同时,泛滥的送礼文化将人情与权力紧密相连,进而形成了一种利益输送的潜在规则。村干部的“微腐败”行为通常是以接受村民的送礼为开端,而后逐渐演变为贪污受贿等违法行径。这种表面上看似“合理”的人情交换,实际上正在悄然侵蚀着基层的干群关系。它不仅削弱了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还进一步加剧了乡村治理所面临的重重困境。长此以往,乡村的和谐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村民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切实保障。这种不良现象如不加以遏制,将会对乡村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使乡村治理陷入更为艰难的境地。
在当今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村民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他们对村庄事务的参与意愿愈发强烈,期望能够在村庄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而部分村干部依然沉浸在陈旧的“父母官”思维模式中,将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热衷于进行权力寻租。对于村民积极参与村庄事务的渴望,他们缺乏应有的重视和积极的回应。特别是在关乎村庄重大利益分配的问题上,这些村干部肆意凭借手中的权力对村民施加各种影响,甚至不惜采取胁迫利诱的手段,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面对村干部的这般不当行为,许多村民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或者为了维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往往选择了隐忍和退让,而不是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村干部的嚣张气焰和肆意妄为。久而久之,这种粗暴干预乡村事务的行为,逐渐演变成了一种被人们习以为常的“潜规则”。
村干部与村民之间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是滋生“微腐败”的温床。“一些拥有权力的人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逐渐形成一种所谓的内部人圈子。”[3]一方面,部分村民为谋求私利,主动向村干部输送利益,换取“面子”;另一方面,沽名钓誉的村干部则利用权力优势,肆意侵害村民利益,谋取私利。两者相互交织,加剧了乡村治理中不正之风的蔓延。这表明,村干部“微腐败”的治理,不仅需要外部监督问责机制的完善,更应注重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平等互信关系的重塑。唯有厘清权力边界,树立法治意识,方能扭转村干部任性妄为的不良倾向,激发村民自治的内生动力。
在农村社会中,人情关系表现为亲缘、地缘、业缘关系等,村干部的任免离不开村民的支持,因此人情关系成为村干部获得认可和支持的重要条件。村干部在工作中往往难以摆脱人情的影响,在人情的压力下,在村民的要求下,有可能触碰纪律底线。从权力运行的角度来看,人情关系也造就了村干部权力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空间,这就给“微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村干部手中掌握着基层治理的诸多权力,如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扶贫救助等,在人情的驱动下,这些权力很容易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在农村的特定环境中,面子不仅仅代表着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更是人际交往中至关重要的手段。对于村干部而言,为了维系自身的面子,常常会借助送礼、请客、慰问等方式来拉拢人心。他们认为通过这些举动能够彰显自己的地位和能力,赢得村民的认可和支持。一方面,村民觉得村干部给予的一些小恩小惠属于人之常情,似乎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并没有将其视为严重的问题;另一方面,村民自身也有可能从村干部的“微腐败”行为里获得一定的利益,正因如此,他们对这种行为缺乏进行监督和举报的积极性与动力。这种实际上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的态度,无疑为“微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更为适宜的土壤,使得“微腐败”现象得以进一步蔓延和发展。长此以往,这种纵容的态度会让“微腐败”问题愈发严重,不仅损害了村民的自身利益,也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对农村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据T省H县的调查,75%的村民认为村干部收受几百元的红包、送礼并无大碍,68%的村民表示自己也给村干部送过小礼。可见,在人情社会的土壤中,“微腐败”很难被有效遏制。
村干部“微腐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普遍性,涉及领域广泛,且惩戒力度不足,极易形成“破窗效应”,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障碍,亟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治。
一些学者将“微腐败”定义为“基层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有学者从腐败金额和交易性质的角度界定“微腐败”,如Scott认为“微腐败”指的是相对较小的贿赂,Langseth则将腐败分为重大腐败和轻“微腐败”,后者指“涉及小额金钱交易、通过优惠待遇给予小恩小惠,或为亲朋好友安排非重要职位”。
“微腐败”可以界定为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方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这种腐败通常具有金额较小、事项较轻、层级较低等特点,但危害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微腐败”行为往往更加隐蔽,更易逃脱监管;另一方面,“微腐败”对基层干部的蛀蚀具有潜移默化的效应,久而久之可能催生系统性腐败。翟学伟提出了“权力再生产”的概念,即关系能够导致权力的翻转[4]。如何切实有效地遏制和惩治这类“微腐败”现象,已然成为基层反腐倡廉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微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现象,呈现出诸多独特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微腐败”的主体主要为乡村两级的基层干部,其中村级干部尤为突出。这些基层干部身处与群众直接接触的第一线,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其次,“微腐败”的金额通常相对较小,一般不会超过数千元。然而,切莫因其金额相对较少而忽视其危害性,这种看似微不足道的腐败行为,却如同蚁穴一般,侵蚀着社会的根基。再者,“微腐败”多发生在一些特定领域。例如在惠农政策的落实过程中,个别基层干部可能利用职权,违规操作,使真正需要政策扶持的群众未能得到应有的帮助;在集体资产处置方面,可能存在暗箱操作,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在小型工程建设领域,也可能出现虚报工程量、偷工减料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
此外,“微腐败”往往善于披上“人情”和“面子”的外衣,从而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使得发现和查处此类腐败行为变得更加困难。比如,在精准扶贫的工作中,一些村干部表面上打着“为民办事”的旗号,违规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使其领取补贴,或者私自挪用专项扶贫资金。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为群众谋福利,但实际上却暗藏着权钱交易的丑恶本质,严重损害了公平正义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微腐败”具有隐蔽性极强的特征。这种腐败现象常常在农村基层悄然滋生,一些人利用手中的微权力在暗地里进行各种违规操作。通过虚报、瞒报等手段试图掩盖自己的不法行为。然而,由于农村地区信息流通相对不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使得“微腐败”行为往往难以被察觉。基层部分村干部牢牢掌控着村级事务的管理权和支配权。遗憾的是,针对这一现象,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正因如此,一些不法行为得以在暗中蔓延,难以被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此外,贫困群众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他们中的许多人认为举报上访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担心会遭到打击报复。这种心理使得他们最终既不想也不敢对“微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微腐败”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遏制,给农村基层的治理和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在“微腐败”诸多表现中,较为常见的包括贪污、收受贿赂、挪用资金以及优厚亲友等。通过对中纪委曝光案例的梳理可以发现,以贪污挪用民生资金的情况尤为普遍。村干部手中掌控着各式各样的资金项目以及资金的使用权,权力范围不仅涉及上级拨付的资金,还包括村集体资金,由此产生的寻租空间颇为可观。部分村干部凭借自身职务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项目资金,或者与村民相互勾结,“他们在交往中付出感情的同时也希望在未来可以获得对方的回报。”[5]通过套取的方式获取惠农资金,从而实现个人的非法获利。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无情侵害。与此同时,这种行为还对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破坏,严重削弱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和威望。
从腐败产生的层次进行剖析,“微腐败”的主要涉及对象为县、乡、村三级干部,其中尤其以村委会主任、会计等村“两委”成员最为突出。这一部分基层干部直接负责和掌控着各项具体事务的操作与管理。然而,由于他们在工作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导致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使得他们手中的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较大的寻租风险,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从涉案金额来看,“微腐败”行为往往只是数额较小、频繁发生,并不强调具体数目。村干部“微腐败”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隐蔽性,虽然单笔数额不大,但积少成多对农村治理和脱贫攻坚危害巨大。
通过对中纪委所曝光的一系列案例的梳理可以发现,村干部的“微腐败”行为主要体现为对项目资金的贪污挪用。具体而言,在村级工程立项的环节,存在部分村干部未能严格依照审批程序行事的情况。往往采取一种“先斩后奏”的不当方式,先行开展工程建设,而后才着手进行立项审批程序。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正常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为工程建设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在工程发包的环节,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征地拆迁以及涉农补贴等重要事项中,村干部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对照报账要求肆意编造资料,弄虚作假,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财产安全。这种“微腐败”行为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了农村基层的政治生态,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彻底整治。
应当加强对农村村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这种“微腐败”行为的发生。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针对村干部的“微腐败”行为方面,当下所施行的惩戒力度总体上呈现出较为薄弱的态势。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相对较少,在存在腐败问题的村干部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偏低。这意味着在面对村干部的“微腐败”行为时,司法手段的运用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部分腐败村干部未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其二,党纪政务处分力度较轻,且组织调整的情况较少。这样的处分方式对于村干部而言缺乏足够强大的震慑力和约束力。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大对村干部“微腐败”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腐败成本,以有效遏制村干部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无孔不入的人情极大地消解了制度的刚性约束力。”[6]
在当前的个别农村地区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部分村干部之间往往较容易达成共识、相互合谋、共同对集体财产进行侵吞。“村官”腐败所涉及的领域大体上相似,主要集中在土管、林业、农村医疗等与农业农村相关的部门。其表现形式多样,包括虚报土地面积以获取更多补偿款、冒领本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肆意侵吞和私自瓜分土地补偿款,以及通过恶意减损、隐匿、非法转移集体资产等手段从中谋取私利。
部分村干部错误的权力观、监督机制的缺失、自我约束意识的薄弱以及治理法治化程度低,共同构成了当前农村基层治理“微腐败”的症结所在。厘清“微腐败”滋生的根源,对于因地制宜地完善治理体系,构建严密有效的治理机制,遏制“微腐败”现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人情面子文化的盛行致使基层权力的运行出现失范现象,这无疑成了滋生村干部“微腐败”的关键土壤。现阶段,尽管针对“微腐败”的治理机制已初步构建起来,但其中仍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要想切实解决这些问题,需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要强化对村干部的廉政教育,通过思想教育,提升他们的廉洁意识和道德素养;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村级治理体系,明确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应大力推进村级监督问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考核,对发现的腐败问题要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迁就。通过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方式,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为乡村振兴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尽管各地已然构建起了一系列针对“微腐败”的治理机制,然而,就当前村干部腐败案件频发的实际状况来审视,村干部“微腐败”的治理面临着诸多棘手的难题:其一,“微腐败”的行为大多出现在村级自治组织的内部,这些组织拥有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力,使得外部的监管难以真正深入其中。其二,“微腐败”行为具备较强的隐蔽性,其违法事实的搜集存在较大困难,这无疑给执法监管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其三,村干部在多数情况下是农村社会人情关系网中的关键节点,他们凭借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小额利益,这种行为往往容易被当地民众所包容和忍耐。农村社会中的人情关系网错综复杂,村干部作为其中的关键节点,利用这种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被当地民众视为一种“潜规则”,从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容忍和默许。其四,“微腐败”行为常常发生在民生资金、项目建设等领域,所涉及的案值虽然较小,但查处所需的成本却颇高,这导致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动力欠缺。
当前“微腐败”治理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一是村干部廉洁意识淡薄,受人情面子文化影响,廉政风险防范能力不足。二是乡镇领导对村级自治权力干预过多,在惠农补贴等政策实施中存在打招呼、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致使村干部成为从属腐败群体。三是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形同虚设,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乏力。四是“村官”职业发展空间有限,“能上不能下”现象普遍,基层干部积极性不高,违纪违法成本较低。五是农村基层政治生态不够清朗,宗族文化、人情关系盛行,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村干部“微腐败”治理面临法规不健全、治理特殊性强、队伍素质不高、人情面子影响大等多重挑战,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应对。只有深刻认识村干部“微腐败”治理难点所在,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才能推进农村基层廉洁政治建设,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漏洞与空白。村干部腐败的具体条件和特征致使相当一部分村干部的违法所涉金额相对较小,难以达到刑事立案的既定标准。这意味着,一些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可能在法律的边缘游走,难以受到应有的严厉制裁。与此同时,法律对于村干部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规定尚不够明晰。村干部的工作职责和权力范围较为复杂,一些行为的性质难以准确界定。这使得在判断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纪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有时候,一些行为可能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这无疑增加了查处工作的难度。
其次,村干部廉洁履职问题呈现出显著的特殊性与复杂性。长久以来,权力的掌控与腐败的整治始终是社会瞩目的焦点以及社会治理的棘手难题,而在其中,村干部腐败的治理则具备其独有的特性与繁杂性。农村的资源分配和管理相对较为分散,这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农村社会的人际关系较为复杂,人情往来和利益纠葛容易影响村干部的判断和行为。此外,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一些村干部可能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而走上腐败之路。分析村干部腐败的成因和特点,才能制定出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提高治理的效果,确保村干部能够廉洁履职,为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再次,村干部队伍在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短板。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村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设定相对较低,农村基层正风反腐工作以及基层治理都面临着极为严峻的挑战。具体来看,由于监督主体在职责履行上存在失位、失责以及失声等问题,使得一些所谓的“强人村官”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在村里大搞“一言堂”,完全违背了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行事独断专行,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程序,大肆进行选择性决策,从而营造出了极大的腐败空间。
最后,人情面子特性使村干部“微腐败”更加隐蔽。受我国传统人情面子文化的影响,农村社会人情关系错综复杂,村干部行为往往受到人情面子的牵制。“中国传统人际关系运作的实质就是一种具有人情性质的社会交换。”[7]
在现行基层村干部“微腐败”治理机制中,由于多种原因的作用,治理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难以有效遏制村级“微腐败”行为的滋生。
首先,村干部对权力的错误认知是“微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部分村干部对公权力的理解存在偏差,将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传统的宗族文化和人情社会根深蒂固,村干部受此影响往往将权力私有化、小集体化,利用权力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满足“人情”需求。同时,基层组织性质和运行机制的模糊性,也使得村干部权力边界不清晰,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进一步助长了村干部权力观念的扭曲。
其次,村级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村级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主体高度重合,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流于形式。村务、党务公开质量不高,村民对村级事务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难以有效行使。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村干部日常管理疏于监管,惩处震慑力度不足。此外,媒体舆论、司法机关等外部监督的广度和力度也有待加强。内外监督的双重缺位,为村干部滥用职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再次,村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薄弱。农村地区文化教育水平落后,部分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对上级政策学习不深入,执行政策随意性大。再加上村干部多为兼职,待遇偏低,办事随意,责任心不强。自我修养和责任担当的欠缺,使得村干部在权力运行中更易出现失范行为。村干部多为兼职,在承担村务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兼顾自己的生产和生活。由于待遇偏低,在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办事随意、责任心不强的情况。一些村干部对工作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对待村民的诉求不够重视,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一些村干部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将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在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习惯于按部就班,难以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最后,农村基层“微腐败”治理的法治化程度偏低。在农村,法治观念相对淡薄,风俗人情依然左右着许多事务的处理。“微腐败”行为隐蔽性强,或以“为民服务”的面目出现,给查处工作带来难度。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操作性不强,导致“微腐败”处置缺乏法治化的刚性约束。治理依然更多依赖于道德说教等软约束,缺乏硬的治理手段,“微腐败”生存土壤难以根除。
治理村干部“微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农村社会结构、人情关系网络等诸多因素。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框架之下,坚定不移地秉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就要着力完善体制机制,通过构建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制度体系,堵塞可能产生腐败的漏洞,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廉洁意识是村干部廉洁履职的首要前提和基础保障。在开展村干部廉政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价值观念的宣传。例如,可通过农村广播将廉政文化的相关内容定期向广大村民进行播送;利用宣传栏这一传统阵地,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展示廉政文化的内涵;借助村民微信群这一新兴渠道,定时推送廉政文化的宣传信息。不仅如此,还应积极创新形式组织开展富有乡村特色的文艺演出活动,以此丰富廉政教育的内容与方式,使廉政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此外,强化村务公开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按规定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村级“三资”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向村民进行公开,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便能有效遏制村干部凭借职权优势谋取私利的不良行为,确保村务工作的公正、透明。通过多维度、全方位的廉政宣传教育活动,促使村干部深刻领会个人得失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逐步摆脱人情世故的困扰,在思想上形成不想腐的高度自觉。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廉洁履职不仅是对村民的负责,更是对自己的保护。只有秉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才能赢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推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对村干部实施分类分层次的教育培训也是强化廉政意识的重要举措。要结合农村基层干部岗位特点和职责,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村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对新任职村干部,要进行岗前廉政教育,组织村干部赴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接受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此外,定期组织村干部到乡镇、县城等地参加业务培训,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完善村干部监督考核机制对于强化村干部的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将廉洁自律全面纳入村干部的日常管理及考核范畴至关重要。对于在廉洁自律方面表现卓越的村干部,应当给予充分的表彰与奖励,以激励继续保持良好的作风和行为。而对于那些存在“微腐败”倾向的村干部,必须及时进行警示提醒,防微杜渐,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及时察觉那些可能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而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解决,将潜在的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此外,还可采取述责述廉、廉政谈话等方式,督促村干部严格要求自己,筑牢廉洁自律的行为底线。要充分发挥村民监督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鼓励村民对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形成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村级治理体系的完善对于有效遏制村干部“微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将村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意味着要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村干部的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其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村民的利益。同时,将权力分散在各个监督主体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格局,能够极大地增强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力度,从而有效预防诸如“村霸”之类的“微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是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旨在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切实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村级治理必须强调村民群众的主体地位。”[8]应不断完善村干部选举机制,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选拔出真正为村民服务的优秀干部。同时,要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使村民能够充分了解村务情况,积极参与村务决策,真正成为农村事务的主人。
二是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为了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构建涵盖村务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权力运行闭环至关重要。在村务决策环节,应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执行环节,要明确责任,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有基层党组织在制度执行上缺乏力度和决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给予应有的惩处和纠正,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不仅削弱了党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也影响了党员对制度的尊重和遵守。”[9]通过构建权力运行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三是村务公开透明机制。村务公开是保障村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规范村务公开流程,明确公开的时间、方式和程序,确保公开工作的有序进行。此外,还应不断创新村务公开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拓宽公开渠道,提高公开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通过建立村务公开透明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村民对村务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推动农村基层治理不断完善。
四是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流程,严格财务公开,确保集体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
五是村规民约。发挥村规民约道德约束功能,将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等要求纳入其中,形成“德治”与“自治”并举的基层治理格局。村级治理体系的完善需要政策制度创新,更需要发动群众参与,激发内生动力,综合运用法治、德治、自治等手段,加强制度设计,堵塞“微腐败”的制度漏洞。
从上级监管的角度看,要进一步细化监管制度,分级分层实施监管。村委会需定期向上一级汇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乡镇和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抽查核实。具体而言,村委会有责任按照规定定期向上一级部门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上一级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这一汇报工作。乡镇以及县(市)的纪检监察机关需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村委会所汇报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村委会的工作能够真正符合规定和要求,避免出现形式主义和敷衍塞责的情况。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应当充分发挥其“探头”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对村里的各项事务进行密切关注。一旦发现任何问题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得有任何拖延和隐瞒,确保问题能够在萌芽状态被发现,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置,从而避免问题的扩大化和严重化,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
从内部监督的角度看,在村级财务管理方面,有两个重要的方面需要着重关注。其一,务必增强村级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具体而言,应当每月按时定期地将收支账目予以公开,确保村民能够清晰地了解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对于重大支出事项,更要进行项目专项公示,详细列出支出的项目、金额、用途等信息,使群众能够全面知晓并进行有效监督。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提高村级财务管理的公信力,增强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参与感和信任感。其二,要大力强化对财务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要形成一种强有力的震慑氛围,让任何人都不敢轻易触犯财务纪律。在追究责任时,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厉惩处,使其为自己的违规行为承担应有的后果,还要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这意味着对于失职渎职的村支书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因其作为村级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负有重要职责。
从社会学层面来审视,基于中国社会的关系文化背景,人情面子对个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村“两委”干部作为基层群众的“贵人”,享有更多的利益和权力,但也必须面对繁杂多变的人情关系网络。在农村社会中,人情关系网络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功能,也是村干部日常运作的重要底盘。然而,人情面子若过度发展,就可能滋生“微腐败”。许多村干部在履职时受人情面子的压力和影响,偏离公共利益和制度规范,做出违纪违规的事情。
结语治理村干部“微腐败”是一项牵涉面广、复杂度高的系统工程,必须对农村社会结构、人情关系网络等众多因素进行深入考量。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框架之下,应当坚定不移地秉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原则。一方面,要着力完善体制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从源头上遏制“微腐败”的滋生;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升村干部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使其从内心深处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自觉抵制腐败行为。此外,还需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发挥监督作用;村民群众要增强维权意识,共同参与到治理“微腐败”的行动中来。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全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治理格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只有彻底治理村干部“微腐败”现象,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农村发展环境,推动乡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略
来源:爱农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