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的数据类型区分与权属分析(68)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6-06 17:38 3

摘要:为证明其主张,互动公司提交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另案中百度公司代理人“关于百度百科后台用户信息情况说明”的邮件和附件文件、相关统计表和网络文章等证据,其中显示:

除了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互动公司也不认可百度公司对涉案词条有竞争权益,理由主要是:

涉案百度百科词条不具有合法来源;涉案词条并非真实的用户在百度百科平台创建或编辑;百度百科存在大量搬运自互动百科以及第三方平台的内容。

为证明其主张,互动公司提交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另案中百度公司代理人“关于百度百科后台用户信息情况说明”的邮件和附件文件、相关统计表和网络文章等证据,其中显示:

百度百科中的涉案词条所涉及的用户存在异常,其中有7个用户非真实用户,这7个用户对应了19519个涉案词条;百度百科中涉案词条存在异常,“电力系统故障分析(第二版)”等61个百度百科中的涉案词条存在审核时间(auditTime)早于创建时间(createTime)的情况;百度百科中涉案词条“‘利剑’突击队”发布时间晚于互动百科中相同内容词条的发布时间,亦晚于搜狗百科中相同内容词条的发布时间;互动公司曾就百度百科侵害其著作权提起过诉讼;维基百科词条编辑者就百度百科存在词条抄袭行为联名向百度百科致函。

百度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百度公司提交后台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

7名用户中有4个是真实用户,3个是百度百科系统编辑账号(即整理账号),编辑账号由人工控制的采用程序化的脚本程序执行,负责审核整理词条;百度百科中显示的发布时间实际为审核时间,因存在批量审核的情况,因此多词条的发布时间相同或相近是合理的。互动公司所称61个审核时间晚于创建时间的涉案词条均为“yanlis”发布的词条,这是整理账号发布词条的普遍情况,系系统技术处理问题并非虚假篡改情形。而针对于“‘利剑’突击队”词条,认可在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搜狗百科中内容一致,但互动百科中该词条创建时间为2014年,早于该词条指向的事项2015年1月22日10时新疆边防总队利剑突击队正式成立的发生时间,故互动百科中该词条创建时间系伪造。

互动公司认为无法确认相关后台信息的真实性,亦不认可百度公司对3个用户发布的词条享有竞争利益。对于“‘利剑’突击队”词条创建时间问题,互动公司解释称可能是因为互动百科服务器迁移等因素产生的程序错误导致。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举证可以证明其就百度百合词条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权益,具体来说:

从百度公司的经营投入与成果方面看:

1)百度公司通过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吸引用户注册账号、发布内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合法地对用户生成的内容通过百度百科进行传播并加以利用,吸引用户聚集;

2)经过百度公司的收集、存储、编排、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使得一个个单独用户生成的零散的词条内容,汇总在百度百科平台,以内容集合的形式整体地向其他用户和社会公众进行传播,并由此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帮助百度公司建立起了相应的市场竞争优势。

基于合法经营投入形成的竞争性权益应受反法保护:

“百度公司所提供的涉案服务,经过了其在合法经营中的各方面投入,满足了公众的相关需求,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竞争性权益,应受反法保护。”

前述竞争性权益是基于“词条集合”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独立于单一词条相应的用户权利:

“前述竞争性权益独立于创建、编辑某一词条的用户所享有的相应权利,而是独立于其用户权利而存在的、基于百度百科词条集合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属反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

互动公司不认可一审上述认定,上诉时继续主张:1)涉案百度百科词条不具有合法来源,百度公司对涉案词条不享有竞争性权益,不应受到反法的保护;2)涉案词条并非真实的用户在百度百科平台创建或编辑,百度公司拒绝配合对涉案百度百科词条的用户信息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百度百科平台中存在大量抓取自互动百科平台的词条内容。

为证明其主张,互动公司在二审阶段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词条在360百科、搜狗百科平台中的抽样取证的可信时间戳证书;2)维基百科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网页打印件等。

二审法院虽然在用语描述上和一审有差异(更细节、具体,使用“数据集合”一词),但结论一致,二审法院认为:

(经营活动)百度公司通过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吸引用户注册账号、发布内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合法地对用户生成的内容通过百度百科平台进行传播并吸引用户聚集。(成果与商业价值)经过百度公司的收集、存储、编排、管理等经营活动,百度百科平台汇集了由用户生成的数量庞大、信息全面、更新及时的词条内容集合,并以内容集合的形式整体地向网络用户提供海量词条的检索和内容查阅服务,由此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基于资源投入形成独立于平台用户内容而存在的、基于词条数据集合的竞争性利益和竞争优势)百度公司为其经营的涉案中文在线百科平台及该平台上累积的海量词条数据投入了人力、物力等经营资源,并形成了独立于其用户生成内容而存在的、基于百度百科词条数据集合所享有的竞争性利益;(应受保护性)此种合法权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法保护。

二审法院没有采信互动公司上诉意见,理由如下:

互动公司主张涉案词条中部分并非真实用户创建,在互动百科或其他平台存在在先相同内容等,百度公司对涉案词条不享有应受保护的竞争利益。但:1)百度公司提交了部分词条对应用户信息,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且2)本案系百度公司作为在线百科平台经营者就涉案词条数据集合整体主张权益,并非针对单个涉案词条内容主张权利,个别词条与其他平台在先内容存在相同的情况,不能推翻百度公司就涉案词条数据集合整体上享有合法权益的认定。

双方举证质证焦点在于互动公司是否实施被诉行为,具体情况明天看。

来源:Yunfan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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